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文理學院章程

重慶文理學院章程

《重慶文理學院章程》是重慶文理學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的章程。

《重慶文理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5年第7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於2015年9月2日核准施行。

《重慶文理學院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和學校、管理體制、機構設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 社會服務、教職員工、學生與校友、資產與經費、後勤與安全、學校標識、附則等13章,總計10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文理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 評議機構: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
  • 核准發布時間:2015年9月2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2014年12月17日,重慶文理學院校黨委中心組在恪勤樓422會議室舉行學習會專題研討學校章程建設。
2015年4月,重慶文理學院完成了章程制定工作,並報重慶市教委審核。
2015年9月2日,《重慶文理學院章程》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4號
重慶文理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文理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5年第7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5年9月2日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現代大學制度,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實現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重慶文理學院。英文名稱: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簡稱CUAS)。學校的網址:。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重慶市永川區紅河大道319號,分設為紅河校區(位於永川區紅河大道)和星湖校區(位於永川區衛星湖街道)。
第四條 學校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弘揚優良傳統,堅持與時俱進,崇尚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致力於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七條。學校辦學理念:教育即服務,學生即顧客,質量即生命。
第八條 學校辦學定位:套用型。
第九條 學校立足重慶,面向全國,以建成高水平套用型大學為目標。
第十條 學校管理方針:“依法辦學,質量立校;關注顧客,誠信服務;尊重自然,保障健康;控制風險,持續改進”。
第十一條 學校統籌規劃學科專業布局,圍繞區域經濟社會需求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重點發展和建設套用型學科專業,形成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學歷教育,適時發展研究生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發展留學生教育和國際合作教育。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四條 舉辦者依法對學校實施巨觀管理和監督,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基本保障條件和政策支持,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院系招生比例。
(四)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六)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留學生教育和國際合作教育。
(八)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黨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事業收入、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依法獨立或者與其他組織和個人合作辦學,收取合理回報。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保證學校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保證不將用於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它用。
(四)遵守國家有關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
(五)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六)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不斷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文理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優良的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社科聯、科協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通過選舉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委會。常委會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黨的委員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常委會在校黨委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黨委職權。其議事規則如下:
(一)常委會議原則上定期舉行。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後召開。
(二)常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參加,可委託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三)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
(四)會議議題由常委提出,黨委書記確定。常委會議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採用何種表決方式,由會議主持人決定。
(五)常委會議表決議題,以到會常委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文理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
學校紀委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其議事規則如下:
(一)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定期舉行,如果校長認為必要,可臨時召開
(二)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參會,可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三)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教代會主席和監察處處長一般應列席會議
(四)校長辦公會議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發展諮詢委員會作為諮詢機構。委員會由學校黨政領導成員、國內外學術界有較高聲望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土、著名校友和學校專家組成。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提供決策諮詢。發展諮詢委員會主任由校長兼任。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行使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審議學校學科(科研)規劃和學術政策、重點學科、重大學術事務,評審科研項目,評定科學研究成果,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學位委員會、職稱評定委員會等,作為學校專項工作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實施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學校建立二級教代會(或職代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和重要規章制度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五)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委員會是教代會下設的專門組織,是學校日常民主管理的組織協調機構,協調解決涉及教職工個人切身利益的問題和實際困難。
第三十一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二級部門建立本部門工會組織。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在校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學生委員會(簡稱學委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學生會是學代會和學委會的執行機構。學生會主席團(簡稱主席團)是學生會的工作領導機構。學委會對學代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學生會章程
(二)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聽取、審議和批准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
(五)參與學校有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六)討論學校在教學、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方案,並提出建議;審議學生提案,其他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項,向學校提出建議
(七)討論和決定按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代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學代會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提議,得到學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並經校黨委批准可臨時召開學代會。學代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
(二)學委會全體會議由校學生會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三)學代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事項由到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 學校團委是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基層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群團組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章 機構設定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大部制和學院制。
學院、職能部門、教輔部門、獨立設定的研究院(所、中心)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校長提議,在一定規模內由黨委全委會或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八條 學校按照精簡、統一和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黨政職能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關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院是學校下設的管理機構和辦學主體,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院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學校的發展戰略、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負責本院的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代會、工會、共青團工作。
(二)組織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教學活動,進行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保障教育教學質量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技術開發及其他學術活動,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
(五)根據學校的統一安排和要求,具體負責本院的招生諮詢工作和畢業生就業推薦工作,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對外交流合作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六)組織實施人才隊伍建設,按規定聘任、管理和考核學院教職員工,推薦本院教師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七)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組織學生活動
(八)編制學院年度經費預算草案,執行學校批准的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科學使用辦學資源
(九)學校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四十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務。根據議題,會議由院長或總支書記主持。
學院制定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明確成員組成、會議的會期、議題的提出、議事程式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專業建設、隊伍建設、國際合作與交流等工作,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院黨總支是學院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監督作用
(二)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三)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五)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院根據辦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和調整教研室、科研院所等基層教學研究組織,並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會)作為本學院學術事務諮詢審議機構。
學院設立分工會,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學院黨總支領導下,保障本院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等科研機構,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設立內部學術機構和管理機構,承擔相應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合作交流等任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定圖書館、現代教育技術中心和後勤公司等,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學校各項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可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定教學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五章 人才培養
第四十八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的根本任務。學校各項工作必須服從、服務於人才培養工作,始終堅持把人才培養作為學校中心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以培養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套用型專門人才為目標。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與要求,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研究與改革,建立健全創新創業教育體系,分類探索並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構建特色鮮明的套用型人才培養體系。
第五十一條 學校加強教學基本建設,提供適應套用型人才培養的教學保障條件。強化實踐育人環節,完善實踐教學管理,提高實驗、實習實訓和畢業論文(設計)質量,有效開展社會實踐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本科教育實行學分制及相應的輔修制、雙專業制、轉專業制、導師制等,構建學生個性化發展的培養機制。
第五十三條 學校引導和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採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
第五十四條 關愛學生,建立健全學生教育管理服務體系,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建立鼓勵學習自主學習、自我管理、個性發展、特長展示的綜合素質評價、獎學金評定及優秀學生評定機制。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嚴格執行教學與學生管理制度,嚴肅處理各種教學、管理事故和違紀行為,加強教風、學風建設。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學工作督導、評估制度,健全校內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建立本科教學質量年度報告發布制度。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學激勵制度,不斷最佳化教學激勵機制。
第六章 科學研究
第五十八條 學校確立學科建設的基礎地位,按照學校發展規劃確定學科建設目標任務,最佳化學科結構,加強學科要素與內涵建設,提升學科實力和水平,帶動學校建設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五十九條 堅持“系統化設計、一體化建設、差異化發展、整體化推進”的原則,加強重點學科、特色學科建設。
第六十條 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重點學科建設的基礎上,積極申報和加強碩士(專業)學位點建設。
第六十一條 科學研究是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堅持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密切結合,科學合理地配置科技資源,大力開展科學研究與科技開發,發揮科學研究對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的支撐和促進作用。
第六十二條 學校堅持套用研究導向,加強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際合作、校所合作,建立政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機制,探索建立協同創新的新模式和新機制,支持科研團隊和科技人員投身經濟建設主戰場,參與企業的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開展套用技術研究,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不斷最佳化科研管理體制機制,建立激發創新活力、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科研管理機制,建立以創新質量、套用效果以及科研對人才培養貢獻為導向的評價激勵機制。
第七章 社會服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組織開展實體共建、合作研發、技術轉讓、科技諮詢和科技服務,建立健全技術轉移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主動服務區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轉型發展。
第六十五條 學校瞄準地方需求,堅持以重大現實問題為方向,加強對區域性、民族性文化建設與發展問題的研究,提供決策參考、政策諮詢服務,促進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轉化。
第六十六條 學校積極發揮研究平台的輻射作用和智力優勢、科研優勢,加強重慶地域文化、特色領域及特色項目研究,形成有影響力的成果,服務公共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適應終身學習需要的形式多樣、靈活開放的繼續教育體系。
第六十八條 建立學校、合作單位、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員等多方成果共享、風險共擔、智慧財產權得到有效保護的合作機制,建立將成果轉化與推廣成效作為科技人員職稱評聘、職務晉升和科研獎勵依據的激勵機制,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產業發展,增強科技服務功能。
第八章 教職員工
第六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善於教書育人,能夠進行學術創新且獲得高校教師資格的人擔任。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七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學習、工作機會。
(三)在德、能、勤、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建設、改革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離退休教職員工依法享有相應經濟待遇。
(八)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聘約規定的權利。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
(二)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自覺進行學習提高,主動參與學校改革。
(六)聘約規定的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用和職務聘任制度。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行目標責任制崗位責任制、考核獎懲制。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學校建立科學的分配製度和獎勵制度。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
學校建立獎懲制度。對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並造成損失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罰。
第七十四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第七十五條 教職員工通過教代會、工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學校建立並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制度和教職員工申訴制度。
第九章 學生與校友
第七十六條 學生是指在學校註冊、取得學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習和發展的主體,學校堅持以生為本的理念,一切工作必須服務於學生的健康成長和成才。學校為學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履行教育、管理、服務職能。
第七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符合條件的學生按程式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取得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六)根據規定申請政府和學校的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獲得創新創業與就業指導與服務。
(七)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按程式和要求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學業,積極參加體育鍛鍊,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九條 學校對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運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和權利保護機制。
第八十條 學生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學校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勤工助學和社會服務活動。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外國留學生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學校登記,但沒有學籍的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八十三條 凡是在學校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學習過的學生和學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均是學校的校友。
第八十四條 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對傑出校友授予榮譽稱號並設志紀念。校友應當維護學校的聲譽。
第八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校友分會等機構,聯絡服務校友,建立學校與校友共同發展的機制。
第十章 資產與經費
第八十六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學校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鼓勵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吸引社會資金,不斷提高辦學實力。
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學校事業收入、企業出資、社會捐資、後勤社會化融資等多渠道融資方式,建立多元籌資體系。
第八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加強對校名等有形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九條 學校實行嚴格的財務預決算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十一章 後勤與安全
第九十條 學校後勤堅持為師生和教學科研服務的宗旨,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一條 學校建設一體化信息服務硬體環境,建設基於學校信息標準的一體化軟體環境,建設資源共享的、有效服務師生與決策的數字校園。
第九十二條 學校加強環境教育和建設,增強師生的環境意識,各類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綠化、美化校園,打造特色人文景觀,建設綠色生態校園、特色人文校園。
第九十三條 學校各類活動的作業環境符合職業健康安全要求,有效控制影響職業健康安全的有害因素或潛在危險。
第九十四條 學校建立完備的安全防控體系,各類危險源識別充分,預防與控制有效。定期進行消防、交通、校車、食品、實驗教學等安全檢查。
第十二章 學校標識
第九十五條 校訓:進德修業,博文達理。
第九十六條 校徽:方形書陣、中英文校名和圓形外環組成。
第九十七條 代校歌:《青春放歌》。
第九十八條 建校時間:1976年;校慶日:11月7日。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發布生效。
第一百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程需要修改時,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並說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章程修正案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生效。
第一百零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章程特色

《重慶文理學院章程》貫穿了一個理念,建立了一套機制,明確了一組關係。《重慶文理學院章程》彰顯了五大亮點:一是重視治理體系構建;二是突出科學決策和民主管理機制;三是依法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四是突出高等教育改革方向;五是突出建立政府引導與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新型關係。同時指出,章程固化了學校管理創新成果:一是固化了學校套用型辦學定位;二是固化了學校辦學思路和發展戰略;三是固化了“三標一體”教育質量管理模型;四是固化了大部制和學院制改革;五是固化了依法治校示範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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