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辦法,第一條是為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程式,第二條是本辦法是我市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辦法
- 第一條 :為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程式,
- 第二條 :本辦法是我市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
-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職業技能
- 第五條:職業技能考務管理實行五個統一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鑑定計畫和公告,第三章 鑑定申請和資格審查,第四章 鑑定準備,第五章 試題管理,第六章 鑑定實施,第七章 成績管理,第八章 證書辦理,第九章 信息統計,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程式,實現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的規範化和標準化,保證職業技能鑑定質量,根據《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我市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鑑定必須遵循的規範要求和工作程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和從事鑑定管理、考務、考評工作的人員以及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人員。
第四條 重慶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職鑒中心”)具體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實行“五個統一”,即統一報名標準、統一組織、統一試題、統一集中考試、統一測評標準。
第六條 我市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依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統一開發的職業技能鑑定線上平台進行。
第七條 全市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與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是我市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鑑定必須遵循的規範要求和工作程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和從事鑑定管理、考務、考評工作的人員以及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人員。
第四條 重慶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職鑒中心”)具體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實行“五個統一”,即統一報名標準、統一組織、統一試題、統一集中考試、統一測評標準。
第六條 我市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依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統一開發的職業技能鑑定線上平台進行。
第七條 全市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與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鑑定計畫和公告
第八條 各職業技能鑑定所(站)每年根據鑑定範圍、社會需求,編制年度鑑定計畫,並於每年12月20日前報市職鑒中心備案。
第九條 鑑定計畫內容包括:鑑定職業(工種)及等級、鑑定人數預測、鑑定日程安排、考評人員培訓與配備、試題來源和鑑定事項說明等。
第十條 各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組織職業技能鑑定須提前2個月發布鑑定公告。鑑定公告包括:職業(工種)名稱、等級及鑑定內容、鑑定方式和方法;報名地點、時限、申報條件和手續、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鑑定考試科目、時間、地點等。
第九條 鑑定計畫內容包括:鑑定職業(工種)及等級、鑑定人數預測、鑑定日程安排、考評人員培訓與配備、試題來源和鑑定事項說明等。
第十條 各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組織職業技能鑑定須提前2個月發布鑑定公告。鑑定公告包括:職業(工種)名稱、等級及鑑定內容、鑑定方式和方法;報名地點、時限、申報條件和手續、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鑑定考試科目、時間、地點等。
第三章 鑑定申請和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鑑定人員應到相關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報名,報名時應交驗本人身份證、原職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能力水平證明等相關證件資料,並填寫《國家職業資格鑑定呈報表》。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須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職業技能鑑定線上平台向市職鑒中心提出鑑定申請,並同時報送《國家職業資格鑑定呈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依據國家職業標準對申請參加鑑定人員報名資格進行初審,市職鑒中心通過“職業技能鑑定線上平台”,結合相關申報材料進行資格複審。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鑑定人員報名審核通過後,按照我市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繳納鑑定費用。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向市職鑒中心申請鑑定審核通過後,根據我市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繳納鑑定規費。鑑定費繳納發票作為個人和機構領取准考證的有效憑證。
第十五條 准考證是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必備證件之一。其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報考職業(工種)、等級、考試日期、考試地點及考生須知等。
第十六條 准考證列印格式以職業技能鑑定線上平台默認格式為準,由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簽發。准考證照片處應加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印章。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須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職業技能鑑定線上平台向市職鑒中心提出鑑定申請,並同時報送《國家職業資格鑑定呈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依據國家職業標準對申請參加鑑定人員報名資格進行初審,市職鑒中心通過“職業技能鑑定線上平台”,結合相關申報材料進行資格複審。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鑑定人員報名審核通過後,按照我市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繳納鑑定費用。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向市職鑒中心申請鑑定審核通過後,根據我市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繳納鑑定規費。鑑定費繳納發票作為個人和機構領取准考證的有效憑證。
第十五條 准考證是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必備證件之一。其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報考職業(工種)、等級、考試日期、考試地點及考生須知等。
第十六條 准考證列印格式以職業技能鑑定線上平台默認格式為準,由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簽發。准考證照片處應加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印章。
第四章 鑑定準備
第十七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應根據參考人數及實施考試的條件,合理編排考場和考位。知識考場設定標準:30人/考室,單人單桌,四周間距大於80厘米,原則上不使用階梯教室。技能考場要按照不同鑑定職業(工種)需要的設備、場地、檢測要求準備和安排。
第十八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在技能考核實施前到市職鑒中心領取“技能考核准備通知”,並做好技能考核准備工作。
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負責考場組織管理工作,鑑定考場應設考場負責人。考評人員、監考人員、工作人員須佩帶規定式樣的證卡方能進入考場。規模較大的考試要做好醫療、保衛等後勤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需變更考試場地或時間的,須經市職鑒中心核准。
第十八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在技能考核實施前到市職鑒中心領取“技能考核准備通知”,並做好技能考核准備工作。
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負責考場組織管理工作,鑑定考場應設考場負責人。考評人員、監考人員、工作人員須佩帶規定式樣的證卡方能進入考場。規模較大的考試要做好醫療、保衛等後勤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需變更考試場地或時間的,須經市職鑒中心核准。
第五章 試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包括知識和技能兩部分,職業技能鑑定試題由市職鑒中心統一提供。已建立國家題庫的職業(工種)須從國家題庫提取鑑定試題;未建立國家題庫的職業(工種)由市職鑒中心組織專家依據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編制試題。各職業技能鑑定所(站)不得自行命題考試。
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屬國家機密或工作秘密管理範疇。參加命題或制卷的人員,需與市職鑒中心簽訂保密承諾書。對泄漏試題內容,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試題的組卷、印製、分裝、發放由市職鑒中心負責組織實施,並派專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在鑑定實施前到市職鑒中心領取試題,鑑定試題不得郵寄、託運、通過網際網路傳遞或使用其他非涉密載體傳輸方式。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安排專人負責試卷的領取、保管工作,並簽訂保密承諾書。試卷在交接、傳送和保管的每個環節要建立責任制,嚴格執行簽收制度,一旦發生失密、泄密事件,須立即向市職鑒中心報告,採取相應措施補救,並追究泄密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所有科目考試結束後,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對試卷(包括空白卷)、答案、評分記錄表、草稿紙以及可保留的考件等資料物品進行回收並保存6個月,存留期滿後交付具有國家保密載體印刷資質的機構銷毀或妥當處理。
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屬國家機密或工作秘密管理範疇。參加命題或制卷的人員,需與市職鑒中心簽訂保密承諾書。對泄漏試題內容,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試題的組卷、印製、分裝、發放由市職鑒中心負責組織實施,並派專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在鑑定實施前到市職鑒中心領取試題,鑑定試題不得郵寄、託運、通過網際網路傳遞或使用其他非涉密載體傳輸方式。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安排專人負責試卷的領取、保管工作,並簽訂保密承諾書。試卷在交接、傳送和保管的每個環節要建立責任制,嚴格執行簽收制度,一旦發生失密、泄密事件,須立即向市職鑒中心報告,採取相應措施補救,並追究泄密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所有科目考試結束後,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對試卷(包括空白卷)、答案、評分記錄表、草稿紙以及可保留的考件等資料物品進行回收並保存6個月,存留期滿後交付具有國家保密載體印刷資質的機構銷毀或妥當處理。
第六章 鑑定實施
第二十七條 考評人員和監考人員在考前對考場環境、實際操作場地及設施、設備和檢測儀器準備等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要及時通知考場整改。
第二十八條 考生參加各科目考試前,須出示准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入場。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
第二十九條 考評人員和監考員負責維持考場紀律,對違反考場紀律者按照考場規則予以處理,並將考生姓名和考號及行為記錄在職業技能鑑定考場記錄表中。
第三十條 市職鑒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向考試現場派遣督導人員,對考場情況和監考、考評、考務人員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實施對人身易造成危害的職業(工種)的操作技能考核,須有安全保障措施,同時要加強對考生的安全教育。技能考試前,考生和職業技能鑑定所(站)應簽訂安全保證書。
第二十八條 考生參加各科目考試前,須出示准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入場。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
第二十九條 考評人員和監考員負責維持考場紀律,對違反考場紀律者按照考場規則予以處理,並將考生姓名和考號及行為記錄在職業技能鑑定考場記錄表中。
第三十條 市職鑒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向考試現場派遣督導人員,對考場情況和監考、考評、考務人員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實施對人身易造成危害的職業(工種)的操作技能考核,須有安全保障措施,同時要加強對考生的安全教育。技能考試前,考生和職業技能鑑定所(站)應簽訂安全保證書。
第七章 成績管理
第三十二條 知識、技能考試評定出的成績經考評人員簽字後方可生效。參考人員的成績登記和統計必須有專人校對、簽字負責,並經考評組長簽字有效。
第三十三條 鑑定結果在鑑定考試結束15個工作日後發布,參考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成績發布後1個月內可向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申請核查。參加全國和全市統考的人員核查成績須向報名單位提出申請,由報名單位向市職鑒中心申請核查。
第三十四條 參考人員鑑定後單科合格成績有效期限為1年,在有效期限內可向原實施鑑定考核的機構申請1次未合格科目的鑑定考試。
第三十三條 鑑定結果在鑑定考試結束15個工作日後發布,參考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成績發布後1個月內可向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申請核查。參加全國和全市統考的人員核查成績須向報名單位提出申請,由報名單位向市職鑒中心申請核查。
第三十四條 參考人員鑑定後單科合格成績有效期限為1年,在有效期限內可向原實施鑑定考核的機構申請1次未合格科目的鑑定考試。
第八章 證書辦理
第三十五條 市職鑒中心對組織管理的鑑定考試進行鑑定結果的審核,審核通過後,由市人力社保局頒發職業資格證書。
區縣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管理的鑑定考試由區縣人力社保局頒發職業資格證書,證書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據“職業技能鑑定線上平台”生成的鑑定合格人員名單等額配發。
第三十六條 證書遺失,當事人可申請補辦證書。申請補辦證書,須在我市公開發行的主要報刊刊登遺失啟示,內容包括:姓名、職業(工種)、等級、證書編號。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補辦證書,需攜帶遺失登報報紙及證書相關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件、兩寸紅底近期登記照到發證機關辦理。
區縣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管理的鑑定考試由區縣人力社保局頒發職業資格證書,證書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據“職業技能鑑定線上平台”生成的鑑定合格人員名單等額配發。
第三十六條 證書遺失,當事人可申請補辦證書。申請補辦證書,須在我市公開發行的主要報刊刊登遺失啟示,內容包括:姓名、職業(工種)、等級、證書編號。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補辦證書,需攜帶遺失登報報紙及證書相關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件、兩寸紅底近期登記照到發證機關辦理。
第九章 信息統計
第三十八條 各職業技能鑑定所(站)按月、季、年向市職鑒中心上報鑑定信息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鑑定信息統計內容包括職業技能鑑定綜合情況統計表、職業技能鑑定分類情況統計表、職業技能鑑定統計報表匯總表等。
第四十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於每月28日之前上報本月信息統計報表內容,2月、5月、8月、11月28日前上報本季度信息統計內容,年度信息統計時間區域為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上報時間為每年11月28日。
第三十九條 鑑定信息統計內容包括職業技能鑑定綜合情況統計表、職業技能鑑定分類情況統計表、職業技能鑑定統計報表匯總表等。
第四十條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於每月28日之前上報本月信息統計報表內容,2月、5月、8月、11月28日前上報本季度信息統計內容,年度信息統計時間區域為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上報時間為每年11月28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原重慶市勞動局、原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