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旅遊職業學院章程

重慶旅遊職業學院章程

《重慶旅遊職業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通過,2017年9月19日予以核准。

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學院職能、舉辦者與學院、組織體系與治理結構、教職工、學生及校友等十章,總計一百零一條。章程全文100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旅遊職業學院章程
  • 評議機構: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 審議通過時間:2017年
  • 核准時間:2017年9月19日
  • 發布文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 34 號
  • 字數:10000餘字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 34 號
重慶旅遊職業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旅遊職業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9月19日

章程內容

重慶旅遊職業學院章程
序 言
重慶旅遊職業學院是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教育部備案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學院創建於2010年3月。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以旅遊為特色、以行業為依託、以文化為基礎、以質量為核心、以就業為導向”的辦學思路,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著力培養學生的創新創業精神和實踐能力,為旅遊行業提供高素質的技術技能人才,全力將學院建設成為全國有影響的旅遊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推進依法辦學,規範管理,保證學院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為重慶旅遊職業學院,英文譯名ChongqingVocational Institute of Tourism,英文縮寫CVIT。學院住所為重慶市黔江區舟白街道學府1路1號。
第三條  學院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的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院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和社會需求,統籌規劃專業設定和課程結構,促進學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學院堅持依法辦學,實行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學院職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六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等情況制訂招生方案,向社會公布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公平、公正、公開地擇優錄取。
第七條  學院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專科教育,適度開展繼續教育、非學歷高等教育。根據學院的辦學條件、發展規劃,規模控制在6000人至8000人。
第八條  學院人才培養的目標定位是,培養學生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深厚人文底蘊、紮實專業技能、富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九條  學院學歷教育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制度,依照學生入學資格和學業成績規定,執行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制度。
第十條  學院建立院、系(部)兩級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定期發布人才培養質量年度報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學院積極開展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提高質量和效益。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二條  科學研究是學院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是學院辦學水平的重要體現。學院設立和爭取科研項目,支持和組織師生自主開展科學研究,通過開展基礎理論研究和套用研究實現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促進人才培養、專業建設和科技進步。
第十三條 學院堅持創新引領創業、創業帶動就業,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以推進創新創業教育為主題,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以創新人才培養機制為重點,以完善條件和政策保障為支撐,促進創新創業教育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和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四條  學院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建立科研評價和科研成果獎勵機制。
第十五條  學院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提倡學術自由。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主動為區域經濟和行業發展服務,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六條  學院積極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行業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交流與合作關係,不斷擴大學院學術影響力。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十七條  學院根據自身特色和優勢堅持服務民生,推動行業發展,構建完備的社會服務體系,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學院加強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為旅遊相關產業的發展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第十九條  學院開展社會實踐、旅遊扶貧、對口支援等服務,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條 學院積極拓展行業培訓市場和合作項目,做強做大培訓服務。繼續做好職業資格培訓和鑑定工作,提高學院服務社會與地方經濟的水平。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十一條  學院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
第二十二條  學院塑造體現社會主義特點、時代特徵和學院特色的大學文化,厚植學院文化土壤,加強民族文化的傳承和保護,形成校園美麗、民族文化濃郁、綠色環保的校園文化氛圍。
第二十三條  學院堅持依法治校、民主辦學,開展法制教育,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維護教育公平正義。
第三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二十四條  舉辦者依法監督和規範學院辦學行為,監督學院按照章程辦學;指導學院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院辦學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條  舉辦者支持學院依法自主辦學,保護學院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對學院使用辦學自主權的不當行為予以處罰或調整。
第二十六條  舉辦者為學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院辦學條件,支持學院通過多渠道募集辦學資金並自主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條  學院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學院章程自主辦學,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二)制定並實施學院事業發展規劃。
(三)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並實施招生方案。
(五)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
(八)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資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學院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據學院章程履行各項職能。
(二)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五)頒發給符合條件的學生學歷證書。
(六)規範使用辦學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監督機制,實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舉辦者指導、監督、評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體系與治理結構
第一節 總體框架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旅遊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三十條 學院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
第三十一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式,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經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二節 學院黨委
第三十二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討論決定學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討論審定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學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宣傳馬克思主義,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加強對學院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委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院黨委對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黨委書記主持學院黨委的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第三十三條 黨委會議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做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黨委會全體委員。非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政辦公室主任可列席會議。必要時可召開擴大會議,參會人員範圍由黨委書記研究確定。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研究決定學院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應有2/3以上成員到會。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黨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有重大決策事項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旅遊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院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學院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學院院長
第三十五條  學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若干名。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學院的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院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討論處理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院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學院院務會研究決定學院的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具體規章制度,教育教學、學術研究的計畫和安排,內部機構設定方案,教職工的聘用和解聘,學生的學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師生員工的獎勵和處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擬訂和執行,校產保護和管理,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務。院務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院務會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根據會議內容,有關院系、部門負責人和師生員工代表可列席。院務會原則上每兩周召開1次,院長認為必要,可隨時召開。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的最高學術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討論決定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規程、學術道德規範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查評定教師職務擬聘人選、專業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等事項,評定並推薦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四)對學院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總體方案,教學科研單位的設定,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與使用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業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教師聘任和學術道德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專業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其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具體人員構成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程式產生。
學院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特別委員。
第三十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根據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節 招生委員會
第四十條 學院設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擬訂學院年度招生計畫及分專業計畫編制原則;
(二)擬訂學院招生章程;
(三)擬訂藝術類特殊類型招考辦法及錄取原則;
(四)決定學院秋季高考錄取辦法及預留計畫使用原則和標準;
(五)討論招生考試錄取工作中違規行為的處理意見;
(六)討論學院招考管理制度改革事項;
(七)討論按規定應經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事項。
招生委員會由學院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組成,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代表以處(室)、系(部)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依其章程行使權利: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行政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工會工作等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學院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代表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學代會”選舉和通過決議時實行表決制。
第四十三條  “學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修訂“學代會”章程,監督“學代會”章程實施。
(二)審議批准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學生委員會工作方針與任務,審議通過學生委員會工作計畫。
(四)選舉學生委員會委員。
(五)參與學院有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六)討論決定應當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學代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學代會職權。
第四十四條  學生委員會是“學代會”的工作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八節 系(部)及其他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發展需要設立和調整系(部)。系(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院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條  系(部)設系(部)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系(部)的行政工作。
第四十七條  系(部)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系(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
(三)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管理和使用人員。
(四)擬訂本系(部)教職工的績效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五)通過黨政聯席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六)履行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  經學院黨委批准,設立系(部)黨組織。系(部)黨組織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黨委決定,並為其在本部門的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
(四)領導本系(部)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學生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本系(部)團總支、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四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的最高決策機構,對系(部)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系(部)黨組織書記、主任商定,根據議題內容由系(部)黨組織書記或主任主持。
第五十條  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院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五十一條  學院圖書館、檔案館、網路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十二條  學院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五十三條  學院教職工由學院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四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院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依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參加學術團體。
(三)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知悉學院改革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及學院規定的勞動報酬、帶薪休假和學術休假,享受與學院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條件。
(七)對職務晉升、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享有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忠誠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立德樹人,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珍惜和維護學院榮譽,維護學院利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學院規章制度。
(四)服從學院安排,認真履行職責。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六)承擔科研成果的學術責任。
(七)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院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精英人才。學院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院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七條  學院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制度和教職工考核與獎懲制度,其評聘、考核與獎懲按相應制度執行。
第五十八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解決教職工的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式等事項,按照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學生及校友
第五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轉專業,跨專業、系選修課程。
(三)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學業且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
(四)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五)依照法律及學院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遵守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院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證書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院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三條 學院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解決學生的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式等事項,按照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學院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會作為學生代表大會執行機構,依法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六十五條 學院學生會是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主體組織,是學院黨政聯繫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代表學生根本利益、完善學院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
第六十六條  學院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七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八條  學院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七章 經費 財務 資產 保障
第一節 經費來源
第六十九條  學院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學院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等經費籌措機制。
第七十條  學院經政府物價部門核准,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七十一條  學院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契約約定,通過教育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分紅等渠道獲取事業收入,用於學院辦學。
第七十二條  學院接受社會捐贈,用於學院的辦學活動。
第二節 財務管理
第七十三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年度預算、分級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公開”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經費使用管理制度、經費使用依法公開與績效考評制度等管理制度,強化財務運行管理,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四條  學院開展節約環保型校園建設,開源節流,最佳化經費支出結構,加大對教學和科技創新的投入。
第七十五條  學院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與外部監督有機結合的財務監管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節 資產管理
第七十六條  學院所占有、使用的由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院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為學院國有資產。
學院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院對擁有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學院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確保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七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管理和處置等制度,建立資產使用成本分擔機制和資產使用績效評價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條  學院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保障投資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四節 保障體系
第七十九條  學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後勤保障體系,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為教學服務,為科研服務,為教職工和學生服務。
第八十條  學院建立保障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開展教學科研基礎設施建設、信息系統和教育技術現代化建設、圖書情報和檔案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活動的需求。
第八十一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八章 理事會 校友會 基金會
第一節 理事會
第八十二條  理事會是學院聯合相關政府部門、行業部門、企業和事業單位依法組成的非法人民間組織。
第八十三條  理事會是凝聚行業資源、開展社會交流的橋樑與紐帶。學院與理事單位之間開展各種形式的合作,促進學院與行業的密切聯繫,共同為國民經濟、教育事業和行業發展服務。
第八十四條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節 校友會
第八十五條  校友會是學院和校友依法發起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八十六條  學院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院建設與發展。
第八十七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院學習、工作或曾被學院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的社會人士。
第八十八條  學院發揮校友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聯繫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學院鼓勵校友關心學院發展、支持和參與學院建設。
第八十九條  校友會依據國家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節 基金會
第九十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院依法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是學院接受社會組織和社會人士捐贈的主體。
第九十一條  學院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九十二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十三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接受稅務、財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財務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九章 學院標識
第九十四條  學院精神為“乘物游心融古鑄今”。
第九十五條  學校校訓為“樂山水 化人文”。
第九十六條  學院校慶日為公曆10月18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後,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九十八條  章程如需修訂,由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議審議,學院黨委同意後修訂。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院長辦公會議提議,經學院黨委同意後修訂。
第九十九條  學院黨委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一百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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