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完成

重整完成是整人在重整計畫所定的期限內完成了重整工作。重整完成後應召集重整後的股東會,改選重整後的董事和監察人。公司董事和監察人就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會同重整人報請法院裁定重整工作完成。法院作出裁定後,公司重整程式即告終結。

重整完成後產生如下效力:(1)對債權人而言,已申報的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的公司承受外,其餘的自動消滅。未申報的債權也歸消滅。(2)對股東而言,股東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消除的部分,其權利消失。未申報的無記名股票的權利也歸消失。(3)一切於公司重整後中止的對公司的訴訟程式在重整完成後中斷,失去效力。(4)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關係人會議等重整公司機關在重整完成後,其職務應歸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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