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商務部、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共同制定了《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發布時間:二○○八年四月七日
  • 實施時間:2008年5月1日起
通知,辦法全文,

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2008 年 第 5 號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經商務部、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共同制定,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商 務 部 部 長 陳德銘
海關總署署長 盛光祖
質檢總局局長 李長江
二○○八年四月七日

辦法全文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將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行為。
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以及(境內)區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後再出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不適用本辦法。
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再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重點舊機電產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點舊機電產品是指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環境的舊機電產品。對重點舊機電產品實行限制進口管理。
第四條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納入《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由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務部負責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申請的審批工作,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進口許可證》(見附屬檔案1)的發證工作。
第七條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應由最終用戶提出申請。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用於翻新(含再製造)的,應由具備從事翻新業務資質的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申請進口單位應當向商務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進口的重點舊機電產品用途說明。
(二)《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申請進口的重點舊機電產品的製造年限證明材料。
(五)申請進口單位提供設備狀況說明。
(六)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檔案。
第九條 從事翻新業務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的單位,國家規定有資質要求的,除提供第八條所列材料外,還須提供資質證明檔案。
第十條 進口舊船舶的申請進口單位,須提供第八條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出具的《舊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出具的《舊漁業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
第十一條 進口單位可以通過網上申請或書面申請向商務部提出重點舊機電產品的進口申請。
書面申請程式:(1)申請進口單位可到發證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授權網站下載《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可複印);(2)按要求如實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須在規格型號欄中填寫設備製造日期,舊船舶類則填寫技術評定書號);(3)同時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書面材料;(4)地方、部門機電辦核實相關材料後報商務部。
網上申請程式:(1)申請進口單位登錄商務部授權網站,進入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申領系統;(2)按要求如實線上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須在規格型號欄中填寫設備製造日期,舊船舶類則填寫技術評定書號);(3)地方、部門機電辦核實相關信息後報商務部。
網上申請時不能隨《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一併提交的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書面材料,應經相應的地方、部門機電辦核實後報商務部。
申請進口單位所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十二條 申請進口單位申請材料齊全後,商務部應正式受理,並向申請進口單位出具受理通知單。
商務部如認為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進口單位,要求申請進口單位說明有關情況、補充相關檔案或對相關填報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正式受理申請後,商務部如認為有必要,可徵求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四條 商務部應當遵循下列要求審核申請:
(一)申請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要求,符合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的要求。
(二)申請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須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三)申請進口單位所申請進口的重點舊機電產品應當與其經營範圍相符合。
(四)申請進口單位連續3年內無走私罪、走私行為,偷、逃匯,倒賣進口證件等不法行為。
(五)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商務部應在正式受理後20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進口申請。
如需徵求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意見的,商務部應在正式受理後35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進口申請。
第十六條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憑商務部的批准檔案發放《進口許可證》。
第十七條 申請進口單位憑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相關證明及其他相關單證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檢驗手續,檢驗檢疫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產品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備註欄內標註“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字樣)。
第十八條 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經過檢驗檢疫合格後,方可進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及其委託機構負責對進口舊船舶進行檢驗;中國漁業船舶檢驗局負責對進口舊漁船進行檢驗;中國民航總局負責對進口舊飛機進行檢驗。
質檢總局及其授權機構負責對其他所有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進行檢疫,並負責對進口除舊船舶和航空器之外的重點舊機電產品進行檢驗。
第十九條 《進口許可證》一式四聯。
進口單位憑《進口許可證》對外簽約,向銀行購匯,並持《進口許可證》(“商品名稱”欄後標註“(舊)”字樣)和《入境貨物通關單》(備註欄內標註“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字樣)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第二十條 《進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或“非一批一證”管理。
“一批一證”是指同一份《進口許可證》不得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
“非一批一證”是指同一份《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以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但累計使用不得超過12次。海關在《進口許可證》原件(第一聯)“海關驗放簽注欄”內以正楷字型批註後,海關留存複印件,最後1次使用後,海關留存正本。
第二十一條 《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且當年有效,特殊情況下需要跨年度使用時,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次年3月31日。
在有效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進口許可證》中有關項目內容的,進口單位應當持原《進口許可證》到原發證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換證手續;原發證機構應當收回舊證。實際用匯額不超過原定用匯額10%的,不需變更《進口許可證》。
因特殊原因需要對《進口許可證》延期的,進口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內到原發證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進口許可證》只能延期1次,最長可延長3個月。
實行“非一批一證”的《進口許可證》需要延期或變更,核減原證已報關數量後,按剩餘數量發放新證。
第二十二條 《進口許可證》如有遺失,進口單位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關掛失。經原發證機關核實後,如無不良後果,予以重新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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