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2021年度衛生健康執法十大典型案例

《重慶2021年度衛生健康執法十大典型案例》由重慶市衛生健康委發布,這些案例包含六個醫療衛生專業案件,兩個公共衛生專業案件,兩個職業衛生專業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2021年度衛生健康執法十大典型案例
  • 發布時間:2022年5月5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衛生健康委
發展歷史,典型案例,

發展歷史

2022年5月5日,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召開2021年度衛生健康執法十大典型案例新聞通氣會,這些案例包含六個醫療衛生專業案件,兩個公共衛生專業案件,兩個職業衛生專業案件。

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足區袁道全門診部出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案
大足區袁道全門診部為獲得經濟利益,通過簽訂《合作協定》的方式,將該門診部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出租給他人經營。該門診部的行為違反了《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大足區衛生健康委對其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3915元、罰款755059元,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出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嚴重擾亂了醫療管理秩序,對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構成潛在風險。本案警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經許可合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證明檔案,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違者將被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案例二:重慶大明光學眼鏡有限公司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角膜塑形鏡驗配執業活動案
重慶大明光學眼鏡有限公司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角膜塑形鏡驗配執業活動。該行為違反了《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渝中區衛生健康委對其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560元,罰款778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角膜塑形鏡(俗稱“OK鏡”)是一種通過與眼球直接接觸,改變角膜形態來矯治屈光不正的醫療器械,與一般眼鏡驗配不同,具有較高的驗配要求。本案警示眼鏡經營主體,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能擅自開展角膜塑形鏡驗配活動。同時,提醒廣大的家長朋友,青少年需要佩戴角膜塑形鏡減緩近視進展時,應到符合驗配角膜塑形鏡執業管理規定的醫療機構,在醫生指導下進行驗配。
案例三:李某紅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使用“小鋼炮”開展醫療美容案
李某紅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在生活美容院內採用無針注射器的安瓿瓶、藥液轉移器與連發“小鋼炮”拼接使用,給顧客注射緊緻精華液,以達到溶脂減肥的目的,造成顧客多處感染、膿腫。該行為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等規定。銅梁區衛生健康委對其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40元,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警示生活美容經營者,“小鋼炮”注射屬於醫療美容行為,嚴禁在生活美容場所開展醫療美容行為。同時,提醒廣大愛美人士,醫療美容有風險,切勿選擇在生活美容院進行“小鋼炮”注射等醫療美容診療活動。
案例四:重慶市永川婦產醫院擅自開展產前診斷案
重慶市永川婦產醫院未取得產前診斷資質,在孕婦游某的產前檢查中作出“胎兒畸形(唇齶裂)”的診斷。該醫院的行為違反了《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永川區衛生健康委對其依法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904.64元,並處罰款55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從事產前診斷的機構和人員須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嚴格許可審批。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機構,在篩查出可疑情況後,應建議產婦到產前診斷機構進一步檢查確診,不能擅自作出確定性的診斷結論。本案警示醫療機構和相關從業者,應嚴格遵守產前診斷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開展執業活動。
案例五:醫師鄒某海篡改病歷資料案
某口腔醫院電子病歷系統在進行升級時出現漏洞。醫師鄒某海利用該漏洞,擅自篡改某患者已經歸檔的電子病歷,並列印替換了原紙質病歷、冒簽其他醫師姓名。鄒某海的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渝北區衛生健康委對其依法作出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病歷作為記錄醫療行為的主要載體,應保證其真實性,不能隨意修改,更不能篡改。本案警示廣大醫師應當重視病歷的規範書寫,切忌隨意篡改患者病歷檔案。同時,也警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積極履行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病歷檔案(包括電子病歷)的規範管理。
案例六:醫師譚某軍偽造醫學文書案
醫師譚某軍利用職務便利在工作中收受他人紅包、偽造醫學文書,以幫助他人騙取《出生醫學證明》。該行為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長壽區衛生健康委依法作出吊銷譚某軍《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同時,收回並註銷以虛假材料騙取的《出生醫學證明》。
【典型意義】該案警示廣大醫師一定要嚴格依法執業,收受他人紅包、偽造醫學文書,違反醫師執業管理規定的,將被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案例七:重慶海派健身有限公司瞞報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案
重慶海派健身有限公司經營的某游泳場所在未清場的情況下,進行人工投放消毒劑,導致多名顧客出現強烈不適反應,其中1人經診斷為急性中毒性肺水腫。但該公司未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存在瞞報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等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等規定。江北區衛生健康委對其依法作出警告並罰款315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警示公共場所經營者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一旦發生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要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置。
案例八:重慶亮傑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消毒產品添加違禁物導致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案
重慶亮傑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亮潔寶牌嬰貝草本抑菌霜,屬於抗(抑)菌製劑類消毒產品,該公司未按要求進行衛生安全評價備案,並擅自添加了丙酸氯倍他索等5種激素、抗生素。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對其依法作出沒收非法所得8225元,並處罰款906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抗生素、抗真菌藥物和激素的不當使用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國家明令禁止在抗(抑)菌製劑等消毒產品中添加此類成分。本案警示消毒產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依法依規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經營活動,違法添加將被嚴肅查處。
案例九:安徽省中盛鋼結構有限公司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案
安徽省中盛鋼結構有限公司在重慶市某船舶有限公司承包元件加工工作,其中焊接作業涉及噪聲、電焊煙塵、錳及其化合物等職業病危害因素。但該公司組織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焊接作業。該行為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涪陵區衛生健康委對其依法作出罰款1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違法主體雖然為重慶市外企業,但其在重慶市承包並組織勞動者開展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應當依法承擔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責任。該案警示用人單位不論在何時何地,都需嚴格遵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衛生規範,做好勞動者職業病防治工作,切實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案例十:重慶海慶新材料有限公司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案
重慶海慶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也未組織疑似職業病病人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並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粉塵作業。以上行為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石柱縣衛生健康委對其依法作出警告並處罰款9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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