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基金會在教育改革發展中的作用,規範社會團體、基金會行為,切實加強社會團體、基金會管理。
簡介,規範章程修訂及核准,按時參加年檢,加強程式監督,健全負責人備案制度,規範法定代表人任職,加強會費標準備案管理,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簡介
渝教辦〔2010〕14號 各社會團體、各基金會:
知如下:
規範章程修訂及核准
社會團體、基金會確需對章程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審議前,書面徵求市教委、市民政局意見。章程修改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社會團體、基金會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及時報市教委初核、市民政局核准。社會團體、基金會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式的,市教委、市民政局不予受理章程初核、核准。未經核准的章程,不作為社會團體、基金會開展活動的依據,社會團體、基金會不應擅自發布。
按時參加年檢
社會團體、基金會應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於每年3月31日和6月30日前分別到市教委、市民政局參加年檢。
加強程式監督
社會團體、基金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召開應遵照章程規定。召開或因特殊情況提前(延期)召開上述會議,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報市教委批准。社會團體、基金會每年至少要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報告一次本社會團體、基金會的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其審查。
健全負責人備案制度
社會團體、基金會領導成員的任期要嚴格遵照章程規定,並在市教委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社會團體、基金會負責人備案,實行“一屆一備、變更必備”的原則。社會團體、基金會換屆產生新一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後,無論是否發生人員、職務變動,均應及時到市教委、市民政局辦理負責人變更備案手續。其中屬於黨政領導幹部屆滿後繼續兼任的,需事先重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規範法定代表人任職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須由章程明確的負責人擔任,同時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擬任人選如果已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應事先解除已經擔任的法定代表人職務。法定代表人人選不是章程明確的負責人的,或者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市教委、市民政局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加強會費標準備案管理
社會團體制訂、修改會費標準,應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要求,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備案。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時,違反合理性原則,或者未履行規定程式的,市教委、市民政局不予備案。社會團體不得依未經合法程式制定和備案的標準收取會費,或者超標準收取會費。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社會團體、基金會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組織本會會員到市外參加相關活動,接待市外人員來訪交流,與其他單位聯合開展活動等,都應事先向市教委報告。市教委建立報告登記制度,並每年向各社會團體、基金會通報一次。
社會團體、基金會如有違反上述要求的,市教委、市民政局將視情況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確定年度檢查結論。情節嚴重的,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市教委每半年召開一次社會團體、基金會工作研討會,研討會實行教育系統各社會團體、各基金會輪流承辦制度;每年對社會團體、基金會進行一次工作檢查和表彰一批先進社會團體、基金會及社會團體、基金會工作先進個人。
聯繫人:略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