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職責。(三)加強對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加強計畫生育獎勵扶助,穩定低生育水平。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職責。
(三)加強對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加強計畫生育獎勵扶助,穩定低生育水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草擬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協助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推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和實施全縣人口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指導基層實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促進低生育水平穩定。
(三)制定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
(四)綜合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審核、申報《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規範管理計畫生育技術隊伍,對基層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行政監管;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組織全縣病殘兒的醫學鑑定初審工作;負責避孕藥具發放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五)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抽樣調查,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分析、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
(六)負責協調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的預算及財務管理,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七)制定流動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建立流動人口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並負責督促、檢查和考核。
(八)指導縣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