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協會

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協會

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協會是重慶市轄區內商品交易市場包括各專業和綜合性批零市場從事開發建設、經營管理的業主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社會組織,是依法登記註冊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單位為重慶市商業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為重慶市民政局。協會為從事商品交易市場業主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社會組織,為會員為政府服務,起組織、團結、溝通、協調等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協會
  • 外文名:CHONG QING ASSOCIATION OF COMMODITY TRADE MARKET
  • 業務主管:重慶市商業委員會
  • 登記管理:重慶市民政局
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堅持為會員為行業和為政府服務,發揮政府與市場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組織團結廣大會員探索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和服務的新模式,適應現代流通和新型業態發展要求,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市場經營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創建文明誠信市場,促進商品交易繁榮興旺,助推商品交易市場做大做強,為加快我市商貿流通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協會”。英文譯名為:CHONG QING ASSOCIATION OF COMMODITY TRADE MARKET,縮寫為CQAWCTM。
第二條 本會是由重慶市轄區內各類商品交易市場開辦單位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會員、為行業服務,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助手,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商品交易的繁榮、興旺,為加快我市商貿流通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和業務指導單位重慶市商務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重慶市。本會的住所為重慶市江北區紅旗河溝世紀英皇南塔13樓1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考察、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七)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規範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八)組織會員學習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開展相關工作;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願望、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業主單位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應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式是:
(一)本會邀請,或自願申請;
(二)填報入會申請表;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根據情節,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內不繳納會費;
(二)2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負責人、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七)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八)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議至少每2年召開一次,其理事會每屆5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到會會員2/3以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的過半數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三)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1/3;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並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責。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第二十一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並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決定各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5年,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應當由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1/3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常務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一般為奇數。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或者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並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並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會長不擔任法定代表人,可由其它負責人擔任。但須經會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後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職權,應當及時增補會長,並於該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均應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會長審閱、簽發。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視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諮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並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本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以本團體名稱的規範性全稱,並不得超過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會會長、專委會主任和辦事處主任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五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並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協會注資設立的公司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必須在會員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到會會員表決通過。
本會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50000元/年;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20000元/年;
(三)副會長單位10000元/年;
(四)常務理事單位6000元/年;
(五)理事單位4000元/年;
(六)會員單位2000元/年。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費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二)必須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未經會員大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檔案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契約,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各項保險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徵求意見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後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六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辦理註銷: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七)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7年1月5日第三屆四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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