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勝壽等販鹽拒捕案,發生於153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勝壽等販鹽拒捕案
- 發生時間:1530年
- 發生時期:明朝嘉靖九年
- 涉及人物:金勝壽
案件記載
該案發生在明朝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三月十一日。金勝壽夥同陸演壽、顧鑾、張岑等合駕船四艘,到平湖縣買私鹽130包,搖往陽澄湖,途中詐稱巡捕人員搶奪陸塘長等豬、羊、酒、米等物。金勝壽等又以“官鹽”為名,強行賣給沿途鄉民。在討收銀兩時,被長洲縣巡檢孫奉先發覺、追趕。金勝壽等拒捕官兵,將不知名弓兵二人打戳下水,將巡檢孫奉先打傷肩臂,奪取船上鋪蓋、皮箱等物脫逃,後被常州府捉獲。常州府推審金勝壽、陸演壽、顧鑾、張岑等,三人定犯有合夥販鹽搶劫拒捕罪,並依據《大明律例》,俱判斬刑梟首。上報朝廷後,皇帝下令交由會審機會會審。會審大臣斟酌案情,認為判處首犯金勝壽斬罪梟首正確無誤。但不區分首從,將陸演壽、顧鑾、張岑等重判,與律意不合。又加之巡檢孫奉先或有虛張之詞,故應改判。現顧鑾在監病故,不予追究。而陸演壽、張岑等減等杖一百,各判處流、徒刑不等。嘉靖帝同意會審意見,使此案改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