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溫州商會

重慶市溫州商會是由溫州市人民政府專函商請、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其業務主管部門為重慶市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在兩地政府和商會領導班子的正確領導下,重慶市溫州商會認真學習並傳達落實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堅定不移地執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商會各職能組織機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廣泛合作關係,積極展開招商引資、法律維權、會員聯誼、教育培訓等活動,積極助推重慶市溫州籍企業的產品和管理升級及產業最佳化;組織會員參與公益事業,回報社會,服務大眾。商會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工作,在會員企業與政府各職能部門間牽線搭橋,起到良好的橋樑紐帶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溫州商會
  • 批准成立機構:重慶市民政局
  •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得意商廈A座
  • 所屬地區:重慶市
商會簡介,商會會徽介紹,商會章程,地圖信息,

商會簡介

商會的未來任重道遠!我們相信在兩地政府的關心、引導和支持下,商會秉承“服務、交流、合作、共贏“的商會理念,踐行”誠信團結、科學發展”的商會精神,努力拓展服務範圍,提高服務水平,加強會員企業間的溝通與交流,提供專業化的培訓、信息服務,提升商會會員企業的組織、運營、管理能力,團結一致、齊心協力,真正把商會辦成會員之“家”,帶領全體會員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努力拚搏,將會員的實體做大做強,為促進渝溫兩地經濟繁榮做出積極的貢獻。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得意商廈A座9樓1號

商會會徽介紹

1.本標識整體上是兩隻手抽象的並存在一起,象徵著團結共利,雙手向上像飛翔的翅膀飛向高處,表示共進(蓬勃向上)的意義,寓意商會事業蒸蒸日上。
2.標識用兩隻抽象的手組成,形似英文字母“W”,即溫州的“溫”字拼音開頭字母。雙手重疊代表重慶的“重”字。
3.標識象徵雙手共攜,體現了重慶與溫州團結友好,城市之間平等互信的依存關係。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重慶市溫州商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Wenzhou Merchant Association,縮寫:CWMA)。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溫州來重慶投資經營的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的企業自願參加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對會員進行團結、鼓勵、保護、表彰,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本著服務、交流、合作、共贏的原則,反映會員意見,搞好會員服務,提高會員素質,凝聚溫州籍在渝企業界人士,為促進重慶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溫州市人民政府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的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的會址設在: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88號得意商廈A座9-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政議政,發揮與黨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生產、管理、融資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和培訓服務,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及本市信息、技術交流活動和交易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的發展;
(四)廣泛聯繫國內外其他商會和行業組織,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六)引導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 已在重慶註冊並在本行業和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溫州籍企業。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各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代表本單位出席會議。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六)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投票表決的形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徽會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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