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金平法學教育基金會

重慶金平法學教育基金會

重慶金平法學教育基金會成立於2010年8月,是由重慶市民政局登記、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的教育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金平法學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Chongqing Jinping Legal Education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10年8月
  • 地區:重慶
  • 倡議者:西南政法大學
  • 主管單位: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 類型:非公募基金會
  • 原始基金數額:206萬人民幣
  • 登記單位:重慶市民政局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所獲榮譽,

建設宗旨

基金會宗旨:匯八方涓流,襄法學教育之偉業,支持法學教育科研事業的發展,推動國家法制建設。

業務範圍

基金會業務範圍:籌措資金,管理基金,使用基金支持法學科研、教學,獎勵優秀教師學生,資助教師參與國際合作、會議和出國深造及主管機關交辦的其它業務。

理事成員

理事長:
張學軍(66級,原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西南政法大學廣東校友會會長)
副理事長:
孫長永(85級研,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
龍宗智(78級,法學教授、原西南政法大學校長)
趙萬一(83級研,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教授)
譚操(82級,重慶歌樂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西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
理事:
楊金國(80級,北京地平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龐正中(80級,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龍光美(西南政法大學原校友辦主任)
秘書長:
敖完全(79級,西南政法大學湖南校友會秘書長)
監事:
王波(79級,西南政法大學廣東校友會副會長、秘書長,西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
譚啟平(81級研,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王群(96級研,西南政法大學校友辦主任、校辦副主任)
劉建民(西南政法大學財務處處長、管理學院副教授)
辦公室主任:雷鵬程(93級 重慶智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重慶歌樂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基金會簡介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重慶金平法學教育基金會,簡稱金平基金會。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Jinping Legal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CQJL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匯八方涓流、襄法學教育之偉業,支持法學教育科研事業的發展,推動國家法制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百零陸萬元人民幣,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重慶市江北區紅金街2號總商會大廈19-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社會各界對法學教育方面的捐贈。
二、制定相關資助辦法並實施。基金資助項目主要包括:
1、支持法學及相關學科研究、教學研究和學術著作出版;
2、獎勵為法學教育科研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和學生;
3、資助法學院校教師參與國際合作、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出國深造;
4、支持與法學教育科研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5、捐助人特別指定的項目。
三、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進行基金運作,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 名,秘書長1名。
本基金會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法律法規,擁護國家方針政策,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熱愛法學教育事業;
三、自願為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四、關心和支持基金會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並行使表決權;
二、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所需的基金會資金投資運營、捐助等情況及有關資料,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四、理事有權在理事會上就關注的問題提出質詢,要求做出解釋;
五、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理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合法權益;
二、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為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三、理事對任職期間知悉的基金會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其負有的保密義務在其離職後五年記憶體續;
四、理事會決議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對作出該決議負有責任的理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五、理事執行基金會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給基金會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完成基金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七、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理事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要求提交特別決議表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上,每名理事均享有1票表決權,理事會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如果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人代為出席並投票。
委託書應當載明受委託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受委託人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理事的權利。
遇有特殊情況,理事會會議可採用書面表決方式召開。理事應對所議事項在收到會議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將表決結果告知基金會,原件應同時寄送基金會。基金會收到理事表決結果後第二個工作日應向理事書面確認。如果理事會議案已派發給全體理事,簽字同意的理事達到本章程規定的作出決議的表決權數,該議案即成為理事會決議,否則決議無效,視為未召開理事會會議。
以書面表決方式召開的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在1次以上。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保存10年。理事會會議召開後15個工作日內,基金會應當將會議決議複印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有權查閱基金會的各類檔案、財務和會計資料和其他檔案,檢查基金會的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根據需要調查基金會的業務、財務狀況,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理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每位監事獨立行使職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秘書長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5年的;
四、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五、 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滿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者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形式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棵檔案;
四、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行使職權,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各項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主要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六、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立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是理事會的諮詢顧問機構,專家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和專家委員會委員共同協商確定。
本基金會所有獎勵資助項目均應委託專家委員會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確定。理事會不
得干預專家委員會的評審工作。理事不兼任專家委員會委員。
專家委員會的組織結構與工作程式另行制定,並經理事會和專家委員會協商確定。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墓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基金利息和投資收益;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基金會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不得用做抵押、質押擔保。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質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的宗旨用途時,基金會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支持法學及相關學科研究、教學研究和學術著作出版;
二、獎勵為法學教育科研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和學生;
三、資助法學院校教師參與國際合作、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出國深造;
四、支持與法學教育科研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五、捐助人特別指定的項目。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在本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範圍之外的基金有償運作,且一次性或者單項使用基金數額在人民幣十萬元以上。使用範圍包括:
一、 證券投資;
二、 諮詢與技術服務;
三、 聯合舉辦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項目;
四、 其他以基金保值為目的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定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 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基金會主要負責人更換前,應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設立的專門機構代管,用於本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用途:
二、 委託中介機構管理,用於本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用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3月,評定為AAAA級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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