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暫行辦法

《金華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暫行辦法》是金華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金華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健全“四張清單一張網”制度,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完善社會治理,更好發揮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推動和規範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13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是指政府部門按照轉移職能的性質和特點,經過規定程式,採取適當方式,將政府有關職能轉移給社會組織直接履行或承擔的活動。
第三條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正。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通過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接轉移職能。
(二)注重實效。切實發揮社會組織作用,促進簡政放權,降低社會成本,使公民、企業享受更加豐富、高效、優質的公共服務,推進政府服務管理科學、合理、高效。
(三)穩妥有序。根據市場發育程度、社會組織發展現狀、監管機制跟進落實情況,按照政府可轉移、社會組織可承接的要求,有序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
(四)強化監管。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通過簽訂協定等方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加強對社會組織行使轉移職能情況的監督和業務指導,構建多元監管體系,確保政府轉移職能事項規範運作。
第二章 轉移主體和內容
第四條 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主體(以下簡稱“轉移主體”)為政府工作部門、部門管理機構、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保障的民眾團體組織,可根據需要參照施行。
第五條 轉移主體應當加大社會組織的培育力度,制定出台有利於社會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減輕社會組織負擔,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保障社會組織公平競爭承接轉移職能,並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
第六條 職能轉移的內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凡適合社會組織承擔的行業管理與服務、社會事務管理與服務、專業技術管理與服務等行業性、專業性、技術性及輔助性職能,原則上可以逐步轉移給社會組織承擔。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一)草擬行業政策、行業規範準則、行業規劃、行業產品標準、服務標準;
(二)行業統計、行業狀況調查、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及預測;
(三)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研發設計、質量檢測;
(四)承辦專業會議、展覽;
(五)行業技能、行業上崗、行業知識更新和繼續教育等培訓;
(六)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可行性報告的前期論證,以及對項目的責任監督;
(七)專業資質或資格的初評、初審;
(八)科技項目管理中具體事務性工作;
(九)行業評優評獎和優秀成果的推薦;
(十)職稱資格申報材料的初審,專業知識培訓、考試以及評審的組織;
(十一)行業管理、組織協調、社會服務、行業糾紛調解工作;
(十二)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的信息收集和調查;
(十三)法律服務、宣傳培訓、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社區服務等社會事務服務與管理職能;
(十四)依法轉移給社會組織承擔的其他職能事項。
具體的職能轉移,應當根據轉移主體自身轉變職能的要求和社會組織的實際承接能力研究確定。
第七條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總體要求,結合簡政放權和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轉移主體工作實際,建立職能轉移目錄動態調整完善機制,會同法制、財政、民政等部門,在審核評估轉移職能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礎上,組織轉移主體編制職能轉移目錄,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職能轉移目錄應與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有效銜接。轉移職能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的,按政府購買服務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轉移主體因工作職能增加向機構編制部門請示增加機構編制的,經機構編制部門審議,所增加的職能可以向社會組織轉移的,原則上應按本辦法辦理,不得以此增加機構編制。
第三章 承接主體
第十條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主要是業務範圍相對應、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重點培育工商經濟類行業協會(商會)、科技類社會團體、公益慈善類組織、社會福利類組織、社區服務類組織等經依法依規註冊登記的社會組織。
職能轉移採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方式的,承接主體可擴大到其他社會力量,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十一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依規註冊登記設立或免予登記,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信息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
(三)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四)具有承接轉移職能所必須的場所、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資質;
(五)最近2個年度機構年檢合格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無違法違紀行為,社會信譽良好;
(六)轉移主體提出的其他專業方面的要求;
(七)承接政府轉移行業管理與服務職能的社會組織,除應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有一定的行業、區域代表性,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有能力實現對行業的自律管理。
第四章 轉移方式和程式
第十二條 職能轉移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直接轉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宜由社會組織承擔,並可由其直接實施的社會管理與服務職能,可直接轉移給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二)委託轉移。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宜直接交由社會組織行使,但可由社會組織具體經辦的相關職能,可採取委託方式轉移給社會組織,由其以委託部門的名義履行職能。
第十三條 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實施方案。轉移主體根據職能轉移目錄,研究制定職能轉移工作實施方案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並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法制、財政、民政等部門審核確定。實施方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職能轉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職能轉移事項具體內容以及預期達到的績效目標;
3. 職能轉移事項的工作量預估和資金預算;
4. 職能轉移的方式;
5. 對承接主體的條件和工作要求;
6.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職能轉移實施方案經確定後,轉移主體應當按以下步驟組織實施:
1. 發布職能轉移信息。轉移主體通過政府和部門網站等有效方式發布公告,列明轉移職能的名稱、轉移方式、承接主體條件、轉移程式、承接(履職)要求等相關內容。
2. 提出承接申請。承接主體根據公告條件,向轉移主體提出承接申請。
3. 確定承接主體。接到承接申請後,轉移主體組織對提出申請的承接主體進行資格審查和評估,並按程式競爭性擇優確定符合條件的具體承接主體。
4. 職能轉移公示。轉移主體通過有效方式向社會公示職能轉移內容和承接主體情況,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5. 簽訂協定。在公示期內沒有異議的,轉移主體應在公示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與具體的承接主體簽訂轉移職能協定,並報同級機構編制、財政及有關職能部門備案。
6. 職能移交。轉移主體應在簽訂協定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轉移職能事項移交工作,並通過有效方式公告交接事宜。
7. 履行協定。具體的承接主體根據所承接職能的內容與要求,制定工作計畫,明確目標和措施,切實履行轉移職能協定。
8. 轉移職能協定應當明確轉移職能的名稱、內容、期限、轉移方式、考核評估標準、資金結算、終止或解除協定情形等內容。
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工作協定書樣本由機構編制部門提供。
(三)考核評估。轉移主體應根據協定,結合政府購買服務財政績效評估工作,定期對承接主體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考核評估結果報同級機構編制、財政及有關職能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開,並作為民政部門對社會組織進行等級評估的重要依據。
經考核評估,轉移職能實施未達到目標的,按照協定由轉移主體責令具體的承接主體進行整改或終止協定;轉移職能任務已完成或轉移主體職能任務發生變化、轉移職能已無存續必要的,核銷該項轉移職能和經費。
第十四條 轉移主體應當制定職能轉移考核評估標準,加強職能轉移工作協定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協定,掌握承接主體履職動態,並根據協定做好有關溝通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協定,制定履職規範和工作流程,全面履行轉移的職能,並按協定定期向轉移主體報告工作並公開辦理情況,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和技術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信息,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接受轉移主體和社會監督,嚴禁職能再轉移(轉包)行為。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十六條 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要正確把握工作方法,注重重點突破與整體推進相結合、近期工作與長遠目標相結合,增強改革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實效性,建立統一部署、分工負責、相互配合、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應當與行政體制改革、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項目相結合,建立和完善轉移主體人員編制、經費預算動態調整機制,嚴防產生多個職能主體和財政經費重複預算安排的現象。
第十八條 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項目所涉及的經費,原則上在轉移主體單位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並相應調整轉移主體單位原承擔該職能的工作經費。規範社會組織收費行為,經授權實施具有行政性質的認證、檢驗、鑑定以及資格考試等活動時,應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建立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主管)單位、轉移主體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共同組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信息共享、協同監督、齊抓共管的聯合監管機制。具體內容包括: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加強對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指導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職能轉移的政策措施,編制職能轉移目錄,並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職能轉移實施方案。
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合法性審查。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費隨事走”的原則,結合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研究完善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後相關的經費保障政策。
民政部門負責促進社會組織發展,規範社會組織管理,建立健全承接主體評估、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編制承接主體推薦目錄。政府職能轉移承接主體推薦目錄應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推薦目錄有效銜接。
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職能轉移全過程實施監督檢查,對職能轉移工作不到位的部門實施問責。
審計部門負責對職能轉移的政策執行、財務收支情況等開展審計監督。
工商聯(總商會)、科協等要加強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繫溝通,協助政府部門開展相關職能轉移工作,督促指導有關協會(學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按要求規範運行和實施所承接的政府轉移職能。
各相關部門法制機構對本部門社會組織轉移事項相關內容和轉移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條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後,轉移主體應認真落實對承接主體履職情況的監管責任,制定監管辦法,強化督促檢查,並加強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及時向承接主體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各轉移主體作為職能轉移的責任主體,負責梳理各自所承擔的職能,提出切實可行的職能轉移方案,並做好職能轉移目錄確定後的具體實施、業務指導。
第二十一條 各轉移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職能轉移工作中違反有關政紀和法律規定的,由市監察局會同市編辦、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工作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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