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川劇保護傳承條例

《重慶市川劇保護傳承條例》是 為了保護傳承發展川劇,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於2023年8月17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9月17日18:00前。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關於對《重慶市川劇保護傳承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川劇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瑰寶,首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川渝地區最具地域代表性的本土傳統文化。為保護、傳承、發展好川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我委起草了《重慶市川劇保護傳承條例(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若對文稿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於2023年9月17日18:00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市文化旅遊委政策法規處。
通訊地址:重慶市兩江新區黃山大道中段68號高科山頂總部基地41棟;聯繫人:謝洪;聯繫電話:參考連結;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
                       2023年8月17日

徵求意見稿

重慶市川劇保護傳承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承發展川劇,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川劇的保護、傳承、創新、發展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川劇的保護傳承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注重川劇藝術真實性、整體性、傳承性,堅持保護傳承與創新發展並重原則。
第四條 對具有歷史、美學、藝術價值的川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場所進行保護:
(一)川劇的代表性劇目、唱腔、方言、音樂和傳統表演技藝及相關智慧財產權;
(二)與川劇相關的樂器、服飾、道具等製作技藝;
(三)與川劇相關的歷史建築、文獻檔案、器具實物、視聽資料;
(四)川劇代表性傳承人及其他川劇從業者;
(五)與川劇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傳承的對象。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川劇保護傳承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川劇保護傳承振興工程,研究解決川劇保護傳承發展中的人才培養、重點項目等重大問題。
有川劇文化傳統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川劇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川劇保護傳承發展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大數據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川劇保護傳承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川劇文化傳統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川劇保護傳承發展專項資金,用於資源普查、創作展示、人才培養、品牌保護、理論研究、設施建設、宣傳推廣、交流合作等項目。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川劇藝術資源普查,徵集、搶救、保護具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的檔案資料、口述歷史和珍貴實物,對瀕臨失傳的經典傳統劇目、曲牌進行挖掘整理、修改打磨和復排演出;加強川劇劇目表演、文獻檔案等數位化建設,建立川劇資源資料庫和信息共享交流網路平台。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修繕具有歷史價值的川劇演出場所、設施,鼓勵有川劇文化傳統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設川劇傳承體驗設施,開展川劇影視觀賞、表演展示、普及培訓等活動,並按照有關規定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川劇文化傳統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悠久、享有盛譽、具有代表性的川劇藝術品牌的保護。
川劇藝術品牌保護辦法和川劇藝術名家、名劇保護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推動川劇傳承發展:
(一)將川劇納入美學教育體系,組織中國小通過川劇藝術繪本、簡易讀本、普及讀本等了解川劇,支持有條件的學校開辦川劇興趣班、建立川劇傳承示範學校。
(二)支持川劇代表性傳承人、川劇名家進校園通過舉辦展演展示、知識講座、組建社團等形式,增進學生對川劇的了解和體驗,培養川劇興趣愛好。
第十二條 加強川劇人才培養教育工作,重視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完善人才培養、引進、管理、使用制度,制定川劇人才規劃和培訓計畫,支持川劇院團、職業院校等培養川劇人才,建立川劇後備梯度人才庫。
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設川劇編劇、導演、作曲、表演、演奏、舞台美術等專業,提高辦學層次,逐步形成川劇人才培養學歷教育體系。
支持川劇院團和專業院校通過委託培養、短期培訓、合作辦學等形式開展人才培養,每5年招收一屆川劇學員,建立學生學習實踐基地及人才培養基地。
本市成立川劇藝術大師工作室,鼓勵支持藝術大師創作藝術精品、培養川劇人才。支持川劇代表性傳承人、藝術名家通過收徒傳藝的方式,傳承川劇優秀劇目、表演、作曲、演奏、舞美設計等技藝。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川劇從業人員職稱評審管理,規範職稱評審程式,對川劇人才在職稱申報和評審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政策傾斜;對有一定社會影響、公眾認可或者長期服務基層的優秀川劇人才,可以適當放寬職稱申報條件;對引進的高層次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川劇人才納入特殊人才通道。
第十四條 指導川劇院團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勵機制,根據演出數量和質量,合理確定從業人員的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支持川劇院團合理利用川劇藝術資源開發文創產品,在收入分配上不受績效資金總額限制。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川劇院團和研究機構的指導,提高劇本創作、音樂創作、表演、導演、舞台美術水平,創作展現優秀傳統文化和時代特徵的戲曲精品。
第十六條 川劇院團應當加強藝術創作規劃,開展川劇劇目生產選題論證評估,整理改編傳統劇目、新編歷史劇目、創作現代劇目,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自身創作能力。
第十七條 支持川劇演出團體和個人參加重大藝術賽事和重大活動,支持國內外巡演、展演,展示優秀創作成果,擴大劇種影響,對獲得榮譽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將川劇演出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以下活動:
(一)組織川劇院團深入鄉鎮、村(社區)、企業和其他基層單位開展巡演,支持川劇優秀劇目惠民演出;
(二)支持川劇院團或川劇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演出活動;
(三)徵集、購買優秀川劇劇本;
(四)川劇保護傳承的其他公益性活動。
第十九條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層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通過資源共享、項目合作等方式,為面向公眾的川劇文化活動免費或者優惠提供排練、演出場所。
第二十條 鼓勵川劇院團開拓演出市場,加強優秀劇目宣傳推廣,開展駐場演出和巡演,創作、編排、演出適合年輕消費群體觀演需求的優秀劇目。
鼓勵川劇院團加強與網際網路平台合作,建設線上劇院、數字劇場,製作適合線上觀演的川劇劇目、動漫和影視劇等優秀作品,提高線上傳播能力,培育發展線上演播新業態。
第二十一條 推動川劇與旅遊深度融合,利用特色小鎮、特色街區、旅遊景區,展示川劇文化元素和標誌性符號,結合節慶文化活動、當地民俗活動,展示、展演川劇。
鼓勵推出具有川劇特色的旅遊演藝項目、沉浸式體驗場景和主題旅遊線路。鼓勵合理利用川劇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
第二十二條 本市區域內的融媒體中心、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等媒體和文化專網應當開展川劇宣傳報導,通過設立專欄、專題節目等方式普及、宣傳、推廣川劇藝術。
第二十三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川劇院團、川劇社會組織、代表性傳承人和知名藝術家開展川劇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建立川劇理論體系,提升川劇的社會影響力。
第二十四條 支持成立川劇社會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為川劇院團和從業人員提供創作表演、宣傳培訓、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川劇營業性表演團體從事川劇創作、演出展示、傳承普及等活動。
國有川劇院團應為川劇社會表演團體提供指導,提高其專業表演水平。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川劇保護。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捐助設施設備、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參與川劇保護傳承發展,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川渝兩地聯合共同舉辦川劇節(展),鼓勵兩地院團合作整理改編傳統劇目、新編歷史劇目、創作現代劇目。鼓勵川渝兩地開展川劇學術交流,定期共同舉辦川劇學術論壇。
第二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地方劇種的保護傳承發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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