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職工教育條例

1990年12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職工教育條例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12.29
  • 實施時間:1990.12.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維護職工受教育的權利,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教育,是指對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在職的工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職工)的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條 職工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職工素質、培養人才的重要途徑,是社會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必要條件。
第四條 職工教育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全面提高職工政治思想和科學文化技術水平,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合格人才,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條 職工教育必須堅持教育與生產、工作相結合的原則。以崗位培訓為重點,鼓勵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根據成人學習的特點,舉辦多種形式的職工教育,以短期培訓為主,業餘教育為主。
第六條 職工教育內容應根據單位發展和國家建設需要,對不同對象的職工,進行崗位培訓,基礎文化和專業技術知識教育,高、中等學歷教育以及其他社會文化、生活教育等。各級各類職工教育都必須加強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接受職工教育是每一個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職工教育管理
第八條 職工教育管理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九條 市教育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全市職工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職工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或制定有關的政策和規章制度;對全市職工教育進行統籌、協調、指導、服務;檢查評估職工教育工作;認定職工教育的各類學歷規格標準。
第十條 市勞動、人事、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工人、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培訓的綜合管理,編制相應的職工教育規劃,配合市教育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做好職工教育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綜合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職工教育的綜合管理,編制職工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督促、檢查、評估本系統的職工教育,做好組織、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所屬單位的職工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同級職工教育管理工作,維護職工的學習權利,辦好工會系統的職工教育。
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社會團體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職工教育工作。
第三章 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 單位應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和工作的需要,制定職工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單位行政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職工教育應列入單位行政負責人的任期目標,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和考核。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與職工教育工作相適應的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提供必要的教育設施和教育經費。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統籌安排,組織職工參加崗位培訓和其他學習,鼓勵職工業餘學習。經單位同意到各級各類學校或培訓組織學習的職工,應保證他們的正常學習。對職工脫產或半脫產學習,單位認為需要簽訂協定的,可與職工協商簽訂協定。
職工參加學習培訓的時間,單位應從實際出發按有關規定執行,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十八條 對參加學習或培訓期滿的職工,除頒發學歷證書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結業證書等外,職工所在單位還應建立必要的職工培訓登記制度,作為對職工考核和使用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單位應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加強職工教育的組織管理,建立健全職工培訓、考核、使用和獎懲等制度。對職工教育的考核結果應作為對職工上崗、晉級、晉升和評聘的必要條件之一。
經市以上自學成才評審機構認定的自學成才者,單位應作為其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之一。
經單位組織或送培的職工學習和培訓畢業(結業)後,可根據其學習成績、實際表現、業務水平和單位的實際需要,安排對口或相應的工作。
第四章 職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職工有權按照崗位的要求,參加本單位、本系統組織的學習和培訓,並遵守學習紀律和有關制度,接受檢查考核。根據單位安排,也可以通過以下形式接受繼續教育:
(一)參加高、中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或職工教育管理部門舉辦的培訓班、進修班、專業班學習;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邊工作邊學習;
(三)參加技能考核、交流、競賽、學術會議和研討等;
(四)參加其他形式的職工教育。
第二十一條 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和有特殊貢獻的職工,在同等條件下有參加學習和培訓的優先權。
第二十二條 經單位同意脫產學習或培訓的職工,其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與單位簽定協定的,應按照協定承擔相應責任。
職工應珍惜自己受教育的權利,努力完成學習任務,提高自己的政治、業務、技術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條 職工學習畢業(結業)後應服從本單位的安排,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能搞好本職工作。
第五章 教師和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職工教育的教師和管理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具有高尚的思想情操,良好的職業道德,熱心職工教育事業,教書育人,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各級各類職工學校、培訓中心和教育管理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有大學專科畢業或同等學力水平,具有相應管理層次範圍的教育、教學管理知識和能力。
第二十六條 實行職工教育教師資格證書制度。職工初等教育教師應具備中師畢業水平;職工中等教育教師應具備大專畢業或同等學力水平;職工中等專業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師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的學歷或同等學力水平。
技術培訓的教師,可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相應教學能力的技師,或者中、高級技術工人擔任。
第二十七條 職工教育教師隊伍應以專職為骨幹,專職與兼職相結合。
(一)專職教師(不含職工大、中專學校),應按單位的職工總人數3‰——5‰的比例配備;
(二)職工高、中等專業學校的教師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比例配備;
(三)市計畫和人事部門應將職工教師隊伍的充實納入大學畢業生分配計畫,接受單位應保證分配計畫的落實;
(四)單位應選派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專職教師或兼職教師;
(五)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八條 實行職工教育的教師進修和參加社會實踐的制度。鼓勵教師和管理人員通過函授、夜大、電大、自學考試、短期培訓等多種途徑,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進修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
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學校、教育學院、教師進修學校和有條件的成人高等學校,應承擔職工教育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進修任務。
第二十九條 職工教育教師和管理人員應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鼓勵教師和管理人員從事職工教育事業,認真落實有關待遇:
(一)事業性質的各級各類職工學校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的待遇,與相應的普通學校教師同等對待;
(二)企業事業單位從事職工教育的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的晉級、調資、獎勵和生活福利等方面,與科室技術人員的待遇相同;
(三)各級各類職工教育專職教師的職稱評聘應按國家對普通學校教師職稱評聘的規定執行;
(四)職工教育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按國家和本單位規定,可享受寒暑假或輪休假;
(五)對兼職教師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合理報酬。
第六章 辦學與審批
第三十條 舉辦職工教育應因地制宜,以短期、業餘為主,主要依靠單位、部門(行業)、地區自辦或聯合辦學,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
各區縣、各部門和大中型企業,可根據需要和條件建立職工教育培訓中心或各類職工學校,作為職工教育基地。除承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職工教育任務外,可接受其他單位的委託辦學。
普通高、中等院校應發揮辦學優勢,根據單位的委託,可舉辦職工教育。
第三十一條 各類職工學校和培訓中心的建立,以及委託培養和其他舉辦國家承認學歷的職工教育組織,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社會力量舉辦職工教育應按有關規定報請審批。
第三十二條 單位按照崗位規範開展崗位培訓,由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統一考核機構進行考核,並對考核合格的職工發給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舉辦中、高級技術工人的等級培訓,其審批、考核、發證等均應按國務院批准頒發的《工人考核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各類職工學校和培訓中心及各類考核機構的撤銷、合併,應按原審批程式辦理撤併手續。
第三十五條 各類職工教育學校和培訓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學習培訓制度,明確培養目標,嚴格執行教學、學籍、考核和獎懲制度,保證質量,注重實效。
第七章 經費和設施
第三十六條 職工教育經費主要通過下列渠道解決:
(一)企業應按核定的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成本中開支;
(二)屬於單位開發新技術、研究新產品的技術培訓費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屬於其他的職工培訓費用,可在單位利潤留成、包乾結餘、稅後留利中開支;
(三)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或某個產品創優服務的培訓費用(包括出國培訓費用),在項目中開支;
(四)事業單位應按核定的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事業費中列支;不足以支付各項培訓費用的部分,可在包乾結餘和預算外收入等自有資金中開支;
(五)市和區縣財政應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把職工教育經費列入預算,單獨列支;
(六)政府各部門在安排業務經費時,職工教育業餘經費應占一定比例;
(七)工會經費中按規定應當用於職工業餘教育的部分;
(八)經有權機關批准的集資,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贈的款項。
第三十七條 建立市職工教育基金。有條件的地區、部門和企業也可以建立職工教育基金。職工教育基金主要用於發展職工教育事業和獎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職工教育經費由職工教育機構統一安排,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工會的職工業餘教育經費由工會掌握使用。
當年未用完的職工教育經費,結轉下年使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各類職工學校、培訓中心的建設,應列入投資計畫。
職工教育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設施,辦學單位的校舍面積應當逐步達到職工人均0.3至0.5平方米的標準,並提供必需的教學用具、實驗設備、實習場地等條件。
職工教育的校舍、場地和其他設施,應予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破壞或任意改作它用。
第四十條 各級各類職工學校收取教學費用,必須按照限定標準執行。學費標準由市教育委員會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經單位同意參加各類學習或培訓的費用按有關財務規定執行。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職工教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參加職工教育獲得優異成績的,所在單位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三條 單位在職工教育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不得評為先進,企業不得上等級,並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完成職工教育任務,沒有達到任期目標或沒有完成職工教育年度計畫要求的;
(二)侵犯職工受教育權利和教師、管理人員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不按規定提取、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的;
(四)擠占、破壞職工教育校舍、場地和其它設施,或者任意改作它用的;
(五)擅自規定或提高學費標準的。
前款第三項、第五項行為,財政、審計、物價部門應依法查處。
第四十四條 職工參加職工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不予報銷學費,扣發脫產學習期間工資,解聘職務等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本單位職工教育安排的;
(二)未經單位同意和辦學單位批准,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止學習或培訓的;
(三)學習期間違反辦學單位的學習紀律和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學習期間不認真學習,沒有達到學習要求的;
(五)學習畢業(結業)不服從本單位工作安排的;與單位簽訂協定的,按協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章有關規定辦學的,由教育或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停辦,所發給的證書不予承認,並追究辦學單位的經濟、行政責任。
第四十六條 職工教育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當事人對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複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職工對所在單位的行政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的工會組織提出申訴;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行政區域內全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及管理部門,均應遵守本條例。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私營企業的職工教育,可參照本條例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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