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種畜禽管理實施辦法

1999年1月25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種畜禽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1.25
  • 實施時間:1999.03.01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種用的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畜禽,包括豬、牛、羊、馬、驢、駝、兔、犬、雞、鴨、鵝、鴿、鵪鶉、鴕鳥和其他人工繁殖的經濟動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
本辦法所稱畜禽良種,是指適應性強、生產性能好、遺傳性能穩定、種用價值高的品種,包括從國外引進和列入中國畜禽品種志以及經國家和省級審定批准公布的品種。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品種(包括品系和配套系,下同)資源保護、品種培育和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對種畜禽品種資源保護、新品種培育、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和良種推廣工作等方面給予扶持。
在畜禽品種資源普查、鑑定、保護和新品種培育、種畜禽繁殖推廣、種畜禽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六條 畜禽品種資源實行國家和市級保護。市級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名錄和辦法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第七條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畜禽品種資源、自然條件和市場需求,組織制定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和畜禽品種資源監測體系、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測定站等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由市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畜禽保種群禁止開展任何形式的雜交。確因育種需要的,必須按管理許可權,報經市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畜禽新品種實行國家和市兩級審定製度。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本市畜禽新品種的審定工作。市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的委員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從有關科研、教學、生產、推廣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中聘任。
第九條 市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畜禽品種審定的標準;
(二)指導畜禽新品種的中間試驗和區域試驗;
(三)負責畜禽新品種的審定;
(四)對經批准的畜禽品種的繁殖、推廣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條 畜禽新品種的報審條件、申報材料和審定程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市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在收到畜禽品種審定申請後,應在1個月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報審者。對受理的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審定工作。審定未獲通過的品種,報審者有異議時,可申請複審一次。
畜禽品種培育的中間試驗和區域試驗應當在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區域進行。
第十二條 經市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畜禽品種,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和發給品種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畜禽品種標準及飼養管理技術規範。
第十三條 經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畜禽品種,以及經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畜禽品種,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宣傳、推廣。
未經市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畜禽品種不得宣傳、推廣和進行商品性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經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畜禽新品種,在生產推廣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市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提出停止生產和推廣的建議,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並公告。
第十五條 建立種畜禽場實行國家和市級審批制度。建立國家級種畜禽場,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立地方級種畜禽場,由區縣(自治縣、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凡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許可證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國家級種畜禽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地方級種畜禽場(包括原種、祖代、父母代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單純從事種畜禽購銷、配種、孵化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區縣(自治縣、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載明生產經營地點和生產經營範圍,其有效期限為3年,並實行年審。具體年審辦法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申領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市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規劃布局要求;
(二)符合種畜禽防疫條件要求,並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三)繁育、飼養、環保等設施設備符合種畜禽生產條件要求;
(四) 種畜禽必須來源於合法的原種場或上一級繁殖場,並附有種畜禽合格證、系譜、畜禽檢疫證明等相關資料;
(五) 種畜禽基礎群的質量必須符合本品種的標準、數量達到種畜禽場的等級要求,公母畜達到一級以上,且三代系譜清楚;
(六)有相應的技術力量,配備中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七) 有可行的制種選育方案和技術操作規範,有詳細的種畜禽生產性能記錄記載的檔案制度。
單純從事種畜禽購銷、配種、孵化的,其申領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條件,由區縣(自治縣、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款所規定的條件從簡要求。
申領國家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按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八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的畜禽品種、代別和利用年限進行生產和經營;
(二)嚴格遵守種畜禽繁育、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完整的生產和育種檔案;
(三) 依照《動物防疫法》規定,有健全的動物疫病控制和防治措施,切實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四) 使用的種畜禽必須達到技術要求並經過良種登記,配種站( 點) 使用的公畜必須來源於種畜場生產的種畜;
(五) 銷售的種畜禽應當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公畜達到一級以上、母畜達到二級以上等級標準) ,並附有種畜禽場或畜禽品種改良機構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系譜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
種畜禽合格證、系譜表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 從市外引進種畜禽實行申報審批制度。引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向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准後,方可從事市外種畜禽的引進活動。
進出口的種畜禽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進口和從市外引進的種畜禽必須隔離飼養觀察1月至2月,經市品種改良機構生產性能測定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確認無檢疫對象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種畜禽實行良種登記制度。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良種種畜禽進行繁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種畜禽良種登記。種畜禽場飼養的種畜禽在良種登記前,必須經畜禽品種改良機構進行種畜禽性能測定。種畜禽性能測定和良種登記辦法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未經良種登記的種畜禽,不得進入商品性種畜禽的生產經營領域。
第二十二條 從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員,必須取得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人工授精員合格證後,方可從事人工授精工作,並嚴格執行畜禽人工授精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種畜禽作商品代畜禽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難以核實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經營未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的畜禽品種的;
(二)未經批准進行種畜禽引進、輸出的;
(三)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品種、代別和利用年限進行種畜禽生產經營的。
有(一)項或(四)項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前款所列各項行為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建立種畜禽場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種畜禽良種申報登記的;
(三)用不符合品種標準的畜禽作種用的;
(四)銷售種畜禽未附種畜禽合格證、系譜和檢疫證明的。
對利用不符合品種標準的畜禽、卵、冷凍精液和胚胎作為種畜禽生產經營的,畜禽應去勢,卵作消費品處理,冷凍精液和胚胎應銷毀。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所屬的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和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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