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寫不合法度者為野狐,亦稱野筆。
野筆:
書法術語。又名野狐、野狐禪。佛家以外道為野狐禪。書法家稱書寫不合法度者為野狐,亦稱野筆。明朝趙宧(yí)光《寒山帚談·格調》云:“當突而銳,當直而曲,當平而波,當注而引,當撇而鏑(dí),當捺而牽,當縮而故延之,當纖而故濃之,楷之餘為章,章之餘為草,草更張之,皆野狐也。”
趙氏這段話的大意是:在創作書法作品時,當轉折之處而露鋒芒稜角,寫直劃之時而彎曲,當平穩之處而如波起伏,當停注之處而避開,寫撇劃時太急速而如飛鏑(箭頭)入物,寫捺劃時受牽制而不能放縱,當縮減之處而延伸,當纖細之處而濃重死板,寫楷書時而多有章草(一種有隸書筆法的草書)之法,寫章草時而多有草書之法,寫草書時則更為誇張變形,如此,都是野狐。
在我看來,趙氏的“楷之餘為章,章之餘為草,草更張之”有些偏激,如果一位書法家各體均擅,創作書法作品時,各種筆法隨手而出,融為一體,又何嘗不可。如清朝的鄭板橋即是,不過,鄭板橋的那種合楷、隸、篆、草筆法為一爐的“六分半書”,在書法史上褒貶不一,當時,的確有少數正統的書法家將其譏為野狐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