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巴南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試行)是重慶市巴南區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減少、增加和調整,第三章 公布、監督和管理,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區級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審批事項的減少、增加、調整、公開達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行政審批事項,是指由區級行政機關(含市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審批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指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備案類事項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本區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管理,由區政府腿頁束洪建立《巴試紙膠南區區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行政審批的實施、監督和公開等應當以《目錄》為依據,未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實施。
第五條 區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應遵循依法合理、從嚴管控、動態調整、便民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區政府負責區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管理工作,區編辦、區法制辦、區監察局、區行政服務中心、區各行政審批機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具體工作。
第二章 減少、增加和調整
第七條 區級行政審批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減少:
(一)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法律依據被廢止或修訂的,或者重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已取消的;
(二)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後,未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三)轉移給社會組織的;
(四)停止實施的;
(五)其他需減少的情形。
第八條 區級行政審批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增加:
(一)國家法律法規頌戰匙、重慶市法規規章新設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重慶市政府下放或委託本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九條 區級行政審批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調整:
(一)設定行政審批事汽您朵項的相關法律依據被修訂的;
(二)行政審批機關職能變更調整由其他行政審批機關實施的,或涉及多部門、多環節的審批事項調整由一個部門實施的;
(三)下放或委託鎮街機關實施的;
(四)需調整審批事項名稱、審批內容、審批事項分類等;
(五)其他需調整的情形。
第十條 行政審批事項的減少、增加和調整,其實施時間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市政府的檔案規定時間為準。各行政審批機關自收到檔案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編辦提出納入《目錄》的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含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實施依據、審批機關、是否收費、收費依據等調整內容。由區編辦在收到相關部門提請事項後3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法制辦、區監察局、區行政服務中心對申請內容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事項,按規定程式,報區政府審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事項,由區編辦向相關行政審批機關進行反饋。
第十一條經區政府同意減少、增加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區編辦和區行政服務中心應及時修訂更新公開《目錄》。
第十二條對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各行政審批機關必須規範實施,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應集中入駐區行政服務大廳或分中心,實行行政審批首席代表制,對行政審批首席代表授權到位。
(二)完善行政審批事項信息,包含項目名稱、子項名稱、審批部門、審批類型、實施依據、審批條件、審批程式、申請材料、審批時限等要素和內容;涉及收費的,應當明確收費依據和標準;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明確前置審批機關。
(三)在區政府公眾信息網和區行政服務中心網上公布行政審批事項的信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信息墊燥廈糊。
(四)最佳化行政審批程式,壓縮審批時限,製作行政審批流程圖。
(五)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審批事項,建立並聯審批和聯合審批機制,完善部門協商辦理機制。
(六)加強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對已經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需要強化後續監督管理的,應制定後續監督管理辦法,不得變相實施行政審批。
第三章 公布、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目錄》經區政府審定後,分別在區政府公眾信息網、區行政服務中心網等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涉密事項除外)。
經區政府民恥嘗同意減少、增加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自發文之日起進行公布。修訂後的《目錄》(電子件)及時公布。《目錄》每年進行一次書面修訂,書面修訂的《目錄》印發至各部門。
第十四條區編辦、區法制辦、區監察局、區行政服務中心為《目錄》的共同管理機構。
區編辦負責對《目錄》行政審批機關職責進行審查,及《目錄庫》的動態調整;
區法制辦負責對《目錄》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依據、項目名稱、項目分類進行法律法規審查;
區監察局負責區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考核評估工作,對未按規定將行政審批事項納入《目錄》、未及時依法提出調整《目錄》意見,或在《目錄》之外擅自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審批機關及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對《目錄》內不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機關和責任人,或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嚴格追究責任。
區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完善《目錄》內行政審批事項信息,負責實施集中入駐區行政服務大廳或分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協調工作,創新審批服務方式,提高行政審批服務的效率和質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編辦、區法制辦、區監察局、區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完善行政審批事項信息,包含項目名稱、子項名稱、審批部門、審批類型、實施依據、審批條件、審批程式、申請材料、審批時限等要素和內容;涉及收費的,應當明確收費依據和標準;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明確前置審批機關。
(三)在區政府公眾信息網和區行政服務中心網上公布行政審批事項的信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信息。
(四)最佳化行政審批程式,壓縮審批時限,製作行政審批流程圖。
(五)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審批事項,建立並聯審批和聯合審批機制,完善部門協商辦理機制。
(六)加強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對已經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需要強化後續監督管理的,應制定後續監督管理辦法,不得變相實施行政審批。
第三章 公布、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目錄》經區政府審定後,分別在區政府公眾信息網、區行政服務中心網等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涉密事項除外)。
經區政府同意減少、增加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自發文之日起進行公布。修訂後的《目錄》(電子件)及時公布。《目錄》每年進行一次書面修訂,書面修訂的《目錄》印發至各部門。
第十四條區編辦、區法制辦、區監察局、區行政服務中心為《目錄》的共同管理機構。
區編辦負責對《目錄》行政審批機關職責進行審查,及《目錄庫》的動態調整;
區法制辦負責對《目錄》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依據、項目名稱、項目分類進行法律法規審查;
區監察局負責區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考核評估工作,對未按規定將行政審批事項納入《目錄》、未及時依法提出調整《目錄》意見,或在《目錄》之外擅自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審批機關及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對《目錄》內不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機關和責任人,或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嚴格追究責任。
區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完善《目錄》內行政審批事項信息,負責實施集中入駐區行政服務大廳或分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協調工作,創新審批服務方式,提高行政審批服務的效率和質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編辦、區法制辦、區監察局、區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