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關係人會議是重整期間由重整債權人和股東組成的參與公司重整工作的議事機構。是重整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關係人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聽取重整人就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所作的報告及其對公司重整的意見;審查和表決重整擬訂的重整計畫;決議其他有關重整事項。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由法院召集,會議日期和場所由法院作重整裁定時決定。此後,由重整監督人負責召集,並由其擔任會議主席。召集關係人會議必須提前公告通知關係人。
重整債權人或股東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對決議行使表決權時,應先根據重整債權和股東權之類另進行分組,債權人可分為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和無擔保重整債權人三組,股東可分為普通股東和特別股東兩組。重整債權人的表決權依其債權金額的比例決定,股東的表決權由章程規定。但當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具體決議方法是,對普通事項進行表決的,只需每組有表決權總數的1/2以上同意即可。對特別事項,如重整計畫,進行決議,則需每組有表決權總數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