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為有效控制揚塵污染,改善空氣品質,保障公眾健康,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本辦法共二十四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金華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控制揚塵污染,改善空氣品質,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工程建設、建築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礦產石料開發、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等人為活動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遵循屬地管理、業主負責、部門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做好本管理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揚塵污染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山、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工作;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管線工程施工及建築物拆除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運輸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整治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礦山企業落實礦山粉塵、揚塵防治的主體責任,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環境執法工作;
(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違反城鎮規劃建(構)築物拆除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經濟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工業企業落實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環境執法工作;
(九)公安機關做好易揚塵散裝物料運輸車輛行駛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有關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等職權,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
第七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列入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並根據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舉報方式,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行為的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揚塵污染防治技術進行創新。
第九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負總責,加強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建築工業化、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等揚塵污染防治內容;
(二)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預算,單獨列項,費用計取標準按照建設工程造價有關規定由市行政主管部門依程式公布執行;
(三)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承發包契約中,應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和應急預案(或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按照規定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向項目所在地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圍密閉硬質圍擋措施;
(二)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公示牌;
(三)場內堆場硬化及易揚塵堆放物降塵措施;
(四)場內運輸車輛行駛道路硬化或其他降塵措施;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車輛沖洗設備,以及出入口通道及其兩側道路各30米範圍內的清潔措施;
(六)對暫時不開發的施工工地揚塵防治措施;
(七)土方、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降塵措施;
(八)場內揚塵應急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拆除施工,除符合第十一條相關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期間,應當設定施工標誌牌;
(二)拆除後暫不能開工建設的,產權單位應當用防塵網等方式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應當對建築拆除施工現場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需要,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等易揚塵車輛及混凝土運輸車、混凝土泵送車等車輛的限行區域,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運輸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防物料遺撒措施,確保物料不外露。城市限行區運輸應當密閉,並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
(二)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不得超載,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
(三)運輸車輛需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行駛出作業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裝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單位,應當採取噴淋、遮擋等措施降低揚塵污染。
第十五條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堆場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設定圍槽及頂棚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配備灑水降塵設施;
(三)裝卸物料時,灑水降塵設施必須開啟;
(四)堆場出入口處配置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第十六條建築垃圾等處置場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在卸載作業區設定降塵設施,其他區域採用綠化降塵;
(二)出口應設定沖洗保潔設施,清洗出場車輛,確保淨車出場;
(三)棄置飽和後,及時進行地表綠化、美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式規劃可以從事石材、砂石等礦石開採和加工活動的區域。
對停用的採礦、采砂、採石和其他礦產,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畫,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十八條礦產石料作業區應當設定以下措施:
(一)石料加工區(包括交通工程等臨時加工區),應設定相應的防揚塵污染環保設施;
(二)在裝卸區設定降塵措施,裝卸作業的,降塵設施必須開啟;
(三)在礦區出入口設定車輛沖洗保潔設施,並做好礦區連線道路保潔工作;
(四)場內施工便道應當進行硬化或者採取其他防揚塵污染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城市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落實保潔責任制,確保道路整潔,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易揚塵天氣,市區主要道路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增加灑水、噴霧次數;
(二)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等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採取機械化清掃;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
(四)加大對城市限行區內易揚塵運輸車輛行駛路線的機掃頻次及沖洗頻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建設單位未將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單獨列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城市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清潔保潔任務或者清掃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