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台灣居民辦理居留簽注指南

金華台灣居民辦理居留簽注是由出入境管理局受理。

審批事項,許可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期限,收費標準,受理地址,

審批事項

台灣居民辦理居留簽注

許可依據

《中國公民來往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申請條件

下列在金華居留1年以上的台灣居民可申請居留簽註:
1、在金華投資的
2、在金華企事業單位任職、就業的
3、在金華學校、科研單位就學、學習或接受培訓的
4、在金華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交流活動的
5、在金華購置房產的
6、與金華居民結婚的
7、外國或國際組織駐金華機構工作人員
8、本條第1項至第7項所述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
9、寄養在金華親屬處不滿18周歲的子女
10、在金華居住,又不符合在金華定居條件的70周歲以上的
台灣居民可根據本人需要申請1年以上、5年以下居留簽注。台灣居民憑居留簽注在大陸居留和入出境,無需再辦理來往大陸簽注。

申請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申請表》;
2、提交在金華臨時住宿登記單原件及複印件(本市住宿地派出所一年內出具的);
3、提交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提交市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不滿18周歲或70周歲以上申請人免交,半年之內續辦的免交)。
5、提交與申請居留事宜相關的證明材料:(1)在金華投資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投資批准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2)在金華企事業單位任職、就業的,提交單位公函、與任職、就業部門簽訂的聘用契約、或者就業管理部門簽發的就業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交驗原件並提交複印件);(3)在金華學校、科研單位就學、學習或接受培訓的,提交入學通知書或主管部門的證明;(4)在金華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交流活動的,提交所在單位的證明;(5)在金華購置房產的,提交房產證或房產證明;(6)與金華居民結婚的,提交結婚證和金華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7)外國或國際組織駐金華機構工作人員或家屬中的台灣居民,提交駐金華機構的照會或公函;(8)寄養在金華親屬處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金華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陸定居條件的70周歲以上的台灣居民,提交親屬關係證明和金華親屬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複印件。寄養未成年人還應提交其父母書面寄養聲明、父母身份證件複印件。
6、隨行配偶及不滿18周歲子女、60周歲以上父母還須提交台灣戶籍謄本複印件。

辦理流程

受理—審核—覆核—審批—發證—辦結

辦理期限

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受理地址

金華市八一北街1055號金華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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