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

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 於2007年5月1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本條例共八章。

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高等學校入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國家教育考試機構主辦的非學歷教育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適用本條例。

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涉及國家教育考試的適用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
  • 通過時間:2007年5月18日
  • 施行時間:2007年9月1日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概述,條例全文,修訂的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

概述

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
(2007年5月1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7〕第8號
《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已於2007年5月18日經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5月18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教育考試行為,保障國家教育考試的公正有序,維護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高等學校入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國家教育考試機構主辦的非學歷教育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適用本條例。
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涉及國家教育考試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國家教育考試實行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試卷評判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領導,推進考試制度的改革和創新,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國家教育考試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考試期間的考試環境,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醫療等服務。
第五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水平,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報名應考
第六條 符合國家教育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本市範圍內的國家教育考試。
第七條 報考人員應當按照教育考試機構公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報名,並提交報考條件所要求的有效證件和其他書面證明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考生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第八條 教育考試機構對符合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報考人員核發准考證。
第九條 考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國家規定報名參加考試,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二)知悉考試科目、時間、地點、收費等信息;
(三)獲得考試成績通知,申請成績覆核並知曉結果;
(四)考試合格後獲得相應的證書或通知;
(五)揭發、檢舉、控告考試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對教育考試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或覆核申請;
(七)對教育考試機構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申請補償或依法提出經濟賠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殘疾人員的報名應試權利應當得到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應當為殘疾考生應考提供必要條件。市教育考試機構、招生學校和單位對不適合殘疾人員報考的專業應當在報名前十五日公告。
第十條 考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考試行為規範、考試紀律和考試保密規定;
(二)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的指令;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考試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四)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考試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命題制卷
第十一條 國家教育考試命題應當以國家規定的考試大綱為依據,試題應當體現素質教育的要求,注重考核考生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入學考試實行入闈命題,試題應當同時命制正題和副題。
其他國家教育考試可以實行題庫命題。
第十三條 市教育考試機構負責遴選命題人員,並組織有關科目的考試大綱和考試說明的編寫。
市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委託符合條件的單位對部分考試科目命題,並加強監督和指導。
第十四條 市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分類建立命題人員庫,根據命題工作的需要,適時調整命題人員。
第十五條 國家教育考試試卷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文字和語種。
第十六條 國家教育考試試卷應當在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的具有國家考試試卷印製資質的印製單位印製。
第十七條 試卷印製期間,市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選派監印人員入闈,負責監督試卷印製安全措施的落實和試卷印製質量。
試卷、考試電子信息載體、答題卡、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印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或學校(單位)應當在考試前六十日公告有關情況,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考試法規、政策、程式及業務規範規定;
(二)考試的種類;
(三)報考對象及條件,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和相關手續;
(四)考試的科目及考試時間安排;
(五)考試收費依據、標準及方式;
(六)其他應當告知考生的事項。
第十九條 國家教育考試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轄區域為考區。考區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決定。
考區應當加強考點和考場的規範化建設,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考風考紀監督機制,有效防範考試違規行為,維護考場秩序。
第二十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國家的要求和條件設定考點,每個考點設若干考場,報市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類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應當協助教育考試機構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教育考試機構要求選派人員參與命題、巡考、督考、監考和試卷評判等工作;
(二)按照教育考試機構的要求,做好考點、考場和評卷場的相關保障工作;
(三)對考試違規行為調查取證;
(四)國家教育考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國家教育考試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進行。
因不可抗力致使國家教育考試不能按時進行,需要延遲考試時間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報國家教育考試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考生應當按照規定時間進入和離開考場。
第二十三條 國家教育考試需要啟用副題考試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報經國家教育考試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考點應當加強考試過程的監督與管理,每個考場按規定配備監考人員,考場外設流動監考員。監考人員實行迴避、交流和輪換制度。
考區應當按照統一的技術規範和要求,在考點和考場建立監控體系,防範考試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在國家教育考試期間實行值班、檢查和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試中有夾帶、抄襲、傳遞、換卷等行為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由他人代替本人參加考試或者組織人員替人參加考試的;
(四)利用通訊工具組織、策劃或實施傳遞試題、答案等考試信息行為的;
(五)傳播、出售保密期內試題、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的;
(六)其他按國家規定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五章  試卷評判
第二十七條 國家教育考試試卷評判工作應當在市教育考試機構評卷指導委員會領導下進行,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在具備條件的場所集中進行。
市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加強對試卷評判工作管理,規範工作程式,保證試卷評判質量。
第二十八條 試卷評判人員由市教育考試機構在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在職教師和教研人員中遴選。試卷評判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第二十九條 評卷工作結束後,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考試成績單寄送考生,並告知申請成績覆核的時間、方式和程式。
覆核考試成績的內容和方式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加分應當根據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加分的依據和範圍應當在填報志願前六十日公告。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應當公示,未經公示的不得加分。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制訂考試安全保密和重大事項應急處置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確保考試正常進行。
第三十二條 參加入闈的命題人員、命題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相關保密管理規定,並與市教育考試機構簽訂保密責任書。
命題場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執行安全保密措施,配備必要的安全保密設備設施。
第三十三條 市教育考試機構在試卷印製工作開始之前應當與試卷印製單位簽訂試卷安全保密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運送試卷,公安部門應派人參與相關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考點以及評卷場應當按規定建立試卷保密保管室,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並配備值班和巡邏人員,經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和市教育考試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條 以電子信息形式為載體的考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子信息保密規定實施嚴格的保密防範措施。
承擔電子信息形式考試軟體開發、製作的單位,應當與市教育考試機構簽訂保密契約,接受市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評卷場應當做好有密級要求的考試評分參考等材料和考試成績等數據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國家教育考試的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從命題開始到該科考試結束之前按照絕密級載體管理。
國家教育考試的評分參考啟封前按照絕密級載體管理,啟封到使用完畢按照秘密級載體管理。
評卷工作完成後的答卷和評分參考由市教育考試機構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保管和銷毀。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社會公布國家教育考試相關信息及考生成績、名次等信息。
市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國家教育考試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 發生國家教育考試信息泄密和試卷被竊、損毀、塗改等重大事件,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教育考試機構。
發生泄密事件應當按規定報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及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行政監察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報名考試規定的;
(二)侵犯報考人員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給考生加分的;
(五)疏於管理,致使考試中出現嚴重違規行為的;
(六)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試題印製和管理規定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四十二條 各類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主考學校資格或考點資格,並提請教育行政部門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考生有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作弊行為的,當次考試科目成績無效,已被錄取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已取得合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在校就讀的學生有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作弊或參與作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作弊或參與作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或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和由他人代替本人參加考試的作弊行為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有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組織人員替人考試,以及第(四)、(五)項規定的作弊行為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由公安部門對作弊工具實施查封、扣押並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為考生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追究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考試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遴選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命題、監印、監考、巡考、督考、評卷、統分人員,試卷運送、保管、保密人員。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07年5月1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報名應考
第三章 命題制卷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五章 試卷評判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教育考試行為,保障國家教育考試的公正有序,維護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高等學校入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國家教育考試機構主辦的非學歷教育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適用本條例。
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涉及國家教育考試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國家教育考試實行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試卷評判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領導,推進考試制度的改革和創新,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國家教育考試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考試期間的考試環境,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醫療等服務。
第五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水平,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報名應考
第六條 符合國家教育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本市範圍內的國家教育考試。
第七條 報考人員應當按照教育考試機構公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報名,並提交報考條件所要求的有效證件和其他書面證明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考生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第八條 教育考試機構對符合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報考人員核發准考證。
第九條 考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國家規定報名參加考試,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二)知悉考試科目、時間、地點、收費等信息;
(三)獲得考試成績通知,申請成績覆核並知曉結果;
(四)考試合格後獲得相應的證書或通知;
(五)揭發、檢舉、控告考試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對教育考試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或覆核申請;
(七)對教育考試機構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申請補償或依法提出經濟賠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殘疾人員的報名應試權利應當得到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應當為殘疾考生應考提供必要條件。市教育考試機構、招生學校和單位對不適合殘疾人員報考的專業應當在報名前十五日公告。
第十條 考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考試行為規範、考試紀律和考試保密規定;
(二)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的指令;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考試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四)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考試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命題制卷
第十一條 國家教育考試命題應當以國家規定的考試大綱為依據,試題應當體現素質教育的要求,注重考核考生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入學考試實行入闈命題,試題應當同時命制正題和副題。
其他國家教育考試可以實行題庫命題。
第十三條 市教育考試機構負責遴選命題人員,並組織有關科目的考試大綱和考試說明的編寫。
市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委託符合條件的單位對部分考試科目命題,並加強監督和指導。
第十四條 市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分類建立命題人員庫,根據命題工作的需要,適時調整命題人員。
第十五條 國家教育考試試卷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文字和語種。
第十六條 國家教育考試試卷應當在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的具有國家考試試卷印製資質的印製單位印製。
第十七條 試卷印製期間,市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選派監印人員入闈,負責監督試卷印製安全措施的落實和試卷印製質量。
試卷、考試電子信息載體、答題卡、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印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
第四章考試實施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或學校(單位)應當在考試前六十日公告有關情況,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考試法規、政策、程式及業務規範規定;
(二)考試的種類;
(三)報考對象及條件,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和相關手續;
(四)考試的科目及考試時間安排;
(五)考試收費依據、標準及方式;
(六)其他應當告知考生的事項。
第十九條 國家教育考試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轄區域為考區。考區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決定。
考區應當加強考點和考場的規範化建設,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考風考紀監督機制,有效防範考試違規行為,維護考場秩序。
第二十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國家的要求和條件設定考點,每個考點設若干考場,報市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類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應當協助教育考試機構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教育考試機構要求選派人員參與命題、巡考、督考、監考和試卷評判等工作;
(二)按照教育考試機構的要求,做好考點、考場和評卷場的相關保障工作;
(三)對考試違規行為調查取證;
(四)國家教育考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國家教育考試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進行。
因不可抗力致使國家教育考試不能按時進行,需要延遲考試時間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報國家教育考試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考生應當按照規定時間進入和離開考場。
第二十三條 國家教育考試需要啟用副題考試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報經國家教育考試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考點應當加強考試過程的監督與管理,每個考場按規定配備監考人員,考場外設流動監考員。監考人員實行迴避、交流和輪換制度。
考區應當按照統一的技術規範和要求,在考點和考場建立監控體系,防範考試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在國家教育考試期間實行值班、檢查和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試中有夾帶、抄襲、傳遞、換卷等行為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由他人代替本人參加考試或者組織人員替人參加考試的;
(四)利用通訊工具組織、策劃或實施傳遞試題、答案等考試信息行為的;
(五)傳播、出售保密期內試題、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的;
(六)其他按國家規定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五章試卷評判
第二十七條 國家教育考試試卷評判工作應當在市教育考試機構評卷指導委員會領導下進行,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在具備條件的場所集中進行。
市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加強對試卷評判工作管理,規範工作程式,保證試卷評判質量。
第二十八條 試卷評判人員由市教育考試機構在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在職教師和教研人員中遴選。試卷評判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第二十九條 評卷工作結束後,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考試成績單寄送考生,並告知申請成績覆核的時間、方式和程式。
覆核考試成績的內容和方式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加分應當根據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加分的依據和範圍應當在填報志願前六十日公告。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應當公示,未經公示的不得加分。
第六章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制訂考試安全保密和重大事項應急處置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確保考試正常進行。
第三十二條 參加入闈的命題人員、命題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相關保密管理規定,並與市教育考試機構簽訂保密責任書。
命題場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執行安全保密措施,配備必要的安全保密設備設施。
第三十三條 市教育考試機構在試卷印製工作開始之前應當與試卷印製單位簽訂試卷安全保密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運送試卷,公安部門應派人參與相關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考點以及評卷場應當按規定建立試卷保密保管室,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並配備值班和巡邏人員,經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和市教育考試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條 以電子信息形式為載體的考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子信息保密規定實施嚴格的保密防範措施。
承擔電子信息形式考試軟體開發、製作的單位,應當與市教育考試機構簽訂保密契約,接受市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評卷場應當做好有密級要求的考試評分參考等材料和考試成績等數據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從命題開始到該科考試結束之前按照絕密級載體管理。
國家教育考試的評分參考啟封前按照絕密級載體管理,啟封到使用完畢按照秘密級載體管理。
評卷工作完成後的答卷和評分參考由市教育考試機構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保管和銷毀。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社會公布國家教育考試相關信息及考生成績、名次等信息。
市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國家教育考試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 發生國家教育考試信息泄密和試卷被竊、損毀、塗改等重大事件,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教育考試機構。
發生泄密事件應當按規定報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及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行政監察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報名考試規定的;
(二)侵犯報考人員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給考生加分的;
(五)疏於管理,致使考試中出現嚴重違規行為的;
(六)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試題印製和管理規定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四十二條 各類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主考學校資格或考點資格,並提請教育行政部門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考生有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作弊行為的,當次考試科目成績無效,已被錄取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已取得合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在校就讀的學生有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作弊或參與作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作弊或參與作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或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和由他人代替本人參加考試的作弊行為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有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組織人員替人考試,以及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作弊行為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作弊工具可以實施查封、扣押並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為考生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追究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考試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遴選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命題、監印、監考、巡考、督考、評卷、統分人員,試卷運送、保管、保密人員。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依據和起草過程
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府的立法計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等規定,市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於2005年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開展了《條例》前期立法調研工作,並委託重慶市社情民意調查中心就制定《條例》的必要性等問題對全市社會各界人士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討論稿)》,並於2006年初提交市教委。7月,市教委提出《重慶市教育考試條例(送審稿)》報送市政府。8月初,市政府法制辦收到《條例(送審稿)》後,按照法規制定程式,對送審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審查。書面徵求了40個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10多個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多次召開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法律專家、教育專家、高等學校參加的論證會,此外還在新華網重慶頻道進行網上公開立法聽證。經會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教科文衛委員會反覆認真修改,形成了這份提請審議的《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2006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草案共8章50條。
二、制定《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草案》是深化教育改革推進國家教育考試法制建設的需要。
隨著學習型社會和繼續教育體系的逐步建立,國家教育考試日益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和重視。上世紀90年代末期以來,我市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數逐年增加。僅以普通高校招生入學考試為例,2003年至2006年參考人數依次是9.7萬、13.03萬、16.3萬和19萬,加上高教自考、英語四六級考試等,每年達百萬之眾。國務委員陳至立同志在全國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講話中指出"國家教育考試是選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是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大事"。考試將人才培養、人才甄選、人才配置、人才流動等有機銜接,直接影響到人才培養的針對性,人才選拔的準確性,人才使用的科學性和人才流動的合理性。隨著教育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教育考試制度的改革和發展也刻不容緩。重慶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多次提出建議和提案,呼籲重慶市率先制定國家教育考試的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規範國家教育考試行為,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公正有序進行,維護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素質教育。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規範國家教育考試的法律法規,我市對國家教育考試制度進行地方性立法的有益探索,也為國家立法積累和提供了經驗。
(二)制定《草案》是實現國家教育考試公平的需要。
國家教育考試是國家選拔人才,提高公民素質的一種重要手段,已成為現代社會公民爭取發展機會的重要途徑。它不僅影響著人們的自身發展,同時也起著改變社會結構,促進社會分流,協調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平等競爭"是考試制度的靈魂,"公平、公開和公正"是考試制度的核心理念。目前,考試種類紛繁複雜、考試組織規範欠缺、考題質量參差不齊、作弊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近幾年來,考試環境和考風考紀方面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考試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個別地方甚至有由個體作弊向有預謀的群體作弊發展的趨勢。考試作弊踐踏了公平競爭的原則,違背了誠信做人的社會公德,極大地損害了國家教育考試的嚴肅性,嚴重地影響了國家教育考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有礙國家教育考試公平的實現。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組織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國發[1988]15號)第八條、《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共重慶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職能設定、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渝委辦[2000]173號)的有關規定,《草案》第四條規定:"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領導,推進考試制度的改革和創新,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國家教育考試工作。"
(二)關於考生權利。
維護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制定《草案》的目的所在。《草案》第一次把考生視為獨立的群體,明確其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應有的權利。《草案》第九條規定,考生享有參考權,知情權,人身安全權、健康權,檢舉控告權以及救濟權。此外,對殘障人員的報名應試權利也作了專款規定,"殘障人員的報名應試權利應當得到保障,各級教育
考試工作機構應當為殘障考生應考提供必要條件。"
(三)關於命題原則。
命題是國家教育考試的核心環節。國家教育考試命題質量的高低,直接關係到人才培養的針對性,人才選拔的準確性,也影響到國家教育考試的信度以及對社會的影響,尤其是對學校實施素質教育,擺脫為單純爭取高分和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應試教育,對高校選拔優秀人才都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試題應當充分體現素質教育的要求,做到科學性、規範性、實用性、公平性、創新性,注重考核考生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關於考試加分。
在新華網舉行的立法聽證會上,參加聽證的人員以及線上的廣大網民就考試加分問題展開了激烈討論。我們認為加分是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考生家長及考生所關注的問題。《草案》應當對加分問題進行規範。目前我國的教育考試加分政策有利有弊。弊在如果暗箱操作,考試成績有失公允,助長社會作弊,毒害學子純潔的心靈。利在素質教育方針將得到貫徹,可以平衡地區差異,實現受教育公平。兩相權衡,教育考試加分利大於弊,且符合現實國家教育政策。本著去弊存利,《草案》第十八條規定,教育考試機構或學校(單位)應在考試前公示加分的依據和範圍。加分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充分體現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必須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不得加分。
(五)關於試卷評判。
試卷評判工作是國家教育考試中極其重要的環節,評判質量的高低直接關係到考試的公平公正。為保證試卷評判的質量,《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試卷評判人員由市教育考試工作機構在具備一定資質的在職教師和教研人員中遴選。試卷評判人員實行考核、淘汰和迴避制度。"此外,本著對考生認真負責的態度,確保考試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覆核考生成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六)分數的利用。
對考試成績排名並進行炒作,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精神背道而馳,不利於對國家教育考試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也容易產生以分數論成敗的不正常現象。《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各類學校不得實名公布考生成績和名次;不得利用考生成績和名次在媒體、網際網路站上進行炒作,在戶外廣告上進行宣傳。"
(七)關於安全保密。
為確保國家教育考試的安全,《草案》制定了嚴格的保密防範措施。明確規定市、區縣(自治縣、市)教育考試工作機構、相關部門、試卷印製單位、考點以及評卷場等單位及其人員的保密職責。同時,為保證考試相關信息權威、有效,《草案》第四十條規定"市教育考試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國家教育考試相關信息; 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對外公布國家教育考試相關信息及考生信息。"
(八)關於法律責任。
為杜絕考試違規違紀行為,維護考試的正常秩序和權威,《草案》不僅對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考區、學校、考點、考試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其他人員的各種失職、瀆職和違規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而且也明確規定了考生違規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考生在考試中找人代考的,利用虛假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取得加分資格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取消當年考試資格、錄取資格、加分資格。
此外,《草案》授權教育考試機構一定的行政處罰權。第四十六條規定"出售保密期內試題、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處以5000-50000元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傳播保密期內試題、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處以2000-20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為考生加分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替人考試的,由教育考試機構處以500-5000元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以上說明連同《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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