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專利公開實施辦法

《重慶市專利公開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快專利轉化運用,規範專利公開實施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實施方案》(國知發運字〔2024〕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重慶市專利公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專利公開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制定進程,檔案通知,條例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重慶市專利公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5月,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印發《重慶市專利公開實施辦法》。
                                   

檔案通知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關於印發《重慶市專利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
渝知發〔2024〕25號 
各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專利公開實施辦法》已經市知識產權局2024年第七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5月14日

條例全文

重慶市專利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專利轉化運用,規範專利公開實施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關於印發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知發運字〔2024〕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利公開實施是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專利權人通過智慧財產權平台發出公開要約、允許任意方按照要約條件承接專利實施的行為。專利公開實施包括以下方式:
(一)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轉讓;
(二)專利權許可,包括專利普通許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開放許可;
(三)專利權作價入股;
(四)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實施方式。
第三條  專利公開實施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公平開放、便捷有效”的原則,促進專利技術服務產業和激勵創新。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全市專利公開實施工作,區縣(含開發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專利公開實施的指導和服務。
第二章  實施範圍
第五條  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享有專利權的,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且發明人、設計人也未申請實施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應當將其納入公開實施清單。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會同教育、經濟、科技及相關部門確定參與專利公開實施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實施主體範圍,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專利狀態監測,按照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形成擬參與公開實施的專利清單。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自行提出參與公開實施的專利清單。允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將已提交專利申請但尚未獲得專利授權的技術成果參與公開實施,視情況納入公開實施的專利清單。
第三章  實施程式
第八條  財政資助聲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接受財政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申請專利時,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網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登記專利申請所依託的項目名稱、項目編號等信息,進行財政資金資助科研項目的專利申請聲明。
第九條  確定專利公開實施清單。市知識產權局向市級教育、經濟、科技等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實施主體不定期推送擬參與公開實施的專利清單。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實施主體自收到清單之日起6個月內,確定正式納入公開實施的專利及其要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可以暫緩納入公開實施:
(一)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的;
(二)與國家利益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存在衝突的;
(三)因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等原因尚不具備實施條件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實施的情形。
第十條  發布實施信息。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實施主體對納入專利公開實施清單的專利,應組織專利權人通過智慧財產權平台,發布專利公開實施意願、實施方式和實施費用標準等信息。
具體包括: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名稱、發明人姓名、公開實施的專利名稱、專利號(或者專利申請號)、專利實施方式(如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專利公開實施的費用標準、支付方式等。
智慧財產權平台具體包括:國家專利導航綜合服務平台、重慶智慧財產權線上(建設中)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公開交易平台。
第十一條  實施意向對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承接公開實施專利的,可以依照發布信息確定的實施方式和費用標準,通過智慧財產權平台填報申請,提出承接實施意願,達成合作意向。
第十二條  簽訂實施契約。市知識產權局制訂專利公開實施契約專門文本,發布方與承接方簽訂實施契約,對專利公開實施行為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進行備案登記。專利實施契約簽署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實施主體應及時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網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完成變更登記、許可契約備案等相應手續。
第十四條  遵守公開承諾。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實施主體發布的專利公開實施方式、費用標準一經公告,原則上不得變更。但對納入專利公開實施清單連續6個月以上未達成實施意向的,可變更實施方式或者修改費用標準後再次發布信息,以促成轉化實施。
第十五條  實施行為中止。專利公開實施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實施主體應組織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主動撤回公開實施信息:
(一)專利權期限屆滿或終止的;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
(三)通過其他途徑已實施的;
(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適宜繼續公開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專利公開實施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相關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的專利公開實施運營績效給予補貼,具體按照《重慶市智慧財產權運營績效補貼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專利公開實施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應同時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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