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渝北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是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渝北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全面完成“十三五”農村公路建設任務,支持和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重慶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渝交委法﹝2011﹞24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適用於區政府投資的農村公路新改建、大中修、危舊橋樑改造工程等的建設管理。其他旅遊路、產業路、專用道路的建設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擴大成果、完善設施、提升能力、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計畫與管理
第四條 建設計畫申報與審批
(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申報審批制。項目業主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通過“一事一議”等程式自行申報,區交通主管部門匯總核實上報區政府審定,由區交通主管部門向各鎮(街)下達建設項目計畫。
(二)各鎮(街)為業主申報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下述條件:
1. 由鎮(街)為業主的鄉村道;
2. 完成項目前期工作,“一事一議”政策落實,具備開工條件;
3. 鎮(街)於上年8月31日前將擬建項目工程概況、村民大會通過情況等形成書面材料報送區交通主管部門;
4. 對新建的泥結石道路,自驗收合格起2年內不安排硬化。各鎮街凡需硬化的道路,必須達到泥結石道路標準,凡驗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下達硬化計畫;
5. 對改建水泥(瀝青)混凝土路面,原則上不設立水穩層,確需設立水穩層的,須在向區交通主管部門申報計畫前報區政府決策。
(三)各鎮(街)對批准實施的建設項目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未在當年開工的項目,取消計畫,並嚴格控制以後年度的計畫下達。
第五條鼓勵鎮(街)和有關單位自籌資金修建農村公路,按相關程式報區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達到建設標準並經區交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列入區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補助範圍。
第六條 建設管理職責。區政府統籌全區農村公路建設工作,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的行業監管工作,項目業主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區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
第七條農村公路建設用地
(一)四級及其以下農村公路建設中涉及的土地調整、青苗、構附作物等補償費用及拆遷工作,按照轄區管理的原則,由所涉及的鎮(街)負責。新改建三級及以上的公路,按有關規定由區級相關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鎮(街)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二)凡涉及公路建設中的通訊電纜、電線桿、管道遷移等,在現有公路界內的,由其管理部門自行解決;在現有公路界外的,按成本價自行解決。
(三)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涂上挖砂、採石、取土的,相關鎮街和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各項流程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區政府投資項目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