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受區政府委託負責牽頭區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區發展規劃的審查統籌銜接。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發展速度等目標和政策措施建議,統籌重大生產力布局和產業、區域、土地、人口、環境等政策措施。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統籌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建議。
(三)貫徹實施有關價格政策措施。負責價格評估、鑑證、涉及刑事案件物品價格認證工作。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綜合性
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及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要專項改革之間的銜接。牽頭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五)負責投資綜合管理。負責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措施。牽頭策劃管理和協調推進全區重點項目,擬訂、報審政府投資項目年度目錄清單。負責全區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辦理。按規定許可權,負責辦理除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手續。負責匯總編制政府投資規劃及資金平衡計畫。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措施。統籌協調區域合作和對口支援工作。按職責承擔政府間的區域合作、推動區域一體化發展等方面的工作。
(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規劃,負責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指導相關部門擬訂產業政策措施。
(八)做好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協調實施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
(九)牽頭開展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十)貫徹落實國家、市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牽頭承擔全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市能源發展和改革的方針政策與法規;擬訂全區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能源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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