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軌道交通乘坐規則》是重慶市交通委員會的規範性檔案,自2011年9月30日頒布施行以來,有效地規範了軌道交通駕乘行為。但隨著社會的變化,我委對《重慶市軌道交通乘坐規則》予以了修訂並通過,在2012年三月十六日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軌道交通乘坐規則(修訂)》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2-03-22
- 文 號:渝文審 〔2012〕 5號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此規範性檔案已經登記審查,符合《重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現予以公布。
渝文審[2012]5號
詳細內容
重慶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軌道交通乘坐規則(修訂)》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2〕6號
市運管局、開投集團:
《重慶市軌道交通乘坐規則》自2011年9月30日頒布施行以來,有效地規範了軌道交通駕乘行為。但隨著一批新法規的頒布,《規則》相關條款與上位法的規定已不相適應。經研究,我委對《重慶市軌道交通乘坐規則》予以了修訂,並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登記(渝文審〔2012〕5號)通過,現予發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重慶市軌道交通乘坐規則(修訂)
第一條 乘客應當依序分散候車、先下後上、文明乘車。列車停穩後,應當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空隙;當列車關門的提示警鈴鳴響或者警示燈閃爍時,停止上下車。乘車時不得手扶或者倚靠車門、禁止門和安全門。列車到達終點站,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第二條 軌道交通實行一人一票制。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一名成年購票乘客可以免費帶領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的,按照超過人數購票。
(二)持單程票乘車,應當在購票車站上車,限乘單程一次,當日進站有效,出站時車票由出站閘機收回;持儲值類車票乘車,其車費由出站閘機自動扣除,車票余值以車票記錄為準。
(三)年滿70周歲的老人、殘疾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盲人和其他一級二級殘疾人憑有效證件可辦理免費卡,憑卡免費乘車;三級四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辦理優惠卡半價乘車;殘疾人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應予免費;學生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享受票價優惠。
(四)自進入進站閘機起至出站時止,每次乘車時限為180分鐘;超過180分鐘的,應按線網最高票價另交車費。但因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原因導致的逾時除外。
(五)進入進站閘機後遺失車票、人為損壞車票、使用過期、偽造、塗改車票或者利用其他欺騙手段乘車的,視為無票或持無效車票乘車,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線網最高票價收取票款。
(六)使用的車票不足以支付所到達車站的實際車費時,應當補交超程車費。
第三條 乘客隨身攜帶物品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物品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2米。超過上述規定的,不得攜帶進站、乘車。
(二)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含氣球)、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以及槍械彈藥、管制刀具等公安機關發布的“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上規定的所有物品和有刺激性氣味、無包裝易碎、尖銳的物品進站、乘車。
第四條 乘客應當配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其攜帶物品進行的安全檢查,並配合公安機關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可疑物品的開包檢查工作。
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危險品的乘客,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乘客乘坐軌道交通工具,除應當遵守《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中關於禁止擾亂運營秩序、危害運營安全的行為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車站、車廂內躺臥、踩踏座席、亂扔垃圾;
(二)在車站、車廂內聚眾演講、高聲喧譁;
(三)在車廂內懸吊扶手把手、扶手桿或者在車廂連線處逗留;
(四)在車站出入口或付費區內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五)在車站或車廂內相互推擠,追逐打鬧、滋事鬥毆;
(六)在車站或車廂內使用滑板、溜冰鞋、輪滑鞋等物品;
(七)在列車駕駛室外敲擊玻璃,使用閃光燈拍照等干擾駕乘人員的行為;
(八)損壞或擅自移動軌道交通設施設備。
(九)赤腳、赤膊、烈性傳染病患者或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進站、乘車。
(十)無人監護的學齡前兒童、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乘坐列車或電扶梯。
提倡乘客不在車站付費區及列車車廂內飲食。
第六條 乘客使用電扶梯時,應當面向扶梯運行方向,緊握扶手帶,依序右立左行。禁止在扶梯上推拉、嬉戲打鬧、反方向行走、跑動、身體倚靠或探出扶手欄桿等危險行為,禁止攜帶大型物件或尖銳物品搭乘電扶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