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2022年1月14日,中國證監會起草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 發布單位:證監會
  • 起草時間:2022年1月14日
  • 屬性:徵求意見稿
發展背景,內容解讀,內容詳情,主要內容,

發展背景

近年來,我國公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整體規模超過 25萬億元,投資者數量突破 5 億。貨幣市場基金作為現金管理類的普惠金融產品,具有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投資成本低等特點,已成為公募基金的重要品種,積極服務廣大投資者財富管理。鑒於個別貨幣市場基金規模較大或投資者數量較多,為進一步提升基金管理人抗風險能力,增強產品韌性,確保投資者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我會研究起草了《暫行規定》,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提出更為嚴格審慎的監管要求:一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和評估,有效識別重要貨幣市場基金;二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增強抗風險能力;三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

內容解讀

《暫行規定》總計五章二十條,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首先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和評估方法,有效識別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其次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增強抗風險能力;第三方面為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
《暫行規定》還指出,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相關人員的考核評價、薪酬獎勵等不得直接或間接與基金規模相掛鈎;並明確基金管理人應當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配置專門的投資、研究、交易、風控、合規、運營、稽核等崗位人員,相關崗位人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崗位從業經歷,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少於2人等要求。

內容詳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有效防控風險,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規定所稱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因基金資產規模較大或投資者人數較多、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關聯性較強,如發生重大風險,可能對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貨幣市場基金。
第三條 【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實施監督管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等主體除遵守法律法規關於基金的一般性要求外,還應當遵守更為審慎的附加監管要求和風險處置要求。
第二章 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評估與確認
第四條 【初評範圍】貨幣市場基金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主動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基金資產淨值連續 20 個交易日超過 2000 億元;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 20 個交易日超過 5000萬個;
(三)中國證監會認為符合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特徵的其他標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銷售機構銷售的不同貨幣市場基金應予以合併計算。
第五條 【評估指標及確定名單】
中國證監會將對基金管理人上報的貨幣市場基金予以評估,評估標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指標:
(一)基金資產淨值。包括基金資產淨值規模近期變化趨勢及潛在上漲幅度等;
(二)關聯度。包括基金槓桿比例和槓桿規模,同業業務投資餘額等;
(三)可替代性。包括基金持有證券占對應市場規模的比例,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前十大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持有份額占比等;
(四)複雜性。包括基金組合資產變現期限與投資者贖回期限的比值,流動性受限資產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組合資產潛在估值損失等。中國證監會將根據評估結果及相關輔助信息確定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名單並按規定公示。公示後 3 個月內,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對於已連續 3 個月不滿足第四條規定條件的重要貨幣市場基金,中國證監會可以將其移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名單。
第三章 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
第六條 【經營投資理念】
基金管理人應當全面審慎評估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對投資者、金融市場的影響,遵循長期穩健的經營和投資理念,確保自身投資研究、人員配備、系統運營、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危機應對等方面的能力水平與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管理規模相匹配,不得盲目擴張基金規模。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相關人員的考核評價、薪酬獎勵等不得直接或間接與基金規模相掛鈎。基金託管人應切實履行受託職責,審慎從嚴監督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
第七條【內部管理要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針對性建立健4全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管理體系,設定更為嚴格審慎的風險控制要求,加大壓力測試頻次。基金管理人應當完善投資管理機制,全面加強內部信用評級管理,投資標的和相關決策應當有及時、充分的研究支持。基金管理人應當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配置專門的投資、研究、交易、風控、合規、運營、稽核等崗位人員,相關崗位人員應當具有 3 年以上崗位從業經歷,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少於 2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兩處以上套用級災備系統。
第八條 【投資指標】
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運作指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5%;
(二)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金融工具的內部信用評級,以及債券逆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的內部信用評級應當為最高級;
(三)以私募資管產品為交易對手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相關質押券內部信用評級應當為最高級且計入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比例;其中,同一交易對手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5值的 1%;
(四)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 5 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得低於 20%;
(五)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5%,有存款期限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50%;
(六)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 90 天;
(七)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10%;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作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特別投資指標】
基金資產淨值連續 20 個交易日超過 5000 億元的,還應當在 3 個月內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 60 天;
(二)正常市場條件下不得開展債券正回購交易。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導致基金投資不符合第八條、本條規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無法按時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十條 【交易行為】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交易行為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不對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產生不良影響,不得濫用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市場地位和議價能力,不得打壓交易對手或融資主體,不得以掠6奪性、歧視性定價排擠競爭對手。
第十一條 【投資者結構與規模管控】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管理,最佳化基金份額持有人結構,加強基金規模管控:
(一)審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避免出現接受單一投資者申購申請後導致其持有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 5%的情況;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 5%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相關投資者就其贖回行為提前做出約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單日淨贖回份額不得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延緩支付部分贖回款項等措施;
(二)及時主動了解並分析投資者潛在贖回需求,測算資產變現對產品運作和市場秩序的影響,提前調整流動性資產以平穩應對投資者贖回;
(三)依法依規審慎確認巨額贖回申請,並在發生巨額贖回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必要時可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以贖回申請規模確定接受申購申請規模、暫停基金申購等規模管控措施。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配合基金管理人做好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持有人結構管理、規模管控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銷售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7當向投資者全面、清晰地揭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風險,不得片面宣傳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規模、市場占有率、基金經理、歷史業績和申贖便捷性等,不得對其他基金實施歧視性銷售安排。
第十三條 【風險準備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每月從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管理費、託管費中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比例分別不得低於 40%、20%。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風險準備金機制,每月從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全部銷售收入中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比例不得低於 20%。中國證監會結合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控制情況,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進一步提高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股東一次性補足風險準備金。
第四章 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處置與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風險應對預案】
基金管理人應當綜合評估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各類風險的成因、表現及影響,會同基金管理人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等主體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應對預案,對重要貨幣市場8基金不同程度風險情形下的應對方式和資金來源作出具體安排,並定期評估更新。風險應對預案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對風險應對預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進行評估。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數據和信息。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髮生或可能發生影響基金穩定運作或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等重大事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五條 【重大風險處置】
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髮生重大風險的,由中國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成立風險處置小組,督促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市場主體依據風險應對預案等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實施風險處置。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市場主體應當根據風險處置小組要求,積極穩妥實施風險處置工作。風險處置期間,除存在確有利於化解流動性風險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應當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主要責任人員薪酬,並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主要責任人員發放獎金和績效薪酬;(二)向股東分紅;(三)對外新增提供借款、擔保或者進行重大投資;(四)允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主要責任人員離職;(五)其他可9能影響風險處置能力的行為。
第十六條 【損失賠償與流動性支持】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契約、操作失誤或技術故障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準備金賠償。經中國證監會認可,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風險準備金可以用於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支持。
第十七條 【短期融資安排】
基金管理人應當與主要股東、基金託管人等簽訂協定,約定當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出現巨額贖回等情形時,可以通過質押回購交易等方式在一定額度內獲得短期融資安排。
第十八條 【罰則引用】
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出現風險的,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將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10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釋義】
本規定相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第四條、第五條所稱“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是指有持倉餘額的投資者數量;
(二)第五條所稱“基金資產淨值規模近期變化趨勢及潛在上漲幅度”,是指近一年內基金資產淨值變化情況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變化趨勢;
(三)第五條所稱“槓桿比例”,是指基金總資產與基金淨資產的比值;“槓桿規模”,包括債券正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及餘額等;
(四)第五條所稱“同業業務投資餘額”,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持有的各類金融機構發行的存款存單、債券等融資工具,以及基金與各類金融機構及資管產品開展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扣除抵押品公允價值的未擔保部分金額;
(五)第五條所稱“基金持有證券占對應市場規模的比例”,是指基金組合中各類證券規模占對應細分市場規模及交易量的比值;
(六)第五條所稱“基金組合資產變現期限與投資者贖回期限的比值”,是指假設當前市場條件下基金組合全部資產變現所需期限與投資者贖回全部基金份額所需期限,以及兩11者的比值;
(七)第五條所稱“潛在估值損失”,是指基金組合資產賬面估值與相關資產處置價值的差額,該處置價值應充分考慮當前市場交易價格、流動性折價等。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共五章二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因基金資產規模較大或投資者人數較多、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關聯性較強,如發生重大風險,可能對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貨幣市場基金。
(二)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評估範圍、標準和程式。一是明確單一基金滿足淨資產規模大於 2000 億元、或投資者數量大於 5000 萬個等條件的,應納入參評範圍,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並在同一銷售機構銷售的不同貨幣市場基金應予合併計算。二是證監會將對參評產品予以評估、確定最終名單並予以公示,評估標準主要包括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四方面指標。三是對於規模和投資者數量已連續 3 個月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產品,證監會可將其移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名單。
(三)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暫行規定》從經營投資理念、風險管理、人員及系統配置、投資比例、交易行為、規模控制、申贖管理、銷售行為、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和銷售機構提出相較常規基金更為嚴格審慎的要求。
(四)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應對預案,提前對風險處置事項做出安排。二是規定重大風險情形下的風險處置小組機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場主體風險處置責任及要求。三是規定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風險準備金、主要股東等處置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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