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黔江區創業種子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黔江區創業種子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黔江府辦發〔2016〕108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黔江區創業種子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江府辦發〔2016〕10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黔江區創業種子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1日
黔江區創業種子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加快重慶創業投資發展的意見》(渝府辦發〔2015〕155號)、《重慶市創業種子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渝科委發〔2015〕129號)的檔案精神,為規範黔江區創業種子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種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種子基金按照“專項管理、公益運作、循環使用”的原則運作。
第三條 種子基金由重慶市創業種子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種子引導基金)和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共同出資設立。黔江區創業種子投資基金規模2000萬元,首期規模500萬元,黔江區指定出資方為區科委。資金來源為區級財政資金,國有性質。其中,首期由黔江區人民政府出資300萬元,占比60%;重慶市創業種子投資引導基金出資200萬元,占比40 %。
第四條 種子基金以委託管理方式實行專戶管理。
第五條 國內外機構和個人對種子基金的捐贈納入種子基金專戶統一管理。
第六條 種子基金以公益參股、免息信用貸款等方式支持落戶黔江區的創業團隊和成立不超過3年的種子期創新型小微企業。公益參股是指種子基金以參股方式投資後5年內不參與分紅。免息信用貸款是指種子基金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方式提供信用貸款,免收貸款利息。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種子基金管理機構。委託黔江區阿蓬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作為種子基金管理機構,該機構原則上為黔江區科技金融服務中心,具體職責如下:
(一)代表種子基金出資人行使權利;
(二)按種子基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種子基金;
(三)為支持對象提供投融資和創業服務;
(四)對支持對象進行監督和風險管控;
(五)負責投資、貸款回收和組織損失認定;
(六)負責數據統計、宣傳培訓等管理工作;
(七)按季度向重慶科技金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服務中心)提交《種子基金運行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和《種子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八)完成委託管理協定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種子基金評審機構。設立種子基金評審專家委員會專家庫,專家由各金融機構、科研院所、成功企業家構成。專家委員會的職責:對擬投資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出資方式、出資額度進行評估、出具評估意見;對項目損失的原因進行初步核准,出具損失核准初步意見;其他需要專家委員會評審的意見,供種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決策參考。對每次將要進行項目評審時,由前一天下午在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3—5名專家,構成評審委員會。
第九條 種子基金決策機構。種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為種子基金決策機構,負責種子基金投資(貸款)、投資退出、投資(貸款)項目損失核銷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投決會成員人數為5人,投決會會議實行票決制,並形成會議決議。
投決會主任委員及成員由區科委、區財政局、區政府金融辦、區國資委、阿蓬科技負責人組成,其中主任委員由區科委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條 種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向支持對象委派會計對其財務進行適當的管理。
第十一條 區財政根據管理機構每年的放款情況和收回情況對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進行補助。
第三章 支持對象
第十二條 種子基金主要支持創業團隊和成立原則不超過3年的種子期創新型小微企業,支持對象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對新技術、新構思、新原理商業潛能的發掘能力;
(二)入駐黔江區眾創空間、孵化器、園區等創新創業載體;
(三)入圍重慶市科技型“小巨人”企業培育專項行動;黔江區舉辦的大賽篩選出的優勝項目(參賽項目不少於10個,優勝項目不高於參賽項目總數50%,大賽方案須在重慶科技金融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公開);市服務中心和區科委共同認可的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舉行的其他各類創業競賽篩選出的優勝團隊和企業;
(四)未獲得其他創業投資支持;
(五)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 符合要求的支持對象應向管理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重慶市黔江區種子基金申請表》(內容包括:資金需求額度、資金用途、支持方式及資金使用計畫等);
(二)經營規劃或商業計畫書;
(三)已成立企業的需提交相關證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創業團隊需提交核心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四)“小巨人”行動計畫入圍或創新創業競賽優勝證明材料。
第四章 公益參股
第十四條 公益參股單筆投資不超過20萬元,原則上在創業團隊註冊成立公司時參股,不為控股股東,且創業團隊現金出資額不得低於種子基金出資額;種子基金在參股企業存續期間不增資,不參與參股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參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五條 種子基金參股時有約定退出價格的,在5年參股期內,可按約定價格退出,不再進行評估,約定退出價格不得低於種子基金出資額;其他退出情形按相關規定由投決會審定後執行。
第十六條 公益參股程式:
(一)對象初選。通過“小巨人”行動計畫或創業競賽篩選出擬支持對象。擬支持對象提交申請表和商業計畫書等材料,由管理機構對擬支持對象進行審核,並擬定投資方案報投決會;
(二)評審決策。由投決會根據投資方案對擬支持對象進行投資決策,確定參股金額、期限、退出方式等事項,併網上公示;
(三)協定簽署。管理機構根據投決會決議與支持對象簽署投資協定、公司章程等法律檔案,並按協定撥付投資款項。
第十七條 公益參股退出時由管理機構制定退出方案,經投決會同意後啟動退出程式。
第五章 免息信用貸款
第十八條 免息信用貸款主要支持成立不超過3年的種子期創新型小微企業。單筆貸款不超過30萬元,期限不超過3年,不重複享受。已獲種子基金公益參股的企業不再享受免息信用貸款。
第十九條 免息信用貸款程式:
(一)對象初選。通過“小巨人”行動計畫或創業競賽篩選出擬支持對象。擬支持對象提交申請表和商業計畫書等材料,由管理機構對擬支持對象進行審核,並擬定貸款方案報投決會;
(二)評審決策。由投決會根據貸款方案對擬支持對象進行貸款決策,確定貸款金額、期限、還款方式等事項,併網上公示;
(三)協定簽署。管理機構根據投決會決議與支持對象、委貸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按等額本金每季度歸還至種子基金委託貸款的金融機構,再由該金融機構轉至種子基金賬戶。對於還款確有困難的支持對象,經管理機構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可提前歸還。
第二十一條 支持對象還款情況將記入全市科技金融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的同時還計入銀行徵信體系。
第六章 損失核銷
第二十二條 種子基金出現下列損失,經投決會審定後予以核銷,並按程式報相關部門備案。
(一)種子基金股權依法轉讓出現的投資損失;
(二)參股企業依法清算後種子基金出現的投資損失;
(三)確認無法收回的貸款。
第二十三條 損失核銷審批程式如下:
(一)方案提交。當投資(貸款)項目出現損失時,由管理機構形成損失核銷方案提交投決會,說明資產損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責任追究等工作情況,該投資(貸款)項目入駐的創業載體的管理方應協助相關工作;
(二)專項審計。損失核銷方案經投決會同意後,管理機構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對符合核銷標準的資產以及相關證據進行專項審計,並出具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專項審計報告;
(三)核銷決策。管理機構將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專項審計報告及相關證據資料提交投決會審議通過後,按年度統一報黔江區國資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四)財務核銷。管理機構根據投決會決議、相關證據材料以及黔江區國資管理機構正式批覆,進行相關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損失財務核銷;
(五)核銷備案。核銷完成後,管理機構將相關材料報黔江區國資管理機構及市服務中心備案。
第七章 清算及增(減)資
第二十四條 對運行良好、管理規範的種子基金,當專戶剩餘資金不足種子基金規模的30%時,經出資方協商可進行同比例增資。
第二十五條 對連續6個月未投資(貸款)的種子基金,應進行減資。
第二十六條 當出現清算及增(減)資情況時,須由管理機構擬定方案並報各出資方共同審批通過。
第二十七條 種子基金的增(減)資程式。
(一)方案擬定。管理機構對種子基金運行情況進行評估,擬定種子基金增(減)資方案;
(二)方案審批。市服務中心與區科委按各自程式報批種子基金增(減)資方案;
(三)協定簽訂。市服務中心、區科委與管理機構簽訂種子基金增(減)資協定;
(四)資金撥付(收回)。市服務中心、區科委按增(減)資協定的約定撥付(收回)資金。
第二十八條 種子基金增(減)資方案內容包括:種子基金運行情況、增(減)資原因、主體、額度、比例、方式等。
第二十九條 黔江區單方的增資,可按種子基金原值計入黔江區的出資,出資比例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啟動種子基金清算程式。
(一)種子基金超過1年未投資(貸款);
(二)經審批核銷的損失超過種子基金規模的 70%;
(三)因其他情形經出資方協商一致同意清算。
第三十一條 種子基金的清算程式。
(一)專項財務審計。管理機構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種子基金進行專項財務審計
(二)方案擬定。根據審計報告,市服務中心與區科委共同協商擬定種子基金清算方案;
(三)方案審批。市服務中心、區科委各自按程式報批;
(四)協定簽訂。市服務中心、區科委與管理機構簽訂種子基金清算協定,按清算協定約定收回資金。
第三十二條 種子基金清算方案內容包括:種子基金運行及投資(貸款)項目損失核銷情況、清算原因、剩餘資金額度及分配情況等,並附財務審計報告、清算協定文本等材料。
第三十三條 種子基金清算後出現損失的,由市服務中心與區科委按各自程式完成核銷。
第八章 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種子基金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擔保、抵押、購置房地產等;
(二)投資於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五)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五條 市服務中心與區科委負責對種子基金的運行進行監督和指導。並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對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和種子基金投資形成的資產狀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估。
第三十六條 種子基金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做到勤勉盡責、公平公正、廉潔自律。加強日常監督和風險防控,所有投資、貸款項目須網上公開,建立公開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種子基金相關決策和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管理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或發現損失風險時未及時報告和採取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種子基金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從項目篩選、決策、管理、退出、核銷等方面開展風險控制,系統性降低種子基金使用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三十九條 管理機構應安排專人對投資(貸款)項目的資金使用和運行情況進行跟蹤,充分利用網路信息服務平台等渠道及時掌握支持對象的財務及各類經營信息。
第四十條 管理機構應按季度向市服務中心和區科委提交《種子基金運行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和《種子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四十一條 如發現支持對象在申報中採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或在資金使用中違反有關規定,將追回已資助的資金,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支持對象違規使用投資(貸款)資金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協定,給予收回投資(貸款)資金、公開曝光、列入黑名單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種子基金參股項目退出時有收益的,收益部分的20%可獎勵給管理機構。管理機構每年可按免息信用貸款應還款額回收效果提取工作獎勵經費,標準為當年應還款額回收達到100%的,可按實際還款額的1%提取。
第四十四條 種子基金產生的利息及回收的資金扣除獎勵部分,留存種子基金循環使用。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30日後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黔江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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