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法地法中國宋代規定的在特定地區內犯盜賊罪者加重處罰的法律。始於仁宗嘉祐年間。《宋史·刑法志》曰:“凡重法地,嘉祐中,始於開封府諸縣,後稍及諸州。……至元豐時,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縣寢益廣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法地法
- 朝代:宋
- 實質:維護統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 後果:但激化了社會矛盾
《重法地法》
背景:北宋中期,面對盜賊縱橫治安混亂的局面,宋仁宗年間,統治者首先處於京畿地區安全的考慮,將京城開封諸縣劃為“重法地”,規定在“重法地”內犯罪的,加重處罰。隨著地方民眾反抗的加劇,“重法地”的範圍逐漸擴展到各個重要的府、州、軍,其量刑也日益加重。宋仁宗首立《窩藏重法》,嚴懲窩藏賊盜的犯罪,清除賊盜的社會基礎。英宗繼承了重法政策,重製重法,既強調法的追溯力,又株連罪犯親屬並籍沒其家產,以反逆罪懲治盜賊。神宗熙寧四年頒行《重發地法》,也成《盜賊重法》,擴大了重法的適用地區,由京畿地區發展到全國三分之二以上地區。哲宗元符三年被廢除。
後果:一定程度上打擊了賊盜犯罪,但激化了社會矛盾。
背景:北宋中期,面對盜賊縱橫治安混亂的局面,宋仁宗首立《窩藏重法》,嚴懲窩藏賊盜的犯罪,清除賊盜的社會基礎。英宗繼承了重法政策,重製重法,既強調法的追溯力,又株連罪犯親屬並籍沒其家產,以反逆罪懲治盜賊。神宗熙寧四年頒行《重發地法》,也成《盜賊重法》,擴大了重法的適用地區,由京畿地區發展到全國三分之二以上地區。哲宗元符三年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