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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
風景名勝區條例》《
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由雙龍洞景區、黃大仙景區、尖峰山景區、赤松山景區、大盤天景區、家園裡景區組成。外圍劃定保護地帶。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範圍與界線,依照國務院批准的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並公布。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將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建立由婺城區人民政府、金東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統籌解決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做好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做好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民族宗教、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參與編制並組織實施風景名勝區規劃;
(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及其生態環境,組織引導實施綠色生態建設,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四)建設、維護和管理風景名勝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遊覽服務條件;
(五)制定風景名勝區的遊覽、觀光等公共守則,負責風景名勝區內遊覽秩序、環境衛生、商業和服務業的管理;
(六)負責風景名勝區品牌推廣、形象策劃和對外宣傳;
(七)編制和實施相關的應急預案;
(八)負責風景名勝區名勝資源和檔案資料的收集、保存、查詢和利用;
(九)支持風景名勝區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因地制宜發展生態農業、旅遊休閒、健康養生等相關產業,促進增收致富;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規劃是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七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編制範圍外的鎮和村莊的規劃,應當符合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要求。已經制定的鎮規劃和村莊規劃,不符合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求的,應當根據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划進行修改。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鎮和村莊的規劃與建設,應當與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要求相協調。
第八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符合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規劃。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應當嚴格控制新建住宅。確需新建住宅的,應當在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規劃確定的居住區內依法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規劃,按照搬遷型、規模縮小型、嚴格控制型、一般控制型的風景區居民點分類要求,依法推進村(居)民搬遷異地安置,統籌考慮民眾生產生活需要。
第九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依法建設的住宅,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注重保護當地特色,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新建、改造和修繕住宅外立面設計導則,提供可供村(居)民選擇的新建、改造和修繕住宅外立面方案。
第十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制度,制定具體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鑑定和登記,建立風景名勝資源檔案及相關資料庫。
第十一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以及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的有關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風景名勝區內的植樹造林、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防止外來物種入侵、地質災害防治等工作,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建檔,建立健全古樹名木管理責任制,實行掛牌介紹和保護。
第十二條 在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或者原有功能。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四)隨意丟棄、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五)傾倒、拋撒或者擅自堆放建築垃圾;
(六)在明令禁止的區域游泳、遊玩、攀爬;
(七)違反規定飼養家畜家禽;
(八)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九)非法採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違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棲息地;
(十)燒荒、野炊,在禁火區內吸菸、生火或者燃香、燒紙、點燭;
(十一)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危害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設定、張貼戶外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演藝、遊園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引入外來生物物種;
(五)空中觀光、滑翔、跳傘等活動;
(六)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五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加強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安全、生態環境和服務規範的管理,維護景區秩序,保障景區安全。
第十六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各景區、景點核定的環境容量、遊覽接待容量,科學布局遊覽經營項目,合理規劃遊覽線路。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
第十七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沿風景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邊界線設定永久性界樁、界碑或者其他明顯的邊界標誌,完善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消防、服務和安全設施,設定規範的指示標誌、警示標識,並定期對其進行檢查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設定的邊界標誌、安全設施和指示標誌、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 進入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區域停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適時對機動車、非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並提前向社會預警、公告。
第十九條 在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內依法、文明、誠信經營,不得擅自擺攤設點,不得在指定的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契約,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村(居)民和進入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的遊客以及其他人員,應當愛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遵守風景名勝區的遊覽秩序、安全制度等有關管理規定。
禁止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進行遊覽活動,禁止擅自進行探險、攀岩等影響景區資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動。
在風景名勝區內搭建帳篷等野營設施應當在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指定的區域進行。
第二十一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數位化智慧景區建設,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做好客流疏導、智慧停車等景區管理工作,提高旅遊服務智慧型化水平。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單位建立健全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公共服務平台,為遊客提供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醫療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諮詢服務,受理遊客投訴、舉報等,提升遊客滿意度。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活動結束後,建設單位未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或者原有功能的,由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在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傾倒、拋撒或者擅自堆放建築垃圾的,由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審核同意,在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舉辦大型遊樂、演藝、遊園等活動或者進行空中觀光、滑翔、跳傘等活動的,由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毀損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邊界標誌、安全設施和指示標誌、警示標識的,由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內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在指定的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進行遊覽活動,或者擅自進行探險、攀岩等影響景區資源安全和人身安全活動的,由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