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權和收益權質押辦法

《重慶市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權和收益權質押辦法》是2003年2月1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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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權和收益權質押辦法

重慶市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權和收益權質押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重慶市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權和收益權質押辦法》已經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重慶市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權和收益權質押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市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權和收益權的質押行為,維護質押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建設或經營基礎設施項目,以取得的收費權或收益權進行質押貸款的,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供水排水、供氣供電、園林綠化、環境衛生、農林水利、文教體育、廣播電視、道路橋樑、隧道碼頭、公共運輸、捷運輕軌等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收費權或收益權,是指建設或經營基礎設施項目法人,經市人民政府授予批准,以建設或經營基礎設施項目而取得的,與他人不存在爭議的收費權和收益權。
收費權或收益權質押,是指以前款規定的收費權或收益權作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用於建設或經營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擔保方式。
債務人,是指以負債方式向金融機構貸款建設或經營基礎設施項目的法人。
出質人,是指以其取得的收費權或收益權作質押,為自己或他人提供擔保,貸款用於建設或經營基礎設施項目的法人。
質權人,是指為建設或經營基礎設施項目提供收費權或收益權質押貸款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出質人與質權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收費權或收益權質押契約,契約內容除法律規定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費權或收益權的質押價值及確定辦法;
(二)收費權或收益權質押擔保的範圍;
(三)收費權或收益權質押的實現方式;
(四)收費權或收益權質押資金賬戶的管理辦法。
第五條收費權或收益權的質押價值由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約定。
第六條收費權或收益權質押契約簽訂後,由出質人向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質押登記,並向市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由登記部門出具登記檔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但應書面說明理由告之出質人。收費權或收益權質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國家對收費權或收益權質押契約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出質人、質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向質押登記部門查詢質押登記情況。
第八條債務人不履行收費權或收益權質押契約義務時,質權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收費權或收益權,並實現質權。
第九條出質人轉讓收費權或收益權質押所依附的經營權,應經質權人同意,報授權機關批准後,重新與質權人簽訂收費權或收益權質押契約,並向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出質人或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書面通知質權人:
(一)涉及相關訴訟或仲裁;
(二)出質所依附財產的所有權發生爭議;
(三)項目停建、緩建,企業歇業、解散或被停業整頓、被撤銷;
(四)法定代表人、企業住所、聯絡方式等發生變更。
第十一條債務人按照收費權或收益權質押契約約定償還質權人全部債務後,由出質人到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出質人因欺騙登記機關進行虛假登記,致使對方或他人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並由登記機關提請市政府撤銷其獲得的收費權或收益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登記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出質人或登記工作人員在登記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市政府確定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的重大建設項目,需通過質押方式貸款的,應經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計畫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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