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砂石資源管理辦法

《重慶市長壽區砂石資源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長壽區砂石資源化利用管理,促進無廢城市建設和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打擊以建設工程名義非法開採砂石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10號)、《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7部門關於印發〈重慶市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渝發改價調〔2021〕4號)以及《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5部門關於加強建設工程砂石土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採礦的指導意見》(渝規資〔2023〕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長壽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重慶市長壽區砂石資源管理辦法(試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長壽區砂石資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長壽府辦發〔2024〕1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長壽區砂石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長壽府辦發〔2024〕12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重慶市長壽區砂石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第十九屆78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2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砂石資源化利用管理,促進無廢城市建設和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打擊以建設工程名義非法開採砂石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10號)、《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7部門關於印發〈重慶市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渝發改價調〔2021〕4號)以及《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5部門關於加強建設工程砂石土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採礦的指導意見》(渝規資〔2023〕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砂石管理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宗地紅線範圍內採挖產生的砂石;
(二)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設及河道管網建設等涉水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
(三)長壽區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沒收的砂石;
(四)其他可納入該管理範圍的砂石。
第三條區級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砂石資源統一監督管理相關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開採、侵占、買賣和破壞砂石資源。
第四條 建設項目宗地紅線範圍內採挖產生的砂石在滿足自身建設後確有剩餘的屬國有資產,建設項目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處置。
第五條 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設及河道管網建設等涉水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屬國有資產,建設項目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章 砂石分類管理
第六條在批准的建設工期和建設項目宗地紅線範圍內採挖的砂石,可自用於本工程建設。
第七條在滿足本工程建設自用後剩餘的砂石,由區政府授權區內行政部門、事業單位或區屬國企進行統一管理,具體負責砂石的接管、堆存、加工、處置等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
第八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擬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擬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的,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在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時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宗地地下砂石屬國家所有;
(二)在《出讓公告》《競買須知》中需明確,用地單位應與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簽訂接管協定。
第九條 涉及國家投資的建設項目和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河道管網建設等涉水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需在招標公告(含投標邀請書)、招標檔案中明確因工程建設項目所形成的砂石屬國家所有,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與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簽訂接管協定。宗地建設項目在經開區範圍內的,經開區管委會應配合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做好接管工作。
第十條在建設項目動工或平整場地前,涉水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會同區水利局,其他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建設項目宗地紅線範圍內是否產生剩餘砂石資源進行初步評估。經初步評估確有剩餘的,由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委託具備專業資質的第三方勘查機構,根據項目方提供的經審查備案的建設項目地勘資料及施工圖等實地完成四至邊界測繪並測算建設用地剩餘砂石數量和認定砂石質量,並由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與用地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簽訂接管協定。
第十一條 因河道治理、航道整治以及港口、取水口清淤等需要采砂並用於銷售的,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依規執行。
第十二條 區級執法部門在執法中沒收形成的砂石資源,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依規執行。
第三章 砂石資產結算、經營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應根據砂石最終收儲量,經市場價值評估後,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應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水利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合理設定砂石儲存地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負責按照相關規定、程式對本辦法規定砂石的價值進行評估認定。
第十六條 接管協定簽訂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水利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對項目現場砂石採挖過程進行監督。用地單位、項目建設業主或施工單位未及時報告宗地砂石情況、超範圍超深度採挖、將砂石運出宗地紅線範圍、未按接管協定約定私自出售和使用砂石的,相關職能部門須及時制止並上報區人民政府,並按照職能職責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各單位及工作人員在砂石管理工作中涉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供地未動工的建設項目、社會投資捐建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內容解讀

2024年2月,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重慶市長壽區砂石資源管理辦法(試行)》(長壽府辦發〔2024〕12號),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背景和依據
為加強我區砂石資源化利用管理,促進“無廢城市”建設和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打擊以建設工程名義非法開採砂石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根據《《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和完善砂石開採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7號)、《關於印發〈重慶市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渝發改價調〔2021〕4號)、《關於加強建設工程砂石土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採礦的指導意見》(渝規資〔2023〕49號)和《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渝府令〔2016〕31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通知。
二、目標任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堅決踐行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切實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加強我區砂石資源的利用管理及盤活利用。同時打擊以建設工程名義非法採礦行為,保護國有資產資源。
三、起草情況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於6月牽頭起草了該檔案,然後經多次會議與區財政局、區國資委、區水利局、區住建委多次討論修改意見,現已初步定稿。同時於12月4日在區人民政府掛網進行公告徵求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我們結合各部門、公眾等反饋意見,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最終形成送審稿。
四、適用範圍
《管理辦法》主要是管理在建設項目宗地紅線範圍內,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設及河道管網建設等涉水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長壽區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沒收的砂石。明確了區級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砂石資源統一監督管理相關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開採、侵占、買賣和破壞砂石資源。
五、主要內容
政策從公布之日(2024年2月21日)起開始執行。
(一)管理範圍。
建設項目宗地紅線範圍內採挖產生的砂石;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設及河道管網建設等涉水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長壽區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沒收的砂石;其他可納入該管理範圍的砂石。
(二)處置安排。
在批准的建設工期和建設項目宗地紅線範圍內採挖的砂石,可自用於本工程建設。在滿足本工程建設自用後剩餘的砂石,由區政府授權區內行政部門、事業單位或區屬國企進行統一管理,具體負責砂石的接管、堆存、加工、處置等管理工作。
(三)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
在建設項目動工或平整場地前,涉水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會同區水利局、其他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建設項目宗地紅線範圍內是否產生剩餘砂石資源進行初步評估。經初步評估確有剩餘的,由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委託具備專業資質的第三方勘查機構,根據項目方提供的經審查備案的建設項目地勘資料及施工圖等實地完成四至邊界測繪並測算建設用地剩餘砂石數量和認定砂石質量,並由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與用地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簽訂接管協定。
(四)砂石資產結算、經營
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應根據砂石最終收儲量,經市場價值評估後,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處置。
六、核心政策問答
問1:是所有的建設工程、河道疏浚、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網建設項目挖出的砂石都屬於國有資產,單位或個人不得處置嗎?
答1:不是。建設項目宗地紅線範圍內採挖產生的砂石在滿足自身建設後確有剩餘的屬國有資產,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設及河道管網建設等涉水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屬國有資產,建設項目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處置。
問2:除了用於本工程建設之外,還可以用於其他用途嗎?
答2:根據本《管理辦法》所明確的方式使用,不可用於其他用途。
問3:項目建設單位開挖剩餘的砂石,可以自行處置嗎?
答3:不可以,需必須與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簽訂接管協定,由區政府授權區內行政部門、事業單位或區屬國企進行統一管理。
問4:在程式上,是在哪個環節需要和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簽訂接管協定呢?
答4:在建設項目動工或平整場地前,由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與用地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簽訂接管協定。
問5:除檔案規定範圍以外的砂石,區內有相應的管理辦法可執行嗎?
答5:可根據重慶市及長壽區其他管理辦法,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依規執行。
答6:建設項目剩餘砂石挖出後送到哪裡儲存呢?
問6: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水利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合理設定砂石儲存地點,簽訂《接管協定》時應明確。
答7:檔案什麼時候生效,是長期有效的嗎?
問7: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答8:已經開工的項目,或者已經完成土地出讓但未開工的項目也需要按本辦法執行嗎?
問8:本辦法實施前已供地未動工的建設項目、社會投資捐建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六、專業名詞解釋
1.建設項目剩餘砂石管理單位:由區政府授權區內行政部門、事業單位或區屬國企進行統一管理,具體負責砂石的接管、堆存、加工、處置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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