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重慶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是為加強和規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而制定的適用於重慶理工大學招收的研究生的規定,本規定共六章三十二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 地點:重慶
  • 機構:理工大學
  • 對象:研究生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入學與註冊,第三章 紀律與考勤,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第五章 轉專業、轉導師、轉學,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有關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和規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21號令),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招收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按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憑《重慶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學歷證明等在規定日期由本人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事先憑有關證明向研究生處請假,經批准後方可緩期報到。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
第四條 新生到校經研究生處資格審查後,到學院(中心)領取《研究生報到通知單》,到學校有關部門辦理入學註冊手續,並由研究生處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進行入學資格複查(含體檢複查),複查合格後予以註冊,取得我校研究生學籍。
第五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研究生處提出,經分管校領導批准,取消其入學資格:
(一)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且無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者;
(二)入學資格複查(含體檢複查)不合格者;
(三)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交由有關部門查究。
(四)保留入學資格期滿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或雖申請入學但經複查不合格者。
凡被取消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戶口和檔案關係等一律退回戶口所在地或原單位。
第六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其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經本人申請(填寫《重慶理工大學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附屬檔案1),研究生處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學費按實際註冊當年標準執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其往返路費、醫療費等所有費用由本人自理。
第七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並應於次年新生入學前3個月內由本人向研究生處提出入學申請(填寫《重慶理工大學保留入學資格研究生入學申請表》,附屬檔案2)(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還應提供醫院的體檢證明,並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入學註冊手續,並進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按學校規定日期和要求,由本人憑研究生證和繳納學費等收據到學院(中心)辦理註冊手續(加蓋“註冊”章後生效)。
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事先向研究生處書面請假(病假應有醫院證明),經批准後方可緩期註冊。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按時註冊者,按曠課處理。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且無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者,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重慶理工大學學生貸款管理辦法》、《重慶理工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重慶理工大學學生困難補助及臨時困難補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三章 紀律與考勤

第九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的思想品德考核、鑑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總結,導師、學院(中心)評議的形式進行。
第十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應該按時參加學校或所在學院(中心)規定研究生參加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應當請假。未經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處理。對曠課者應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研究生應當按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規定的課程,參加科學研究、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和專門技術訓練等,嚴格遵守有關考核要求的規定。
第十二條 研究生課程學習由任課教師考勤;教學實習由指導教師考勤;其他社會活動由所在學院(中心)或研究生處考勤。
第十三條研究生在校期間一般不得請假,確因特殊情況要請假,應當填寫《重慶理工大學研究生請假報告》,具體手續如下:
病假應有學校醫療衛生服務中心出具的醫療證明或經學校醫療衛生服務中心複查認可的其他醫療證明。
請假3天以內,由導師同意、所在學院(中心)學辦主任同意;4-6天,須經導師同意、學辦主任簽署意見,所在學院黨總支書記(中心主任)批准;7-10天,須經導師同意、學辦主任簽署意見,所在學院黨總支書記(中心主任)簽署意見後,由研究生處批准;11天以上,由研究生處報分管校領導批准。
凡遇考試需請假者,除遵守上述規定外,均需經過研究生處批准,並辦理緩考手續,否則按擅自缺考處理。
第十四條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外出調研應經導師、所在學院(中心)同意,並報研究生處備案。
第十五條 在學習期間,原則上不受理研究生出國探親及旅遊。出國進修、留學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研究生選課
(一)學生必須在每學期開學前按照個人培養計畫進行網上選課確認。如有課程變動,應在開學2周內到研究生處辦理調整手續。未辦理選課手續者,其成績和學分不予認定。
(二)免聽:除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實踐環節外,研究生經過自學或其它途徑,認為已經掌握教學計畫中某門課程的內容時,可提出該課程的免聽申請。經所在學院(中心)審核,報研究生處批准後可以免聽該課程,但應該於課程結束時參加考核。考核合格後方可取得該課程學分。
(三)補修:對於同等學歷或跨學科專業考入的研究生,應按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補修本專業的大學本科主幹課程,跟隨對應的本科班級聽課並隨班參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視為補修合格,不計學分。
第十七條 成績評定
(一)研究生應當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該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二)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考試課程以筆試為主,經所在學院(中心)同意,也可採取筆試和撰寫論文相結合的方式。考試課程成績按百分制評定,60分以上(含60分)為及格;考查課程可根據課程特點和培養要求,採用筆試、口試、論文等形式進行。考查課程成績原則上按五級(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記分評定。
學位課程必須進行筆試。
考核方式為口試的,應由二名以上教師主持,且有口試情況及成績記錄,由主持口試的所有教師共同簽字後生效。
課程成績以課程結束時的考核結果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加以評定,平時成績一般不超過總成績的40%,具體比例由任課教師和研究生導師組確定。
(三)無論何種原因若缺課達該門課程課內總學時的1/3,則視為平時成績考核不合格。平時成績考核不合格不能參加期末考核,也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補考。
第十八條 命題與評卷
(一)課程考核一般在課程結束後2周內進行,由研究生處統一安排考核地點和監考教師。在課程結束前1周,由研究生處將期末考試安排下達各學院(中心),由學院(中心)通知任課教師及研究生。
(二)各考試科目的命題、評卷工作應該嚴格要求。試題由任課教師擬定,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審核、批准。考核方式為筆試的,考試時間不少於2小時。筆試考試科目的試題應採用統一的試題格式(可從研究生處網頁下載),由任課教師在考試前一周將A、B兩套難度基本一致的試題(包括參考答案、評分標準)送研究生處,以便統一印製試卷。
(三)學術學位研究生基礎英語按《重慶理工大學研究生基礎英語課程教學及考核辦法》(附屬檔案3)的要求執行。
(四)評卷應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任課教師在課程考試結束後兩周內完成。
第十九條 緩考、補考、重新學習
(一)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核,按規定程式請假且得到所在學院(中心)或研究生處批准,應到研究生處辦理緩考手續。緩考一般隨下學期開學前的補考一同進行,但成績按正式考試成績記。緩考者無補考機會。未辦理緩考手續或事後補辦手續均以缺考論處。
(二)研究生參加課程考核,同一學期累計課程不及格不超過3門(其中學位課程不及格未超過1門)的,可以參加補考。
(三)違反考核紀律,該課程成績計為“無效”,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參加補考,並按《重慶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擅自缺考的研究生,無補考機會。
(四)補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後兩周內進行。補考的要求應與正常考核相同,不得降低標準。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隨下一年級重新學習課程並參加考核:
1.被取消考核資格者;
2.無故缺考者;
3.補考(緩考)不及格者。
第二十條 成績歸檔
任課教師應在課程考核後兩周內將成績登記表連同試卷(或口試情況及成績記錄、課程論文等)、成績分析表送交所在學院(中心)。任課教師在學生成績登記表上,對辦理了該課程免修手續的研究生應註明“免修”字樣。對因考試、考查不及格而參加補考者,應在補考成績單上註明“補考”字樣。
第二十一條 成績查詢
每學期課程考試結束後,研究生可在網上查詢自己的成績,若對成績有疑問可到研究生處諮詢或辦理查卷手續。

第五章 轉專業、轉導師、轉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因特殊原因確實需要在校內轉專業的,應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重慶理工大學研究生轉專業、轉導師審批表》附屬檔案4),經相關學科專業及所在學院(中心)同意,研究生處審核,並報分管校領導批准後,在同一一級學科內的各二級學科間進行調整,並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的指導教師確定後,一般不予更換。個別因指導教師工作變動或其他特殊情況須改換導師時,研究生所在學院(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在原學科、專業範圍內推薦指導教師。在徵求研究生本人意見和新指導教師同意後,填寫《重慶理工大學研究生轉專業、轉導師審批表》,報研究生處批准。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轉學。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入其他培養單位的相同或相近專業。
第二十五條 轉學辦理程式: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轉學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中心)同意,送研究生處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准,取得擬轉入學校書面同意並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審核批准(跨省者須由兩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者;
(四)應作退學處理者;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取得學籍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的二級甲等及其以上醫院診斷,在課程學習期間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或在學位論文期間須離校治療、休養50天及以上者;
(二)課程學習期間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學期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或學位論文期間病、事假累計超過50天者;
(三)因國家計畫(定向)及委培研究生單位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本人提出休學申請的,應填寫《重慶理工大學研究生休學申請表》(附屬檔案5),經導師、所在學院(中心)同意,研究生處審核,分管校領導批准。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一學年。國家計畫(定向)、委託培養研究生申請休學,需徵得委託單位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休學期間的待遇按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的,按學校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休學研究生辦理休學手續後應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停發研究生普通獎學金。休學研究生回家或回原單位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治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的,應當於學期開學前3個月向研究生處提出復學申請填寫《重慶理工大學研究生復學申請表》(附屬檔案6)。因病休學者,需提供二級甲等及其以上醫院健康證明,且應到學院(中心)指定二級甲等及其以上醫院進行體檢,經學校複查合格,並報分管校領導審核批准後,方可復學。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違法違紀,情節嚴重者,取消復學資格。學校對學生休學期間所發生的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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