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負責轄區內有關大要案件的協調和指導;負責相關審判工作的調研;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