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價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 地點:重慶市
- 批號:渝價〔2011〕133號
- 執行單位:發展改革委、各商品房經營者
細則概述,細則內容,
細則概述
渝價〔2011〕133號
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各商品房經營者:
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重慶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充分認識重要意義。國家發改委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1號)精神,加強房地產價格監管、規範房地產價格行為的重要舉措。我局制定的《實施細則》,也是貫徹落實國家、市委、市政府調控房地產市場採取的一項具體措施,對規範我市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透明的商品房市場價格秩序有重要意義。各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商品房經營者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
二、積極開展廣泛宣傳。各區縣要積極做好貫徹落實《實施細則》的宣傳工作,使消費者知曉購買商品房應當享有的合法價格權益,使經營者明白銷售商品房應當履行的義務,將價格政策和信息公諸於眾,增強價格政策的透明度,為《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創造條件。
三、統一規範商品房明碼標價的格式內容。根據《實施細則》,我局統一製作了商品房明碼標價格式內容樣表。商品房經營者要按照統一製作的《重慶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基礎信息公示牌(表)》、《重慶市商品住房預(銷)售明碼標價牌(表)》、《重慶市商品房(住房除外)預(銷)售明碼標價牌(表)》、《重慶市二手房銷售明碼標價牌(表)》格式內容進行明碼標價。
四、組織開展商品房明碼標價檢查。《實施細則》執行後,各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商品房明碼標價檢查,重點查處標價之外再加價、不執行一套一標價、不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標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
細則內容
重慶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轄區內從事的房地產開發和中介服務的經營者(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及二手房,按照本實施細則實行明碼標價。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以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時,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公開標示新建商品房價格、存量房價格、二手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條 市、區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依法對轄區內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已取得預(銷)售許可證的房地產經營者,應在銷售時按照本實施細則實行明碼標價。
第六條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中介服務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具體方式由商品房經營者自行確定。同時採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第七條新建商品房、存量房銷售明碼標價的方式應當報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機構進行監製。二手房銷售明碼標價的方式應當報經營地的區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機構進行監製。
第八條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並標示監製部門名稱和投訴舉報電話。
第九條新建商品房、存量房銷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碼標價:
(一)商品房銷售實行一套一標價,經營者應當標明每套商品房總價、建築面積單價和套內建築面積單價。
(二)對取得預(銷)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並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三)商品住房標價應當按“一價清”制度的有關規定標示價格。商品房(住房除外)交易及產權登記等代收代辦的,應當標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四)明確標示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因素及收費:
1、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2、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3、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4、實行優惠售房的應當標註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5、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面積和銷售總價。
6、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第十條二手房銷售按照下列規定明碼標價:
(一)房地產中介機構銷售二手房實行一套一標價。
(二)標明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代收代辦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三)標明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內容、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用標準。
(四)明確標示與二手房價格密切相關因素及收費:
1、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2、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3、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4、物業服務企業名稱及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第十二條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三條 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
第十四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五條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商品房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重慶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