金融不良資產處置訴訟追償實務

金融不良資產處置訴訟追償實務

《金融不良資產處置訴訟追償實務》,是202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郭帥、馬金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不良資產處置訴訟追償實務》
  • 作者:郭帥、馬金風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3年3月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2163195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從不良資產處置訴訟業務司法實踐出發,以專題的形式對不良資產處置訴訟中的常見和疑難法律問題進行全景式掃描,基本涵蓋了不良資產處置訴訟全流程中的主要法律問題。該書採取以案說法的形式,從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數千個案例中精選有代表性的案例,努力做到一個案例代表不良資產處置訴訟實踐中的一類法律問題,採取抽絲剝繭的方式對案例進行剖析,以求清晰展示案件細節,準確展示裁判觀點,詳細闡明法院立場,並對爭議焦點問題和關聯問題展開深入分析。

圖書目錄

專題一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案件的受理 / 001
一、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訴訟活動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004
二、當事人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有爭議,而不是對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政劃撥行為本身有爭議的,屬於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 007
三、國有企業債務人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之訴,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014
四、受讓人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以不良債權中存在瑕疵為由起訴原國有銀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017
五、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後,債務人惡意向原國有銀行清償債務,受讓人訴請原國有銀行返還不當得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020
六、債權人對國家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債務人提起追償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相關擔保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
受理 / 025
七、國有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享受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政策的國有森工企業不良債權而引發受讓人向森工企業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028
專題二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案件的管轄 / 035
一、原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有協定管轄約定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繼續有效 / 039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自行與債務人約定或重新約定訴訟管轄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有效 / 042
三、債權人一併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應當根據主契約確定管轄
法院 / 044
四、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不屬於管轄權異議審查內容,法院可以在釋明後以口頭形式駁回其異議申請 / 047
五、將同一銀行對同一債務人的多份借款契約項下債權一併起訴的,屬於單一訴訟範疇,依據訴訟標的額確定管轄法院級別 / 050
六、國有企業債務人提起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之訴由受理追償案件的法院管轄 / 052
七、當事人約定可裁可訴的,如關於仲裁與訴訟的約定是可以分割的,則仲裁協定無效不影響管轄協定的效力 / 055
八、債權人僅對借款契約的保證人提起訴訟的,不屬於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的法院的集中管轄範圍 / 059
專題三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中的催收與訴訟時效 / 063
一、在郵寄催收的情形下,債權人郵寄地址不準確且不能充分舉證證明其債權催收快件已實際到達債務人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 068
二、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所在地市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催收公告,且能達到使債務人知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客觀效果的,可以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 073
三、對於轉讓之前已經因未依法及時主張權利而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因之後轉讓時發布具有催收內容的公告而產生重新起算訴訟時效的效果 / 077
四、連帶保證無效導致保證責任轉換為賠償責任的,對於連帶債務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該賠償義務人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 084
五、進入破產程式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 088
六、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僅在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蓋章確認收到,並未明確表示同意履行還款義務,不構成對原債權債務的重新
確認 / 092
七、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函核對貸款本息,並作出債權債務沖抵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 / 098
八、保證人下落不明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採用公告方式向保證人催收債務,可以產生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法律後果 / 105
九、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保證人催收的,在債權人能夠提供郵件存根及內容的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推翻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 110
專題四 金融不良資產轉讓契約的效力認定 / 115
一、債權轉讓通知並非債權轉讓協定的生效要件,未及時向債務人和擔保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協定的效力 / 122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訂立的名為債權轉讓實為融資借款的契約的效力認定 / 128
三、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單筆轉讓貸款債權的,受讓主體無需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轉讓契約具有契約法上的效力 / 135
四、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轉讓協定無效,轉讓協定的效力不受受讓人的性質和是否經過相關部門批准的影響 / 141
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存在對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處置不良資產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情形的,轉讓契約無效 / 145
六、不良債權轉讓受讓人為國家公務員等關聯人或者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的,應當認定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 / 153
七、向境外主體轉讓不良債權未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的,轉讓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 158
八、因向外國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而形成的對外擔保契約,效力如何
認定 / 164
專題五 金融不良資產轉讓中的優先購買權 / 171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紀要》[1]發布之前已經完成不良債權轉讓,優先購買權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75
二、金融不良債權轉讓中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主體為國有企業債務人所在地履行出資義務的相關政府部門或國有資本集團公司,債務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 180
三、對優先購買權人的通知應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優先購買權人能夠確認知悉的方式來履行,而不宜隨意採用公告方式 / 184
四、優先購買權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作出書面答覆,或者未在公告確定的拍賣、招標日之前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 192
五、不良債權轉讓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的程式瑕疵,對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處置不良資產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應認定債權轉讓協定無效 / 197
專題六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中的利息計算 / 207
一、《紀要》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及轉讓主體均有明確限定,不符合《紀要》適用範圍的債權不應適用自受讓日後停止計付利息的規定 / 212
二、不違反公平原則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參照適用《紀要》精神,對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人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金融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利息的,不予支持 / 217
三、對於財政部委託中國農業銀行管理和處置的股改剝離不良資產,轉讓人為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人亦無權收取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的利息 / 221
四、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後,在執行程式中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日後利息的,不予支持 / 227
五、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後,擔保債務是否停止計息 / 233
六、民事調解書未約定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的,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承擔該遲延履行責任 / 238
七、借款人已經依據貸款主契約按時支付了貸款利息,且又依據其他契約或協定支付了以服務費等為名義的額外費用的,對該部分費用,可視情況抵扣本金 / 245
八、金融借款中,實現債權的費用不包含在利息、罰息等合計不超過年利率24%的司法保護上限範圍內 / 253
專題七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中的保證責任 / 261
第一節 保證契約 / 265
一、保證契約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債權人和保證人未形成消滅保證責任的合意,即使另外提供了擔保,也不能免除保證人的保證
責任 / 265
二、貸款契約中選擇性列明部分最高額保證契約,在債權人未明示放棄權利的情況下,不影響未列明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268
三、承諾函具有保證擔保性質的,雙方成立保證契約。保證契約無效,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273
第二節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 279
一、保證契約中約定的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和“不能按期償還”時承擔保證責任具有不同的含義,前者為一般保證,後者為連帶責任保證 / 279
二、“借新還舊”情形下新貸舊貸擔保人相同的,擔保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 283
三、最高額保證中,鑒於具體每筆被擔保債權的發生無需經過保證人同意,債權人不能證明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擔保的債權屬於借新還舊的,保證人免責 / 288
第三節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 293
一、保證契約無效,保證期間對債權人仍具有約束力;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責 / 293
二、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效力不及於其他保證人 / 297
三、與訴訟時效不同,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是人民法院審理中應當查明的案件事實,不以保證人提出抗辯為
前提 / 302
四、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 306
五、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後,訴訟時效自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 / 311
第四節 保證責任承擔 / 314
一、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情形下,保證契約中關於禁止債權轉讓的約定,對主債權和擔保權利轉讓沒有約束力 / 314
二、案件審理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責任,法院亦有權直接執行 / 317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主債務人破產申請後,主債務停止計息,擔保債務亦停止計息 / 320
專題八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中的抵押權 / 325
第一節 抵押權與抵押契約 / 330
一、不動產抵押契約簽訂後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未設立,但不影響契約效力,債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價值為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 330
二、主契約涉及犯罪行為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契約無效,抵押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335
第二節 抵押權的設立和轉讓 / 339
一、僅籠統約定用公司名下所有資產提供抵押擔保的,因未就動產範圍作出明確約定,也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抵押權未有效
設立 / 339
二、根據“房地一體”原則,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即使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未辦理抵押登記,也視為一併抵押,反之亦然 / 343
三、主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一併轉讓,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契約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 348
第三節 抵押權的實現與消滅 / 351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但抵押權人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無以及範圍大小有異議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救濟 / 351
二、“抵押不破租賃”賦予在先承租人繼續承租的權利,但承租人並不享有阻卻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並就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 356
三、法院對負擔抵押權或抵押預告登記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和處分措施,抵押權或抵押預告登記均不能阻卻強制執行 / 360
四、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抵押權的,抵押人可要求解除抵押登記 / 364
第四節 最高額抵押權 / 368
一、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 368
二、登記的擔保範圍與當事人約定的擔保範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登記的範圍確定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 374
專題九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中的新型擔保方式 / 379
第一節 權利質押 / 383
一、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並可作為應收賬款進行出質
登記 / 383
二、應收賬款質權人對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質權時,質權人應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不能僅以已辦理登記為由主張優先
受償 / 389
三、以匯票出質時,需要滿足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在匯票上籤章,且將匯票交付質權人,才能認定質權自交付時設立 / 395
四、開證行持有提單,結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信用證交易的特點,可認定開證行對信用證項下單據中的提單以及提單項下的貨物享有質權 / 400
第二節 非典型擔保 / 406
一、保兌倉交易是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兌匯票為結算工具的融資擔保方式;買賣雙方存在違約行為的,應當依照約定對銀行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 406
二、保兌倉交易因無真實的交易關係被認定為借款契約關係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係的效力,賣方仍應當依據契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 410
三、債務人通過將股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為債務提供擔保的,成立股權讓與擔保法律關係 / 413
四、保證金賬戶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後,即使賬戶內資金餘額發生浮動,也不影響金錢質權的設立 / 418
專題十 擔保物權的非訴實現程式與以物抵債 / 425
第一節 擔保物權的非訴實現程式 / 429
一、債權人可通過非訴方式,經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程式實現擔保物權,以拍賣、變賣擔保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 429
二、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法院管轄 / 432
三、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 437
四、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尚未執行終結,當事人不得再提起訴訟要求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 441
第二節 以物抵債 / 445
一、在認定以物抵債協定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定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 / 445
二、網路司法拍賣流拍的,債權人可選擇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以物抵債 / 449
專題十一 金融不良資產公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 / 455
第一節 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之程式問題 / 458
一、對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債權人應申請強制執行,直接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部分債權另行約定採取訴訟方式解決的,可就該部分提起訴訟 / 458
二、公證債權案件文書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的,由提出申請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
審查 / 463
三、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後,應基於破產集中管轄原則確定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 / 466
第二節 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之實體問題 / 470
一、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不予執行申請,應根據不同理由作出不同程式指引,如主張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違反法律規定等實體事由的,應告知其提起訴訟;如主張程式嚴重違法的,應通過執行異議程式審查 / 470
二、當事人以契約所涉不動產未按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機構申請公證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74
三、在公證文書所涉給付內容能夠區分執行的情況下,如部分內容具有不予執行情形,則應當僅對該部分不予執行,而對其餘部分準許
執行 / 477
四、公證書中含有不明確的給付內容,但該部分內容未被納入實際執行範圍的,不應據此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 480
專題十二 金融不良資產案件執行主體的變更與追加 / 485
第一節 變更申請執行人 / 489
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式前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無需執行法院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 / 489
二、執行法院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裁定後,通過送達裁定書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僅以其未收到債權人的債權轉讓通知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 495
三、申請執行人的行為表明其實質上不認可受讓人取得債權的,執行程式依法不應變更申請執行人 / 498
第二節 追加被執行人 / 504
一、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應當限於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範圍,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關實體裁判規則進行追加 / 504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508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未繳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513
四、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519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522
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可以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但如果系執行擔保或一般擔保,則不能追加 / 527
專題十三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中的民刑交叉問題 / 533
一、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 537
二、債務人的金融借款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 541
三、金融借款契約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544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金融機構請求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 / 547
五、刑事判決已經認定被告人犯騙取貸款罪並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金融機構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貸款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551
六、民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裁定中止訴訟 / 556
七、金融借款行為涉嫌刑事犯罪,但借款契約並非當然無效 / 558
專題十四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與破產程式的銜接 / 563
第一節 破產程式 / 567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即可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至於破產可能引發的後續問題,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應當啟動程式的理由,而是應當在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後依法妥善處理 / 567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 572
三、債權人已經對債務人提起的給付之訴,破產申請受理後,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該爭議不涉及破產法意義上的債務清償,不適用停止計息的規定 / 574
四、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該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以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為條件 / 578
第二節 破產典型案例 / 582
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案例之浙江南方石化工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產清算案 / 582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案例之松暉實業(深圳)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清算案 / 584
三、2021年度全國十大破產經典案例之康美藥業重整案 / 585
四、2021年度全國十大破產經典案例之北大方正集團實質合併重整案 / 587
附 錄 金融不良資產處置訴訟追償核心法規清單 / 589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以下簡稱《紀要》)。

作者簡介

郭帥,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北京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曾長期任職於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千餘件。出版《民事訴訟法實務手冊》一書,在《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人民法院報》等發表文章十餘篇,多篇案例入選《中國法院年度案例》,曾獲“北京法院司法業務技能標兵”“優秀共產黨員”等榮譽稱號。郭帥律師長期為多家知名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主要執業領域為訴訟與仲裁,跨境爭議解決。
馬金風,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網路與信息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曾任職於法務部某直屬單位,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經驗。出版《民事訴訟法實務手冊》《公司糾紛實務法律手冊》等圖書,多篇業務研究類文章被頭部法律公眾號轉載。馬金風律師長期服務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投資公司等客戶,善於處理金融資管、公司股權、重大商事契約等訴訟仲裁業務,以及不良資產處置、破產重整等業務,為多家大型國企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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