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二)負責國民經濟的預測、監測和發展趨勢分析及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總量平衡和經濟結構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研究提出經濟總量、發展速度、增長方式、結構調整和人口控制、勞動就業等調控目標及可持續發展的措施,引導和促進全縣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負責全縣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研究、重點項目策劃,協調推進全縣實施西部大開發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
體制改革、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和推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組織擬定並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
(五)承擔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調控,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和辦法。負責辦理除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手續。負責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承擔全縣全社會投資、資金、資源的綜合平衡工作。
(六)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重點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或參與縣級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協助項目業主籌措和爭取項目建設資金。審批或推薦、轉報重點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投資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外資項目,負責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中的監督稽查。
(七)指導、協調、綜合監督全縣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規、綜合性政策。
(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協調解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九)研究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布局和重大政策,制定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各項社會事業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研究能源發展的重大戰略規劃問題、能源節約和能源開發問題,按規定許可權核准能源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
(十二)擬訂全縣的價格改革計畫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價格和收費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十三)負責全縣價格總水平的調控和綜合平衡。研究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參與政府價格調控措施的研究和實施工作,參與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並執行相關的管理辦法。
(十四)按照重慶市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定價目錄和管理辦法,負責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壟斷經營商品、重要的公用事業、重要的公益性服務等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貫徹執行上級物價管理部門制定的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作價原則和作價方法;協調、管理、引導已放開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十五)負責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許可證收費年度審驗制度和收費許可證收費統計報告制度。
(十六)負責全縣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工作。加強對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監測,跟蹤反饋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做好價格預測預警。研究市場價格變動對本縣價格的影響度提出政策建議。發布價格信息,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
(十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負責全縣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商品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推進價格誠信建設。負責建立和完善價格監督網路,受理價格舉報投訴,協調解決價格、收費矛盾糾紛。組織、指導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十八)負責縣管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制定和管理過程中的定價成本的監審及調查工作。負責全縣重要的農副產品、工業品、公用事業、房地產等的價格、成本和流通費用的調查工作。負責價格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涉案物品的價格認證工作,指導價格評估、鑑證工作,指導價格諮詢、服務等價格事務工作。
(十九)指導、協調和監督縣級各業務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的價格和收費工作,處理價格爭議,指導行業組織的價格工作。
(二十)負責審批全縣汽車客運票價和城市燃氣系統天然氣的銷售價格。負責確定全縣天然氣、自來水安裝服務和殯葬服務的收費標準。
(二十一)參與國防動員工作,具體承擔國民經濟的應急動員和調度工作。
(二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設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新型工業化的戰略性問題;組織研究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要檔案起草工作。
(三)規劃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
(四)財務司。
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和績效檢查;提出行業財稅、價格、金融等政策建議;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五)產業政策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和修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參與投資項目審核;制定相關行業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實施汽車、農藥的準入管理事項。
(六)科技司。
組織擬訂並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
(七)運行監測協調局。
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通信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八)中小企業司。
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九)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安全生產司。
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民爆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一)原材料工業司(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承擔鋼鐵、有色、黃金、稀土、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國內外原材料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承擔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
(十二)裝備工業司。
承擔通用機械、汽車、民用飛機、民用船舶、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依託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十三)消費品工業司。
承擔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捲菸、食鹽和糖精的生產計畫;承擔鹽業和國家儲備鹽行政管理、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國家藥品儲備管理工作。
(十四)軍民結合推進司。
提出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軍民通用標準體系建設等軍民結合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相關體制改革。
(十五)電子信息司。
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系統裝備、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促進電子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十六)軟體服務業司。
指導軟體業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十七)通信發展司。
協調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專用通信網的建設,促進網路資源共享;擬訂網路技術發展政策;負責重要通信設施建設管理;監督管理通信建設市場;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十八)電信管理局。
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實行監管,提出市場監管和開放政策;負責市場準入管理,監管服務質量;保障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擬訂電信網間互聯互通與結算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通信網碼號、網際網路域名、地址等資源的管理及國際協調;承擔管理國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指揮協調救災應急通信及其它重要通信,承擔戰備通信相關工作。
(十九)通信保障局。
組織研究國家通信網路及相關信息安全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協調管理電信網、網際網路網路信息安全平台;組織開展網路環境和信息治理,配合處理網上有害信息;擬訂電信網路安全防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網路安全應急管理和處置;負責特殊通信管理,擬訂通信管制和網路管制政策措施;管理黨政專用通信工作。
(二十)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
編制無線電頻譜規劃;負責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分配與指配;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衛星軌道位置協調和管理;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二十一)信息化推進司。
指導推進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推動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承辦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十二)信息安全協調司。
協調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協調處理重大事件。
(二十三)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擔對外和對港澳台合作與交流相關事務;負責外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