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教師教育學會
重慶市教師教育學會(英文譯名為ChongqingAssociationofTeacher'sEducation,縮寫為CQATE),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於2014年12月成立,主管單位是重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中文名
重慶市教師教育學會
外文名
ChongqingAssociationofTeacher'sEducation
縮寫
CQATE
成立於
2014年12月日
目錄
00001.1建設宗旨
00001.4理事成員
00002.7組織章程
00003.8組織刊物
建設宗旨編輯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原則,開展學術活動,研究教師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繁榮社會主義教師教育科學,為實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編輯
重慶市教師教育學會屬非營利性學術機構,根據章程規定,主要開展教師隊伍人才培養與實踐的理論研究;開展教師教育方面的諮詢服務活動,發布教師教育信息;組織經驗交流,舉辦展覽,開展教師教育特色、品牌等成果評選評估活動;組織開展教師教育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編輯、出版、發行教師教育有關書刊及資料;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有關活動。
重慶市教師教育學會專注於教師發展,將緊緊圍繞教師發展開展學術活動及其他業務活動,著力於構建教師發展理論模型與實踐範式的實踐探索,為教師發展不斷注入精神內涵和創新動力。
重慶市教師教育學會著力辦好紙質媒體,主辦“教師發展”網站,開設“教師教育百家講壇”。充分利用APP等客戶終端平台,讓新興媒體為會員和廣大教師提供便捷化的服務。
組織機構編輯
重慶市教師教育學會理事會設有秘書處,負責學會日常工作。設立四大教師教育共同體,即主城教師教育共同體、渝西教師教育共同體、渝東北教師教育共同體、渝東南教師教育共同體。
重慶市教師教育學會理事會設有學術委員會,主要負責學會的各種學術活動,指導各專業委員會學術業務,建設教師教育智庫。
理事成員編輯
現任會長:黃明超
秘書長:林長春
學術年會編輯
教師教育學術年會
分支機構編輯
分支機構就是秘書處、學術委員會、教師教育共同體。分支機構有學前教師教育偉業委員會、國小教師教育專業委員會、國中教師教育專業委員會、高中教師教師教育專業委員會、高校教師教育專業委員會、培養培訓教師教育專業委員會、職教教師教育專業委員會等,目前正在組建和完善。
組織章程編輯
重慶市教師教育學會章程
重慶市教師教育學會章程,於2014年11月7日第一次會員大會暨第一屆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重慶市教師教育學會(英文譯名為ChongqingAssociationofTeacher'sEducation,縮寫為CQATE)。
第二條本會是全市性教師教育學術性社會團體,由重慶市從事教師教育科學研究與實踐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培訓機構和個人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原則,開展學術活動,研究教師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繁榮社會主義教師教育科學,為實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駐所在地設在:重慶市南岸區學府大道9號學府錦園6-2-2。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教師隊伍人才培養、培訓與實踐的理論研究;
2.開展教師教育方面的諮詢服務活動,發布教師教育信息;
3.組織經驗交流,舉辦展覽,開展教師教育特色、品牌等成果評選評估活動;
4.組織開展教師教育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5.編輯、出版、發行教師教育有關書刊及資料;
6.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一)會員單位是指與教師教育相關的社會組織、教師教育院校和開展教師教育的服務機構,熱心支持教師教育發展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是指從事教師教育管理、科研和服務機構的人員;與教師教育相關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和專家學者。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願意參與教師教育科學研究和教改實踐活動;
(三)在教師教育科學研究和實踐中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主動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交學術論文,提供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含2/3)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與會員大會屆期一致,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是:
(一)組織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審議通過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成員數額不超過理事會總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在選舉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時,選舉前應徵求業務主管單位意見,選舉後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並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根據需要,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全部或部分行使上述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工資、工作補貼的發放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依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每年度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由理事會委託社會審計會計機構,分別進行年度財務審計、換屆財務審計或原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專職工作人員按照《社會組織勞動契約書(示範文本)》簽訂和履行用工契約,並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11月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編輯
《教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