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以來,市局陸續收到一些投訴,反映個別區縣(自治縣、市)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有償案件,違反《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給我們正在深化實施的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帶來了不良影響,嚴重損害了我市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的執業形象和社會形象,應引起各區縣(自治縣、市)司法局的足夠重視。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和《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關於禁止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在執業中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規定,市局再次重申,嚴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律師從事任何有償法律服務,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自治縣、市)司法局要充分認識禁止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重要性,切實履行法律援助政府職能,樹立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二、認真執行國務院和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中央、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所撥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作他用。依法落實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三、區縣(自治縣、市)司法局嚴禁向法律援助機構下達創收指標、攤派經濟任務。
四、各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五、各區縣司法局務必將本通知內容傳達到各法律援助機構,認真對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進行清理、整頓、教育,嚴格執行通知精神,並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確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規範運行。
六、各區縣(自治縣、市)司法局如有違反本通知精神的,市局將嚴肅查處予以通報;對違反本通知精神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律師及相關人員,依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嚴肅查處。