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水文管理辦法

重慶市水文管理辦法

《重慶市水文管理辦法》是重慶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水文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重慶市
【生效日期】2000-1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號)
《重慶市水文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包敘定
2000年11月22日
重慶市水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文管理,充分發揮水文事業在防汛救災、水資源管理、環境保護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勘測、水文情報預報、水文分析計算和水資源調查評價等水文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水文地質勘察評價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國家流域機構所屬水文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文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水文主管機關,統一負責全市水文管理。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以下簡稱市水文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支持和協助市水文機構的工作。
第四條市水文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管理全市水文行業,編制全市水文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實施水文重大科研攻關和技術交流;
(二)組織全市水文勘測、情報和預報工作,收集、處理防汛抗旱所需要的水文信息,進行暴雨洪水監測和分析預報,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為政府防災減災決策提供水文技術支持;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水文資料庫,管理水文資料,對其他部門從事的水文活動實行技術監督和指導;
(四)開展全市江河湖庫及地下水水量和水質的監測、分析以及省界水量和水質的監測;
(五)開展水文專業技術諮詢服務,為水事糾紛和水事案件提供水文技術鑑定;
(六)承辦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市屬基本水文站的水文資料由市水文機構統一管理。為軍隊、各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防汛、搶險、抗洪、救災、環境保護治理而提供決策性水文情報或水質資料不實行有償服務,只收電訊費。其他單位和個人應該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有償使用。使用資料的單位不得轉讓或轉借。
第六條市水文機構應貫徹執行國家水文技術標準,並結合實際制訂補充規定。
第二章 水文勘測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水文勘測,包括降水、蒸發、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質、水能和泥沙等項目的觀測、調查和資料整編。
第八條水文(含水位、雨量站下同)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國家基本水文站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劃組織實施,由市水文機構管理。地方水文站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市水文機構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九條地方基本水文站的設立或撤銷由市中文機構提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文觀測項目的調整、變更,由市水文機構決定,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專用水文站的設立或撤銷,由主管單位報市水文機構核准,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防洪報汛任務的應報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核准。
第十一條基本建設影響水文站設定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將遷建水文站及其管理和生活所需經費一併列入工程基建計畫,經市水文機構同意後,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遷建和對比觀測工作由市水文機構組織實施,建設單位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十二條專為防汛、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等需要增加專用水文站或在原有站上增加專用觀測項目的,由使用資料的單位提出要求,市水文機構統一組織實施。但不應與基本水文站網重複。其基本建設、運行管理、設備儀器維修折舊等費用由使用資料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市轄區內在建、已建成的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應設定專用水文測報設施,固定專人從事水文測報,並由市水文機構負責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專用水文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資料由市水文機構整編。
第十五條下列水文資料實行審定製度:
(一)工程規劃設計所依據的基本水文資料;
(二)水事糾紛、水行政案件裁決依據的水文資料;
(三)進行水資源評價和水環境影響評價所依據的水文資料;
(四)水量超過1000立方米/日的取水口、排水口的水量、水質資料和排污口的設定、改建、擴建所依據的水文資料。
審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並出具審定意見書;所需資料由市水文機構提供。
第十六條依據未經審定的水文資料所作的工程規劃、設計,有關主管部門不予審批立項。
第十七條對水文資料有爭議時,在本市範圍內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跨市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或指定的單位裁決。
第三章 水文情報預報
第十八條各級水文機構應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書,及時向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雨情、水情、旱情、水情預報。
第十九條市水文機構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水文情報預報所需通信設施的建設、維修、更新等費用,由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解決。
第二十條水文情報預報由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水文機構負責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發布。
第四章 水資源評價與水文計算
第二十一條全市的水資源調查與評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水文機構參與。
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內容包括水資源總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水能規律分析與評價、水資源和水環境的預測與對策分析等。
第二十二條對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單位實行資格認證。未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證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轉報國務院水行政部門審批頒發。市水文機構參與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保護地質環境、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組織開展的地下水動態監測、調查、評價與預報,其監測、調查、評價與預報單位的資格認證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工程規劃設計的水文計算應使用已有的水文資料。水文計算成果應按工程等級管理許可權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四條凡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設定或擴大取水口、排污口,應進行相應的水量、水質和水環境評價。評估由項目單位向市或區縣(自治縣、市)水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或有關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市水文機構參與。
第五章 水文測報設施保護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的義務,禁止破壞、侵占、毀損及擅自使用、移動水文(水位、雨量)站的標誌、場地、道路、照明設備、測船碼頭、地下水觀測井及水文預報測報設施。
第二十六條水文測報設施及其附屬建築物、專用道路、測驗作業的場地,由市水文機構根據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提出建議用地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申報。
第二十七條水文(水位、雨量)站保護區按以下標準確定:
測驗河段:縱向以比降(或浮標)斷面分別向上、下游延伸30至300米,橫向以30年一遇洪水淹沒線為界,以內的地域、水域為保護區。
氣象觀測場:場地周邊以外15-20米為保護區;15-20米內有障礙物的,從障礙物邊緣往外按大於障礙物高度的2-4倍的距離確定保護區。
測驗設備:操作室、自記水位計台、水尺與觀測道路、過河設備的錨和架、鉛魚運行範圍等周圍的20-40米為保護區。
第二十八條未經市水文機構同意,嚴禁在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植樹造林、種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築房屋等建築,設定有礙水文測驗及管理的障礙物;
(二)在河段內取土、採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傾倒垃圾廢物、排放污水;
(三)在水文測驗過河設備、測驗斷面、氣象觀測場上方架設線路;
(四)在保護區進行爆破作業;
(五)其他對水文(水位、雨量)站檢測作業或資料有影響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確因重大建設項目須占用水文測報設施的,應徵得市水文機構的同意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向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報汛的,還應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因恢複測報和管理設施產生的全部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在通航河道中進行水文測驗作業時,應設定示警標誌,過往船隻或竹、木排應減速繞道行駛。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積極主動協助市水文機構出色完成測報任務,為抗洪搶險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緊急關頭保護水文測報設施有功的;
(三)檢舉他人破壞水文測報設施,經查屬實的;
(四)完成水文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並視情節輕重對違法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水文測報人員玩忽職守,向市水文機構提供假情況,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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