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綜合監督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監督檢查、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縣(市、區)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研究指導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督促檢查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依法行使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行使國家礦山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察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進行查處;組織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五)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六)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負責監督全市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情況;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制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一)監督、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指導有關協會、學會的業務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文秘、政務信息、督查、檔案、保密、財務、信訪、議案提案、重要會務、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黨的建設、政治教育、機關文明創建和黨風廉政建設及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勞動工資、財務監督及綜合治理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工會、婦委會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二)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處(掛應急救援管理處牌子)。
依法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冶金、有色、建材、菸草、電力、商務等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組織相關的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安(道路交通、消防)、建設、交通運輸、教育、水運、鐵路、民航、水利、郵政、電信、質量技監、林業、軍工(民爆)、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與規範化的實施工作;參與相關行業較大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研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組織起草重要檔案、重要會議報告;負責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新聞和宣傳教育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聯繫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市、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組織、協調全市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檢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平安創建工作;組織擬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督管理的規程、標準;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監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演練;承擔安全生產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事故統計工作;發布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和預警信息;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
(三)法規與科技處(掛教育培訓處牌子)。
組織協調並參與全市較大以上和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統計分析,指導全市安全生產監管系統的法制建設;負責局案審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研究、技術示範及安全生產技術推廣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對安全培訓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等中介機構的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註冊管理工作;指導有關協會、學會的業務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
(四)行政審批處(掛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牌子)。
承擔本部門相關行政審批、審核職能;負責牽頭擬制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辦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議;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網上辦理、網上公開和網上諮詢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直屬單位的行政審批和相關服務工作。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鼓勵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採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安全自動控制系統;指導和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做好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備案工作;參與相關行業應急救援工作和較大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礦山安全監察處。
依法對礦山、地質勘探、石油天然氣開採和輸送等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三同時”情況,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參與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較大礦山安全事故救護及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的實施工作;依法查處和關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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