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縣學校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金寨縣學校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金寨縣教育局為進一步規範全縣公辦學校建設項目管理行為,明確管理職責,本著統一管理、規範操作、降低成本、不增新債、確保質量的要求制定的辦法。

金寨縣學校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縣公辦學校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行為,明確管理職責,本著統一管理、規範操作、降低成本、不增新債、確保質量的要求,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學校建設項目包括消除和改建D級危房、新建和擴建緊缺校舍、完善配套基礎設施、維修改造B、C級危房以及校舍日常維護。
第三條 縣政府成立學校建設工作領導組,具體負責規劃和管理全縣學校建設工作。學校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批准同意後,由縣學校建設工作領導組負責組織實施。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縣教育局(以下簡稱“項目辦)。縣教育部門會同財政、發改等部門負責編制項目整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審定項目實施方案,負責項目日常管理工作。縣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籌措、撥付和使用管理。縣建設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業務指導工作,做好規劃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工作。縣發改、國土、氣象消防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立項審批、土地報批、證件辦理、防雷監測、消防安全、決算審計、監督檢查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協助縣教育部門做好學校建設管理、校舍安全等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徵用工作。
第四條 項目建設以縣為主,實行“六統一”管理,即:統一規劃立項,統一勘探設計,統一報批報建,統一招標監理,統一資金管理,統一驗收決算。項目勘查、設計、預算、監理、審計等工作實行政府採購,面向縣內外公開招標,確定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承擔。
第二章 項目規劃與審批
第五條 項目規劃要與全縣中國小布局調整、農村薄弱學校改造相結合,與新農村建設、行政區劃調整相結合。項目學校必須是全縣學校布局調整規劃中保留的公辦學校。
第六條 學校建設應遵循“安全、科學、實用、經濟、美觀”原則,合理制定校園建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縣學校建設工作領導組初審後,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後方可實施,嚴禁擅自改變規劃設計、隨意擴大建設規模,不得新增學校債務。
第七條 項目選址要有與擬建項目規模相適應的用地面積,地形、地質、地貌和周邊環境要符合學校安全、衛生等要求,有利於防災及安全疏散,避免在地質複雜、自然災害頻發和存在其它不安全因素的區域選址。
第八條 項目規劃、建設要嚴格執行《城市普通中國小校校舍建設標準》、《農村普通中國小校建設標準》和《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不得超標準建設。
第九條 項目圖紙設計要符合《公用建築設計規範》要求,其疏散樓梯設定、護攔高度、走廊寬度等設計還應符合《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特殊教育學校建築設計規範》要求,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使用要求。所有新建校舍設計使用年限必須在50年以上。
第十條 B、C級危房維修由所在中心學校、縣直學校提出申請,縣建設部門出具維修加固方案,縣項目辦負責審核,報經縣學校建設工作領導組批准後,由所屬中心學校、縣直學校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簡化項目報批、報建手續,實行一站式服務、一次性辦結。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職業教育學校建設項目的行政性收費全免,有償服務性收費減半徵收。縣監察部門要會同縣物價部門定期對所有涉及學校建設收費項目、標準進行清理公布,並嚴格監督執行。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二條 所有項目實行縣教育主管部門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監督管理制。各中心學校和縣直學校是所屬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實行中心學校校長和縣直學校校長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十三條 項目實行招投標制。所有學校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政府採購。新建樓房項目必須面向縣內外公開招標,新建平房和維修項目能與新建樓房項目打捆的一律集中打捆招標,不能打捆的可採取詢價採購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進行採購。施工單位確定後,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工程。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要認真貫徹《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規範基本建設程式。項目建設施工單位經公開招標確定後,由各中心學校或縣直學校與施工企業簽訂規範的施工契約。施工單位要嚴格履行契約,按照國家有關施工規範、質量標準和設計圖文施工,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
第十五條 項目實行監理制。監理單位要根據監理契約的條款,認真履行監理職能,對建築材料質量、施工工藝、施工質量、施工進度等進行全程監督。
第十六條 建立隱蔽工程記錄和增減工程量申報、會簽、監督確認制度。由施工單位申報,勘察、設計、監理、學校和施工單位五方會簽,縣項目辦和監察部門現場監督確認。
第四章 項目驗收與審計
第十七條 項目竣工後,由施工單位整理好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經項目所在中心學校或縣直學校簽字後,向縣項目辦申請驗收。縣項目辦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氣象、消防及質量技術監督等單位對項目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由縣項目辦統一組織決算審計,按審計結論辦理工程結算、基建財務決算和國有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完成後,按照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將相關資料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逐步建立包括社會融資在內的多渠道投入機制。政府財政投入資金由縣財政局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集中支付(直接撥付至供應商或施工單位),不得撥至鄉鎮和學校。任何單位均不得挪用上級專項資金或用專項資金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實行按進度撥款,基礎工程完成後支付30%,主體工程完成後支付40%,竣工驗收合格後再支付20%,餘下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一年後無工程質量問題再支付。
第二十二條 項目管理費用實行專款專用、集中支付。本辦法所稱項目管理費用,包括學校建設項目所發生的融資費用、管理費用、預(概)算、決算審查費和財務評審費。
第二十三條 項目管理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年投資在1000萬元以內的按工程概算的1.5%提取,年投資在1001~5000萬元之間的按1.2%提取。項目管理費從教育費附加中列支,由縣學校建設工作領導組集中審批。
第二十四條 項目勘察、設計、工程質量監理等有償服務收費按規定計入成本,所需費用由縣項目辦申請,縣財政局審核,縣學校建設工作領導組審批,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 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嚴禁擠占、挪用、截留學校建設資金。
第二十六條 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標責任制度和學校建設資金使用考評制度,落實校長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縣教育、財政、監察部門要對學校項目建設和校舍安全工作進行全面跟蹤督查,並實行量化考核。對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或擠占、挪用、截留學校建設資金的,或不能按時完成年度計畫任務的,將扣減專項資金安排,造成校舍安全責任事故的,將嚴肅查處,並依法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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