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塔縣司法局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指導、管理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
2、加強對“三調聯動”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督辦。
3、加強指導、監督管理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主要職責
(一)金塔縣司法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規、規章;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2、制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部門及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承辦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3、指導監督管理全縣的律師、法律顧問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業務活動;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市場;指導和管理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4、指導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承擔指導全縣“123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5、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對“三調聯動”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督辦;指導全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6、指導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日常管理工作。
7、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負責管理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8、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
9、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職責:
1、縣法律援助中心是縣政府面向全縣提供法律援助的專門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管理、協調、指導、檢查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會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
2、負責全縣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的受理、分工、協調和督辦;
3、承辦法律援助案件;
4、負責全縣法律援助數據的統計分析、理論調研,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社會宣傳;
5、組織指導“123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三)基層司法所的主要職責: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複雜民間糾紛;
2、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非監禁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3、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4、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5、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援助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工作情況的調查和綜合;研究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督查督辦;協調各股室及直屬單位的工作關係;負責全局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審核;管理局機關財務報賬、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信息簡報的收集編髮和文電處理、文秘檔案管理、綜合統計、信訪、保密及接待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畫及管理監督工作。
(二)政工室
負責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擬定系統隊伍建設、組織建設、幹部教育、思想政治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司法系統黨務工作;承辦局機關和各所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調配、勞資以及有關人事編制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司法行政系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考試、聘任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各所離退休幹部管理,計畫生育、共青團、工會、婦女等工作。
(三)法制宣傳教育股
負責擬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公民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工作;制定全縣依法治理規劃,指導檢查依法治理工作;承辦縣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對外宣傳工作。
(四)基層工作股
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對“三調聯動”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督辦;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公證律師管理股
擬定全縣公證、律師工作規劃、年度安排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執業證書和執照的年審註冊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執業活動;負責全縣律師執照的年檢註冊和律師資格撤銷的有關工作,監督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負責執業公證員的年審註冊;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市場;指導和管理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六)社區矯正與安置幫教工作管理股
負責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培訓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者;制定社區矯正相關制度;承辦縣社區矯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級社區矯正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布置的相關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指導、管理全縣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工作;負責幫教措施、辦法、人員和幫教對象的工作落實;建立健全全縣刑釋解教人員信息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