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罪在五代即為重點打擊對象。仁宗時天下盜賊縱橫,統治者更重其法,頒布了一系列重懲賊盜的法令。宋在仁宗前對強盜罪的量刑,一般較五代為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地重法
- 年代:神宗熙寧四年
- 打擊對象:強盜罪
- 性質:重懲賊盜的法令
《重法地法》
《盜賊重法》
神宗後,量刑漸重,神宗熙寧四年,又頒行《盜賊重法》,進一步強化對謀反、殺人、劫略、盜竊罪的鎮壓。
凡犯有《盜賊重法》原定各罪者, 無論是否在重法地內犯罪,都依《重法地法》從重懲處。《宋史·刑法志》載:“凡劫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資以賞告人,妻子編制千里”,“若復殺官吏,焚舍屋百間,或群行州縣之內,劫掠江海船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論”。
同唐律相比宋朝對強盜、竊盜罪的處罰明顯加重。宋一味加重刑罰的做法非但沒有制止盜賊的發生,反而引起更大規模的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