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遷棲物種保護公約

野生動物遷棲物種保護公約又譯《養護野生動物中移棲物種公約》。1979年6月23日在波恩簽訂,1983年生效。宗旨是保護那些跨越國家管轄邊界(包括專屬經濟區邊界)進行遷棲的野生動物,包括脊椎動物、甲殼動物和軟體動物等(但不包括昆蟲、鯨、海豚),尤其是其中的瀕危和瀕臨滅絕的遷棲野生動物。

基本要求是:各締約國除對列入附屬檔案的“有滅絕危險的遷棲物種”,應予嚴格保護外,還應按照附屬檔案It“需協定保護的遷棲物種”的要求,積極簽訂雙邊或多邊保護協定,明確某一或某些遷棲物種遷棲地區和道路,負責執行協定的機構以及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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