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托幼一體化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能力提升三年行動計畫(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23〕77號),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重慶市教委起草了《重慶市托幼一體化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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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定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衛人口發﹝2019﹞5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9﹞11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嬰幼兒照護服務能力提升三年(2023-2025)行動計畫>的通知》(渝府辦發﹝2023﹞77號)、《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及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衛發﹝2023﹞66號),充分利用幼稚園布局規劃、管理機制,支持幼稚園在滿足3—6歲幼兒入園需求的基礎上,招收2—3歲的幼兒開展普惠性托育服務,擴大普惠性托育服務有效供給,滿足家庭多層次、多樣化托育服務需求,促進幼兒健康成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區縣級教育部門同意、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在幼稚園中設定托育班(部),為2—3歲的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托育服務的幼稚園。
第三條 開展托育服務的幼稚園,應符合《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2019年版)》(JGJ39—2016)要求,在幼稚園登記證書業務範圍(或經營範圍)中註明“托育服務”或由屬地教育部門出具可開展托育服務的證明,並在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完成備案。
第四條  托育班(部)性質應當與所在幼稚園性質一致。
第五條  托育班(部)收費根據辦園性質,公辦幼稚園托育按照公辦托育機構托育服務收費標準執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托育收費不超過當地民辦普惠性托育機構收費認定標準,其他民辦幼稚園托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務的幼稚園,按照重慶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及補助辦法(試行)執行托育服務運營補貼。
第七條  提供托育服務的幼稚園,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從業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托育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準則(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函﹝2022﹞414號),應當具有嬰幼兒照護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受過嬰幼兒保育相關培訓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並取得保育師或育嬰員資質證書。
第八條  幼稚園停辦托育班(部),應以書面形式報請屬地教育部門同意,並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備註銷。
第九條  托育班(部)備案信息、托育服務費和餐費收費標準、運營補貼信息、註銷信息等相關信息,每年應在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教育部門官網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條  各區縣(自治縣)教育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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