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重慶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Chongq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CQICP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成立,並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註冊會計師協
  • 外文名:The Chongq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 通過時間:2009年8月23日
  • 會議: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
重慶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
(2009年8月23日重慶市註冊會計師協會、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重慶地區註冊會計師行業(以下簡稱行業)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成立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過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服務、監督、管理、協調職能,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實施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財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同時接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重慶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市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辦理註冊會計師註冊、轉所、轉會等事項,並對其任職資格進行年度檢查;
(三)組織貫徹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的執行,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四)制定實施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對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範的行為予以懲戒;
(五)組織和開展會員繼續教育培訓;
(六)組織會員之間的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編輯、出版會刊;
(七)組織實施重慶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八)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改善外部執業環境,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宣傳行業,擴大社會影響;
(十)開展與國內、國際同行業之間的交流活動,學習借鑑先進的經驗和方法;
(十一)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授權或委託的事項;
(十二)承辦其他應由本會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依法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並經申請批准者和依照規定原考核取得本會會員資格者,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其中,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並依法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的為執業會員。執業會員不再執業時,經本人申請可以轉為非執業會員;非執業會員經本人申請,符合條件者可轉為執業會員。
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八)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本會個人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
(四)接受本會監督、管理;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
(七)自覺維護註冊會計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九)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條 本會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八條的全部權利,承擔本章程第九條除第(六)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以及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管理辦法依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規定執行。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辦法產生,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重大決議;
(四)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本會理事會提請大會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制定。
每屆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內的理事變更辦法由理事會制定。會員因退會、轉會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其理事資格自然取消。
理事不能委託他人參加理事會會議,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取消理事資格。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可採用集中會議或通訊方式召開。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三)選舉本會常務理事;
(四)選舉本會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委員;
(五)審議本會有關行業自律管理的重大決定、決議;
(六)審議本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定和工作報告;
(七)審議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
(八)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審議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有關檔案;
(三)督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協調與政府主管機關及相關部門的關係。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不能委託他人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的,取消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二條 根據需要,常務理事會會議可以採取集中會議或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現場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全體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常設執行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負責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會表決通過。
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書處各職能部門設定方案,聘任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
(四)召集和主持秘書長辦公會;
(五)負責本會資產、財務和人員的管理工作;
(六)辦理由主管機關和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對秘書長負責。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對理事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工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等,由秘書處提出方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八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費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23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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