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築節能技術備案與性能認定管理辦法

重慶市建築節能技術備案與性能認定管理辦法是重慶市2010年發布的建築節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建築節能技術備案與性能認定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重慶市
  • 發布年份:2010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節能技術、材料、設備和工藝(以下統稱“建築節能技術”)使用管理,保障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根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重慶市建築節能條例》和《關於加強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使用的建築節能技術的備案、性能認定和動態監管。
第三條 凡套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的建築節能技術均應辦理建築節能技術備案。建築節能技術備案後,其持有單位可自願辦理建築節能技術性能認定。
第四條 建築節能技術備案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築節能技術性能認定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市建築節能中心(以下簡稱“認定單位”)承擔認定的日常工作,並接受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二章

建築節能技術備案
第五條 申請建築節能技術備案的範圍包括:
(一)新型牆體材料;
(二)牆體、屋面、樓面保溫隔熱系統及組成材料;
(三)建築門窗、玻璃幕牆及其部件和產品;
(四)建築遮陽技術與產品;
(五)建築通風、空調節能技術與產品;
(六)建築配電、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技術及設備設施;
(八)其他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
第六條 申請建築節能技術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已取得企業獨立法人營業執照;
(二)申報項目未被國家或本市列為限制、禁止使用的技術和產品,且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產業政策規定,有利於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護生態環境;
(三)申報項目具有國家或行業或地方或企業發布的標準,作為設計、施工、檢測和驗收的技術依據;
(四)申報項目無成果、權屬爭議或糾紛。
第七條 申請建築節能技術備案應提供的主要資料:
(一)建築節能技術備案申請表;
(二)申報單位簡介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須驗原件);國外或市外申報單位在本市有代理銷售機構的,應提供代理銷售授權委託書;
(三)申報項目的產品標準與套用技術標準(企業標準須經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四)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並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型式檢驗報告複印件(須驗原件)。
第八條 申請建築節能技術備案的程式:
(一)申請。申報單位按照《重慶市建築節能技術備案辦事指南》要求準備申報資料,通過建築節能技術備案公告平台(設在www.ccc.gov.cn上,以下簡稱“備案公告平台”)或報送市城鄉建委政務中心的方式提交申報資料,並對資料真實性負責。
(二)查驗。資料齊備的,應於7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查驗;對資料不齊備的,應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補齊相關資料,補齊後予以受理。
(三)公示。經查驗符合備案要求的,通過備案公告平台對查驗結果予以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查驗結果存在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復驗。
(四)公告。經公示無異議的,應於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備案公告平台予以公告。公告後的項目列入《重慶市建築節能技術備案名錄》(以下簡稱《備案名錄》),《備案名錄》每季度發布一批。
第九條 備案項目的名稱、執行標準與備案項目持有單位的名稱、法人代表、地址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經核實後予以變更公告。
第十條 備案的有效期限為3年,有效期限截止前1月內,其持有單位應申請備案復驗。備案復驗應提供以下主要資料:
(一)建築節能技術備案復驗申請表;
(二)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並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型式檢驗報告複印件(須驗原件)。
(三)套用工程項目清單。
第十一條 備案項目持有單位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通過備案公告平台將當年套用工程項目清單及套用情況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二條 備案項目被國家或本市列為落後技術禁止使用的,或備案項目有效期限截止未通過復驗的,或備案項目持有單位因破產、歇業或其它原因終止營業的,其備案資格自動失效,應取消備案公告內容。
第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建立備案項目持有單位的誠信行為檔案,通過備案公告平台公布誠信行為記錄。
第十四條 備案項目持有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記優良誠信行為記錄1次,並予以通報:
(一)開展技術創新獲得國家和本市相關表彰的;
(二)為出台地方相關建築節能標準規範作出積極貢獻的。
第十五條 凡優良誠信行為記錄達2次的,予以通報表彰。
第十六條 備案項目持有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記不良誠信行為記錄1次,並予以通報:
(一)提供假冒偽劣技術和產品,惡意擾亂市場秩序的;
(二)虛假宣傳或誤導使用單位的;
(三)被投訴舉報並經主管部門查實的。
第十七條 備案項目持有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銷備案,並予以通報:
(一)不良誠信行為記錄達2次的;
(二)生產或供應不合格產品的;
(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四)塗改、偽造備案證明檔案的;
(五)塗改、偽造以及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檢驗報告的;
(六)因其技術出現嚴重缺陷而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

第三章

建築節能技術性能認定
第十八條 申請建築節能技術性能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項目已辦理建築節能技術備案;
(二)申報單位的規模、場地、工藝、設備和人員等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建築節能技術認定的程式:
(一)申請。申報單位按照《重慶市建築節能技術認定辦事指南》要求準備和提交申報資料,並對資料真實性負責。
(二)初審。認定單位收到申報資料後,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補齊相關資料。
(三)評定。認定單位應於申報單位補齊申報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認定專家組評審會。
(四)公示。評定通過後,認定單位應對評定結果予以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定結果存在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反饋認定單位。
(五)審核。認定單位應於公示期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將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對審核通過的項目頒發重慶市建築節能技術(產品)認定證書,列入《重慶市建築節能技術認定名錄》(以下簡稱《認定名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季度組織發布一批《認定名錄》。
第二十條 認定評審專家組應由5至9名(單數) 相關專業專家組成,評審專家實行迴避制度和輪換制度。
第二十一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限為3年,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認定證書的,持證單位應在期滿前1月內申請續用證書。
第二十二條 自頒發認定證書次年起,認定項目持有單位每年度應申請復驗1次。
第二十三條 認定項目持有單位的名稱、法人代表、地址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核實後予以變更。
第二十四條 認定項目持有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責令其停止使用認定證書:
(一)評定依據的標準、規範、規程和技術導則發生變更,持證單位不能滿足變更要求的;
(二)降低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要求的;
(三)未按要求申請年度復驗或未通過年度復驗的;
(四)認定證書超過有效期,未申請延期使用的。
第二十五條 認定項目持有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銷認定證書,並予以通報:
(一)生產或供應不合格產品的;
(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提供假冒偽劣技術和產品,惡意擾亂市場秩序的;
(四)虛假宣傳或誤導使用單位的;
(五)轉讓、出借、塗改、偽造認定證書的;
(六)塗改、偽造以及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檢驗報告的;
(七)因其技術出現嚴重缺陷而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築節能技術工程套用情況的動態監管,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不少於1次的動態監管抽查,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不少於2次的動態監管抽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使用未備案建築節能技術的建築工程的質量抽查力度,鼓勵優先選用通過技術性能認定的建築節能技術。
第二十八條 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設立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質量投訴電話,及時調查核實投訴舉報內容。投訴的核實、處理情況納入誠信行為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所有備案的建築節能技術進入建築工程使用時,均應按照工程建設有關規定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凡發現建築工程使用不合格建築節能產品的,由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查實,督促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責任。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上述規定對供應或生產單位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建設各方主體不按有關規定使用建築節能技術以及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承擔相應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築節能技術持有單位發生第十六條、十七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所述行為和情況的,承擔相應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承擔建築節能檢測的檢測機構對檢測報告負責,凡發現不按規定進行檢測或弄虛作假者,予以通報,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承擔認定日常工作的認定單位對認定結果負責,凡發現不按規定開展認定工作而造成重大影響或不良後果的,承擔相應責任,取消認定資格。
第三十四條 認定評審專家應嚴格遵守有關工作規定,凡泄露評審資料信息或與申報單位串通舞弊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的,承擔相應責任,並取消再次擔任評審專家的資格。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人員未按要求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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