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縣國有工業用地先租後讓管理辦法(試行)

《金堂縣國有工業用地先租後讓管理辦法(試行)》是金堂縣為推進以產出為導向的土地資源配置制度改革,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耕地保護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成辦函〔2022〕42號)、《成都市國土資源局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推動工業用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意見》(成國土資規〔2017〕2號)、《成都市國土資源局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成都市工業項目用地準入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成國土資規〔2018〕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金堂縣實際,制訂的辦法。

法規內容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進以產出為導向的土地資源配置制度改革,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耕地保護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成辦函〔2022〕42號)、《成都市國土資源局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推動工業用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意見》(成國土資規〔2017〕2號)、《成都市國土資源局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成都市工業項目用地準入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成國土資規〔2018〕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金堂縣實際,制訂的辦法。
第二條(定義及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工業用地先租後讓,是指政府對已取得征地批文且征後實施完畢的國有工業用地設定一定期限租賃期,按照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先租後讓契約(租賃契約)》(以下簡稱土地租賃契約),由土地使用權人進行開發建設和產業運營,待租賃期滿且產業項目達到約定的投達產要求後,依法按程式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先租後讓契約(出讓契約)》(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契約)的土地供應方式。新增項目單宗先租後讓國有工業用地原則上不超過150畝。金堂縣域範圍內的國有工業用地需要採取先租後讓方式供應時,適用本辦法;功能區(園區)內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工業項目的,需要採取先租後讓方式供應時,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職責) 根據國家、四川省、成都市和金堂縣工業用地管理的相關規定,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縣經信局、功能區(園區)管委會等部門按照規定依法履職。縣政府負責縣域內工業用地先租後讓的組織協調、統籌決策和實施管理。縣投促局在產業項目招引時,應廣泛宣傳並優先推廣工業用地先租後讓。縣經信局牽頭,會同各功能區(園區)管委會、縣財政局、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縣投促局、縣稅務局、各鎮(街道)等部門,根據成都市產業功能區準入檔案要求,負責對擬落地工業項目核提產業準入要求、土地租賃期限、租賃轉出讓的條件等事項。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先租後讓工業用地的土地供應、供後監管、租賃轉出讓手續辦理、土地使用權收回等工作。功能區(園區)管委會在工業用地成交後的5個工作日內,與土地競得人簽訂《工業用地先租後讓履約協定書》(以下簡稱履約協定),約定應達到的準入指標、開竣工時間及違約責任(含地上附著物處置條款)等。
第四條(土地租讓年限) 存量項目工業用地先租後讓的租賃年限一般為4年,新增項目工業用地先租後讓的租賃年限最高不超過6年。具體地塊的租賃年限,由縣經信局牽頭,根據需引入的產業項目投達產所需時間,在土地供應前明確。實行長期出讓的工業用地,租賃和出讓年限合計不得超過50年;實行短期出讓的工業用地,租賃和出讓年限合計不得超過20年。
第五條(土地租讓價格) 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根據擬供應工業用地在規劃條件和租讓總年期下的出讓價格評估結果,綜合考慮金堂縣工業用地指導價、基準地價、土地市場情況等因素,報縣土地管理委員會集體研究土地供應起始價,並報縣政府決定。
先租後讓工業用地競買保證金為土地供應起始總價除以租讓總年期再乘以租賃年限,成交後競買保證金轉為土地租金。先租後讓工業用地土地成交價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最終確定,年土地租金等於租讓總年期下的土地成交總價款除以租讓總年限。若溢價成交的,土地承租人需在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後30日內,按照約定的租賃年限一次性補齊土地租金。租賃轉出讓時應繳納的土地價款等於租讓總年期下的土地成交總價款減去已繳納的租金。
第六條(租賃轉出讓的條件) 先租後讓工業用地供應前,縣經信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產業項目情況,明確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應達到的產業項目投入、產出、稅收等投達產要求及規劃、建設條件要求,一併納入土地供應方案。
第七條(土地供應方式和程式) 先租後讓工業用地的供應方式和程式,按國家、四川省、成都市和金堂縣工業用地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明確申請租賃轉出讓的申請要件、辦理流程和時間要求,應將其與本辦法關於租賃期間的建設開發、租賃轉出讓程式、租賃契約到期、收回土地和後續處置、開竣工、投產管理、閒置土地處置、登記管理、轉讓、出租和抵押管理等先租後讓的具體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方案、土地招拍掛檔案、履約協定書和土地租賃契約。
第八條(租賃期間的建設開發) 先租後讓工業用地的競得人或中標人簽訂租賃契約並支付土地租金後,應依法及時辦理不動產登記,並持土地租賃契約和不動產權證書辦理項目核准(備案)、規劃許可、建築施工許可等行政許可手續後方可實施開發建設,竣工時應依法及時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
第九條(租賃轉出讓的程式) 土地租賃期間,租賃土地上的產業項目達到土地租賃契約約定的投達產要求的,土地承租人應在土地租賃年限屆滿3個月前,持產業項目投達產指標證明材料,向縣經信局申請投達產認定;縣經信局會同相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產業項目的投達產等情況是否符合土地租賃契約、履約協定等約定,並出具書面認定意見;土地承租人憑縣經信局出具的符合履約協定約定投達產要求的認定意見,向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申請土地租賃轉出讓,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在30個工作日內報縣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報縣政府批准後,按程式與土地承租人簽訂土地出讓契約。
第十條(租賃契約到期、收回土地和後續處置) 土地租賃年限屆滿3個月前,由功能區(園區)管委會函告土地承租人租賃契約即將到期相關事宜。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出現以下情況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根據土地租賃契約約定,終止土地租賃契約,向土地承租人發出終止租賃契約通知書,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1)土地承租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出租賃轉出讓申請的,視為放棄租賃轉出讓權利;(2)產業項目經縣經信局會同相關部門認定沒有達到土地租賃契約、履約協定等約定的投達產等要求的。功能區(園區)管委會牽頭,會同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相關單位按照土地租賃契約、履約協定書約定以及終止租賃契約通知書實施收地。為便於後續處置,功能區(園區)管委會應將以下處置措施納入履約協定書:①對於存量項目工業用地,與土地承租人共同選定有資質的估價機構,對租賃土地範圍內建構築物殘值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依法按程式給予補償;②對於新增項目工業用地,由土地承租人按照協定約定限期自行拆除租賃土地範圍內的建構築物並自行搬離。相關項目協定中就租賃範圍內的建築物處置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土地承租人收到終止租賃契約通知書後3個月內,仍未退出租賃土地的,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法依約進行處置。
第十一條(開竣工、投產管理) 功能區(園區)管委會應在履約協定中約定項目開工、竣工、投產環節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額度為工業用地土地成交價款的10%(若上級另有檔案規定,按上級檔案執行),由功能區(園區)管委會收取。土地承租人未能按照履約協定中約定時間開工、竣工、投產的,履約保證金可按照協定約定不予退回;違約情況嚴重的,功能區(園區)管委會可以依法依約解除履約協定,由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法依約解除土地租賃契約、無償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閒置土地處置) 租賃期間,宗地構成閒置的,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按照閒置土地處置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登記管理) 先租後讓的工業用地,在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按租賃契約約定繳付土地租金並取得功能區(園區)管委會依據投資協定出具的審查意見後,可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應在證書上註明土地租賃年限。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並取得功能區(園區)管委會審查同意意見後,土地承租人應及時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應在證書上註明土地使用權剩餘年限。
第十四條(轉讓、出租和抵押管理) 先租後讓的工業用地,在租賃期間,根據土地租賃契約約定,土地承租人不得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前應取得功能區(園區)管委會書面同意,應按土地租賃契約約定執行;根據標準化廠房項目土地租賃契約約定,項目廠房在租賃期間不得轉讓,可以出租,出租年限不得超過租賃契約約定的土地租賃年限,應按土地租賃契約約定執行。
在出讓期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轉讓、出租、抵押按國家、四川省、成都市和金堂縣工業用地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金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試行期間,若上級出台關於國有工業用地先租後讓的新規定,則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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