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

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房屋物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
  • 發文單位:山東省物價局
  • 文號:魯價檢發91號
  • 發布時間:2011-5-13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各市物價局:
為規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檢〔2011〕548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貫徹實施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檢〔2011〕65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實施細則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山東省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局)。
附屬檔案: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屬檔案:
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含建成尚未售出的存量房,下同)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實行明碼標價。
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條省、市、縣(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依法對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購房者依法享有知情權、選擇權。
第六條已取得預售許可和現房銷售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營者,應按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規定公開的時間要求和內容,將取得預售許可和備案的商品住房項目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嚴格按照預售方案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第七條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按照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還應當標示建築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單價。
第八條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一致、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
上述標價方式應由各設區的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監製,並標示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58。
第九條商品房經營者採取的每種標價方式,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二)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三)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樓號、樓層、房號、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四)實行優惠折扣售房的,應標明優惠折扣率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五)房屋銷售時附帶銷售車庫(車位)的,應公示車庫(車位)規劃圖、每個車位位置、面積、價格。
(六)銷售存量房、二手房的,應標示房源具體區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結構、戶型、建築面積、銷售價格、代理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第十條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以下收費:
(一)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二)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對已完成銷售的存量房、二手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及時撤下相關房源信息。
商品房經營者應保留銷售價格備案資料、變更報備價格資料、已銷售商品房成交價格資料和由購銷雙方簽字的《商品房銷售價格表》,以備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三條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
第十四條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五條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實施細則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規、規章和《山東省明碼標價管理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商品房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山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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